嘉兴金鹏工具有限公司出口千斤顶是千斤顶、引擎吊机、引擎支架、压机、摩托车升降台、弯管机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私营独资企业,公司总部设在浙江省海盐县西塘桥镇,嘉兴金鹏工具有限公司出口千斤顶拥有完整、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嘉兴金鹏工具有限公司出口千斤顶的诚信、实力和产品质量获得业界的认可。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嘉兴金鹏工具有限公司出口千斤顶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中国 浙江 嘉兴市 海盐县西塘桥镇
- 固定电话:
- 86-0573-86811837
- 经理:
- 戴志玉
- 邮政编码:
- 314305
- 传真号码:
- 86-0573-86811807
- 顺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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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3819066759 |
座机号码 | 0573-86811406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嘉兴金鹏工具有限公司
- 简称:
- 金鹏工具
- 主要经营产品:
- 千斤顶 , 引擎吊机 , 引擎支架 , 压机 , 摩托车升降台 , 弯管机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千斤顶及手工具制造、加工;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精密铸钢件制造、加工(限分公司经营)。
- 营业执照号码:
- 913304246094538279
- 发证机关:
-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地区编码:
- 330424
- 组织机构代码:
- 60945382-7
- 核准日期:
- 2016-04-01
- 经营期限:
- 2043-10-07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经营模式:
- 无
- 成立时间:
- 1993年10月08日
- 职员人数:
- 180人
- 注册资本:
- 145 万元人民币 (万元)
- 所属行业:
- 其他维修设备 » 海盐县其他维修设备
- 所属城市黄页:
- 嘉兴企业网 » 海盐县 » 海盐县西塘桥镇
- 顺企编码:
- 6013579
嘉兴金鹏工具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海盐县千斤顶厂 | 60% | 人民币687.0万元 |
戴志玉 | 20% | 人民币229.0万元 |
戴亚明 | 10% | 人民币114.5万元 |
张建学 | 10% | 人民币114.5万元 |
嘉兴金鹏工具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章程备案 | - | - | 2022-10-10 |
投资人备案 | 企业名称: 海盐县千斤顶厂; ; ; 姓名: 戴志玉; ; ; 姓名: 张建学; 出资额: .万; ; 姓名: 戴亚明; 出资额: .万; ; | 企业名称: 海盐县千斤顶厂; ; ; 姓名: 戴志玉; ; ; 姓名: 张建学; 出资额: .万; ; 姓名: 戴亚明; 出资额: .万; ; | 2022-10-10 |
注册资本变更 | 2022-10-10 |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 | - | 2022-09-27 |
多证合一备案 | 公章刻制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 | 2022-09-27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西塘桥街道中乐西路号 | 海盐县西塘桥街道南街 | 2022-09-27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38279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6-04-01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成对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6-04-01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38279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6-04-01 | |
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1993-10-8 至 2043-10-7 | 营业期限: 1993-10-8 至 2015-10-7 | 2012-08-28 |
嘉兴金鹏工具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戴志玉 | 执行董事 |
戴亚明 | 监事 |
张建学 | 经理 |
嘉兴金鹏工具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盐环罚[2015]55号 | 县环境保护局 |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环罚[2015]55号 当事人:嘉兴金鹏工具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424000028287(1/1) 组织机构代码证:60945382-7 地址:海盐县西塘桥镇南街 法定代表人:戴志玉 职务:总经理 2015年4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决定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位于海盐县西塘桥镇南街,1993年10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45万元。当事人建设项目于2003年3月通过本局同意建设,2005年12月通过本局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当事人主要从事千斤顶及手工具的制造、加工。主要生产设备有酸洗磷化生产线1 条、装配线3条、燃煤锅炉及其他辅助设备。生产过程中盐酸、磷化液、皂化剂使用量分别为20吨/年、14.5吨/年及3吨/年。目前千斤顶产量约250吨/月,酸洗磷化量50吨/月。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废水经处理后部分回用部分排入管网。酸雾和锅炉废气经处理后高空排放。固体废物主要为酸洗污泥、磷化渣。酸洗污泥年产生量为12吨,磷化渣年产生量2吨。2014年酸洗污泥委托齐家砖瓦厂处置,磷化渣厂内暂存。2015年4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将200公斤危险废物磷化渣混入8吨酸洗污泥中并贮存于厂内。混合贮存量8.2吨。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局于2015年4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 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3、现场勘察笔录1 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2张;证明当事人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环境违法事实; 4、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提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要求; 5、现场监察报告1 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情况;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环保“三同时”验收申请登记卡各1 份;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已通过环保审批及验收; 7、当事人化工辅料购置发票复印件13份;证明当事人生产过程中化工辅料使用情况; 8、危险废物鉴定备案表及一般固废处置合同各1 份;证明当事人酸洗污泥属一般污泥及委托处置情况。 9、当事人整改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及时整改情况。 本局于2015年6月 日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和 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应当从轻处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伍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海盐县工商银行(名称: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或嘉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6月30日 | 2015-06-30 |
嘉兴金鹏工具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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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363204 | 擎山 | 手工器械 | 8 | 商标已注册 | 2009-04-29 |
![]() | 305673 | 擎山 | 手工器械 | 8 | 商标无效 | 1987-05-02 |
嘉兴金鹏工具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分公司名称 | 地址 | 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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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金鹏工具有限公司铸件分公司 | 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淘泾南路78号 | 2004-07-02 00:00:00.000 |
嘉兴金鹏工具有限公司沈阳经营部 | 1995-01-10 00: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