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食品肉类有限公司新丰屠宰场

公司简介

嘉兴市食品肉类有限公司新丰屠宰场,位于丝绸之府、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嘉兴,南湖区新丰镇东市73号,于2001年09月28日在嘉兴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5(万元),在杨长生带领下,食品肉类已经为客户提供了24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生猪屠宰加工;鲜猪肉、牛羊肉、肉制品、禽蛋制品、水产品、粮油制品的销售,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南湖区新丰镇东市73号 -
固定电话:
(0573)3022279
联系人:
杨长生
邮政编码:
31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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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3-83022279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嘉兴市食品肉类有限公司新丰屠宰场
简称:
食品肉类
父公司
嘉兴市食品肉类有限公司
主要经营产品:
生猪屠宰加工 , 鲜猪肉 , 牛羊肉 , 肉制品 , 禽蛋制品 , 水产品 , 粮油制品的销售
经营范围:
生猪屠宰加工;鲜猪肉、牛羊肉、肉制品、禽蛋制品的销售。
营业执照号码:
330402000013046
发证机关:
嘉兴市南湖区行政审批局
法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
经营期限:
永久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时间:
2001年09月28日
职员人数:
23人
注册资本:
5(万元) (万元)
所属行业:
屠宰及肉类加工厂 » 南湖区屠宰及肉类加工厂
所属城市黄页:
嘉兴企业网 » 南湖区 » 南湖区新丰镇
顺企编码:
6051559

嘉兴市食品肉类有限公司新丰屠宰场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负责人变更殷康飞 [新增]杨长生 [退出]2020-06-2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6979N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6-06-06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6-06-06
住所变更住所: 南湖区新丰镇东市73号 邮政编码: 314005 电话: 3023402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新丰镇住所: 秀城区新丰镇东市73号 邮政编码: 314005 电话: 3023402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新丰镇2008-04-22
变更注册号注册号: 注册号: 012008-04-22
变更注册号注册号: 注册号: 701 2008-04-22
注册号: 注册号: 701 2008-04-22
住所变更住所: 南湖区新丰镇东市73号; 邮政编码: 314005;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新丰镇住所: 秀城区新丰镇东市73号; 邮政编码: 314005;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新丰镇2008-04-22
经营范围变更生猪屠宰加工;鲜猪肉、牛羊肉、肉制品、禽蛋制品的销售。生猪屠宰加工;鲜猪肉、牛羊肉、肉制品、禽蛋制品、水产品、粮油制品的销售。2002-04-05

嘉兴市食品肉类有限公司新丰屠宰场的行政处罚

南环罚决字2015-132区环境保护局2015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实,发现你单位废气未采取有效捕集进行集中处理,造成部分废气无组织排放,且污水处理设施曝气池上方未加盖;2015年9月6日,嘉兴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单位进行恶臭监测,经监测分析:你单位西厂界四个时间点恶臭浓度分别为21、27、21、27;北厂界四个时间点恶臭浓度分别为21、21、27、28。以上监测数据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臭气浓度为20)。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按照《南湖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实施细则》,自由裁量幅度按“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标准处罚。经公众评审会及案件审核委员会审议,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肆万元罚款(罚款人民币4万元)。2015-12-22
南环罚(2015)41号区环境保护局2014年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实,你单位主要从事生猪屠宰加工,2014年屠宰生猪3万头。经现场拍照取证,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入网口进行采样。经监测分析,你单位入网口废水总磷为17.4mg/l,已超过《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表1排放限值(总磷为8mg/L)。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向环境或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有关规定。依据《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二百万元。应缴纳排污费按年计算”的规定,我局按照《南湖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实施细则》,考虑你单位违法情节严重,自由裁量幅度按“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标准处罚。经公众评审会审议,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年排污费五倍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仟壹佰肆拾元整(罚款共计人民币1140元)。 2015-03-11
南环罚(2015)41号区环境保护局2014年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实,该单位主要从事生猪屠宰加工,2014年屠宰生猪3万头。经现场拍照取证,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单位入网口进行采样。经监测分析,该单位入网口废水总磷为17.4mg/l,已超过《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表1排放限值(总磷为8mg/L)。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向环境或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有关规定。依据《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二百万元。应缴纳排污费按年计算”的规定,我局按照《南湖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实施细则》,考虑该单位违法情节严重,自由裁量幅度按“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标准处罚。经公众评审会审议,现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年排污费五倍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仟壹佰肆拾元整(罚款共计人民币1140元)。 201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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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先生 在2014-08-18 22:27:40.000 说: :你这收购肉牛 吗
方菊观 在2014-07-16 13:27:46.000 说: :请问4级整只鲜猪肉批发什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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