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汇源净水材料厂是AKD中性施胶剂、板纸表面施胶剂、硫酸铝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私营独资企业,公司总部设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汇源净水材料厂拥有完整、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嘉兴市南湖区汇源净水材料厂的诚信、实力和产品质量获得业界的认可。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嘉兴市南湖区汇源净水材料厂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 工厂地址:
- 南湖区余新镇金星村 -
- 经理:
- 李家龙
- 厂长手机:
- 13705735327
- 电子邮件:
- 376979242@pp.com
- 邮政编码:
- 314009
- 传真号码:
- 86 0573 83172077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嘉兴市南湖区汇源净水材料厂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李家龙 | 100% | 人民币100万元 |
嘉兴市南湖区汇源净水材料厂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 | 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85696879 | 2017-09-29 |
698 | 2007-07-23 |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李家龙; 出资额: 100; 百分比: 100% | 姓名: 李家龙; 出资额: 30; 百分比: 100% | 2007-07-23 |
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6-2-17 至 9999-9-9 | 营业期限: 2006-2-17 至 | 2007-07-23 |
注册资本变更 | 100 | 30 | 2007-07-23 |
注册资本变更 | 100( + 233.33333% ) | 30 | 2007-07-23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硫酸铝、中性施胶剂、纸制品、金属制品、塑料制品制造、加工、销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国家行政许可的,凭有效许可件经营,否则不得经营)行业代码: 3000 | 经营范围: 硫酸铝、蜡制品、纸制品、金属制品、塑料制品制造、加工、销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国家行政许可的,凭有效许可件经营,否则不得经营)行业代码: 3000 | 2007-07-23 |
变更注册号 | 98 | 2007-07-23 |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李家龙; 出资额: 100( + 233.33333% ); 百分比: 100% | 姓名: 李家龙; 出资额: 30; 百分比: 100% | 2007-07-23 |
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6-2-17 至 9999-9-9 | 营业期限: 2006-2-17 至 | 2007-07-23 |
嘉兴市南湖区汇源净水材料厂的行政处罚
南综执罚字[2016]第635号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现查明:2006年4月,当事人嘉兴市南湖区汇源净水材料厂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金星村8组集体土地4002.1平方米,用于建造整体厂区使用至今。经调查,当事人占用的土地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金星村8组,土地类型是耕地、其他农用地、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未动工前原貌是荒地,当事人共非法占用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金星村8组处集体土地面积为4002.1平方米。经核对南湖区余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该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为720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为3282.1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为3282.1平方米。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投资人询问(调查)笔录、旁证人询问(调查)笔录、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旁证人职务证明、嘉兴市南湖区广远测绘有限公司土地调查报告、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余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局部示意图、土地违法案件占地性质认定表、南湖区农业经济局耕地种植条件损毁鉴定意见、嘉兴市国土资源局南湖区分局关于移送违法用地的函等证据为凭。 处罚理由及依据:当事人嘉兴市南湖区汇源净水材料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国土部门认定,上述行为属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及嘉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意见》(嘉土资发[2011]107号)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002.1平方米; 2、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282.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72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3、对当事人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720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是基本农田的3282.1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28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肆拾叁万零玖佰零捌元捌角的行政处罚。 | 2016-04-22 | ||
南综执罚字[2016]第635号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现查明:2006年4月,当事人嘉兴市南湖区汇源净水材料厂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金星村8组集体土地4002.1平方米,用于建造整体厂区使用至今。经调查,当事人占用的土地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金星村8组,土地类型是耕地、其他农用地、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未动工前原貌是荒地,当事人共非法占用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金星村8组处集体土地面积为4002.1平方米。经核对南湖区余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该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为720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为3282.1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为3282.1平方米。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投资人询问(调查)笔录、旁证人询问(调查)笔录、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旁证人职务证明、嘉兴市南湖区广远测绘有限公司土地调查报告、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余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局部示意图、土地违法案件占地性质认定表、南湖区农业经济局耕地种植条件损毁鉴定意见、嘉兴市国土资源局南湖区分局关于移送违法用地的函等证据为凭。 处罚理由及依据:当事人嘉兴市南湖区汇源净水材料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国土部门认定,上述行为属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及嘉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意见》(嘉土资发[2011]107号)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002.1平方米; 2、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282.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72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3、对当事人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720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是基本农田的3282.1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28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肆拾叁万零玖佰零捌元捌角的行政处罚。 | 2016-04-22 | ||
南综执罚字[2015]第635号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现查明:2006年4月,当事人嘉兴市南湖区汇源净水材料厂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金星村8组集体土地4002.1平方米,用于建造整体厂区使用至今。经调查,当事人占用的土地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金星村8组,土地类型是耕地、其他农用地、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未动工前原貌是荒地,当事人共非法占用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金星村8组处集体土地面积为4002.1平方米。经核对南湖区余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该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为720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为3282.1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为3282.1平方米。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投资人询问(调查)笔录、旁证人询问(调查)笔录、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旁证人职务证明、嘉兴市南湖区广远测绘有限公司土地调查报告、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余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局部示意图、土地违法案件占地性质认定表、南湖区农业经济局耕地种植条件损毁鉴定意见、嘉兴市国土资源局南湖区分局关于移送违法用地的函等证据为凭。 处罚理由及依据:当事人嘉兴市南湖区汇源净水材料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国土部门认定,上述行为属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及嘉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意见》(嘉土资发[2011]107号)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002.1平方米; 2、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282.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72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3、对当事人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720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是基本农田的3282.1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28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肆拾叁万零玖佰零捌元捌角的行政处罚。 | 2016-04-22 |
嘉兴市南湖区汇源净水材料厂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钱东平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5-12-29 | (2015)嘉平乍商初字第490号 |
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嘉兴市南湖区汇源净水材料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 2016-06-16 | (2016)浙0402行审1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