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浩军纺织品有限公司 位于浙江 嘉兴市秀洲区,主营 牛津布、涤塔夫 等。公司秉承“顾客至上,锐意进取”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第一”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欢迎惠顾!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红联村外长圩11号
- 固定电话:
- (0573)
- 经理:
- 韩国军
- 邮政编码:
- 314017
- 传真号码:
- 0573-83824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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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3705735995 |
座机号码 | 0573-83822330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嘉兴市浩军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韩国军 | 80% | 人民币40.0万元 |
沈龙珠 | 20% | 人民币10.0万元 |
嘉兴市浩军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44386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6-04-29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44386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6-04-29 |
嘉兴市浩军纺织品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韩国军 | |
沈龙珠 |
嘉兴市浩军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浙嘉地税二罚决[2016]1号 |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 经我局于2015年11月10日至2015年11月30日对你单位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城镇土地使用税 你单位生产车间经实地丈量,实际占地面积为990平方米,与你单位已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面积800平方米相差190平方米,少缴2011-2012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的通知》(嘉政发〔2007〕120号)及《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的通知》(浙嘉地税政〔2008〕11号)的规定,经计算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520元(其中2011年760元、2012年760元)。 2、个人所得税 你单位2012年10月31日第17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福利费”中列支该单位股东韩国军个人消费购买服装160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2012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计算少扣缴个人所得税320元。 以上涉及税款1840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行为,处以少缴税额百分之七十的罚款计106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2012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6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224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二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单位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嘉兴市地方税务局或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 2016-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