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东方大有限公司,位于丝绸之府、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嘉兴,海宁市海洲街道文宗路126号,于2007年11月27日在嘉兴成立。在周志徐带领下,东方大已经为客户提供了17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舞厅、KTV包厢服务;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零售,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海宁市海洲街道文宗路126号 -
- 固定电话:
- (0573)
- 经理:
- 周志徐
- 邮政编码:
- 314400
- 顺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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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3-87027860 |
手机号码 | 18857314920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海宁市东方大世界娱乐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周志徐 | 90% | 人民币45万元 |
周金福 | 10% | 人民币5万元 |
海宁市东方大世界娱乐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853X7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6-04-21 |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舞厅、KTV包厢服务(凭有效卫生许可证经营、凭有效娱乐经营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环保意见书经营);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 | 许可经营项目: 舞厅、KTV包厢服务(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05月02日、凭有效娱乐经营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环保意见书经营);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04月14日止)。 | 2016-04-21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853X7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6-04-21 |
住所变更 | 住所: 海宁市海洲街道文宗路126号; 邮政编码: 3144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海洲街道 | 住所: 海宁市硖石街道太平弄10号; 邮政编码: 3144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硖石街道 | 2013-05-03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舞厅、KTV包厢服务(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05月02日、凭有效娱乐经营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环保意见书经营);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04月14日止)。 | 许可经营项目: 舞厅、KTV包厢服务(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1月14日、凭有效娱乐经营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环保意见书经营);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1月17日止)。 | 2013-05-03 |
住所变更 | 住所: 海宁市海洲街道文宗路号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海洲街道 | 住所: 海宁市硖石街道太平弄号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硖石街道 | 2013-05-03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 一般经营项目: 舞厅、KTV包厢服务(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1月14日、凭有效娱乐经营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环保意见书经营);定型包装食品(含冷冻和冷藏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1月14日)零售 | 2013-01-22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舞厅、KTV包厢服务(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1月14日、凭有效娱乐经营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环保意见书经营);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1月17日止)。 | 许可经营项目: | 2013-01-22 |
住所变更 | 住所: 海宁市硖石街道太平弄10号; 邮政编码: 3144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硖石街道 | 住所: 海宁市硖石街道俞家桥路9号; 邮政编码: 3144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硖石街道 | 2009-01-21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舞厅、KTV包厢服务(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1月14日、凭有效娱乐经营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环保意见书经营);定型包装食品(含冷冻和冷藏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1月14日)零售行业代码: 9210 | 经营范围: 舞厅、KTV包厢服务(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0年12月28日)(凭有效娱乐经营许可证经营);定型包装食品(含冷冻和冷藏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0年12月28日)零售行业代码: 9210 | 2009-01-21 |
海宁市东方大世界娱乐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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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徐 | 执行董事 |
周志徐 | 总经理 |
周金福 | 监事 |
海宁市东方大世界娱乐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海文当罚决字[2015]004号 |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 | 2015年11月22日,我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进入海宁市东方大世界娱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出示了《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场所从业人员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 2015-11-22 | ||
海文罚决字〔2016〕第010号 | 海宁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 海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文罚决字〔2016〕第010号 当事人:海宁市东方大世界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志徐;住所:海宁市海洲街道文宗路126号一至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66917853X7;娱乐经营许可证证号:海文娱第13号。 2016年6月17日下午14时54分至15时48分,我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海宁市东方大世界娱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查获当事人涉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行为。经本局领导批准后于6月17日立案调查。2016年7月5日,办案人员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志徐和工作人员做了调查询问笔录。现已查明,当事人的点歌系统中能点播歌手张震岳演唱的歌曲《0204》,该音乐文化产品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之禁止含有的内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认定为无违法所得,2016年6月17日14时54分被前来检查的我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扰乱了娱乐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违法。 现已取得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有: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执法程序合法与执法人员前去检查时现场情况的现场笔录; 证据二:现场照片证据9份,证明当事人的场所播放的歌手张震岳演唱的歌曲《0204》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书证; 证据三:场所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存在的的证人证言; 证据四:周志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存在的当事人陈述; 证据五: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娱乐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适格的书证; 证据六:周志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周志徐身份的书证; 证据七: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工作人员身份的书证; 证据八:《浙江省文化厅关于转发<文化部文化司关于查处内容违规网络音乐产品>的通知》1份10页,证明张震岳演唱的《0204》是内容违规音乐文化产品的书证。 本局通过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作为违法行为的主体适格,主观方面因当事人思想上不重视,没有及时对更新的曲库进行复查,导致了客观方面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违法行为的发生,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局于2016年7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海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文罚先告字〔2016〕第 010号)后,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管理不规范,场所曲库内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曲目,情节一般,决定给予一般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同时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中第(二)项“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海宁市工商银行(钱江东路2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或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6 年7月25日 | 2016-07-25 | ||
海文罚决字〔2016〕第010号 |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 | 海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文罚决字〔2016〕第010号 当事人:海宁市东方大世界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志徐;住所:海宁市海洲街道文宗路126号一至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66917853X7;娱乐经营许可证证号:海文娱第13号。 2016年6月17日下午14时54分至15时48分,我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海宁市东方大世界娱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查获当事人涉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行为。经本局领导批准后于6月17日立案调查。2016年7月5日,办案人员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志徐和工作人员蒋金云做了调查询问笔录。现已查明,当事人的点歌系统中能点播歌手张震岳演唱的歌曲《0204》,该音乐文化产品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之禁止含有的内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认定为无违法所得,2016年6月17日14时54分被前来检查的我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扰乱了娱乐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违法。 现已取得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有: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执法程序合法与执法人员前去检查时现场情况的现场笔录; 证据二:现场照片证据9份,证明当事人的场所播放的歌手张震岳演唱的歌曲《0204》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书证; 证据三:场所工作人员蒋金云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存在的的证人证言; 证据四:周志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存在的当事人陈述; 证据五: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娱乐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适格的书证; 证据六:周志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周志徐身份的书证; 证据七:蒋金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蒋金云身份的书证; 证据八:《浙江省文化厅关于转发<文化部文化司关于查处内容违规网络音乐产品>的通知》1份10页,证明张震岳演唱的《0204》是内容违规音乐文化产品的书证。 本局通过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作为违法行为的主体适格,主观方面因当事人思想上不重视,没有及时对更新的曲库进行复查,导致了客观方面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违法行为的发生,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局于2016年7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海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文罚先告字〔2016〕第 010号)后,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管理不规范,场所曲库内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曲目,情节一般,决定给予一般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同时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中第(二)项“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海宁市工商银行(钱江东路2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或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6 年7月25日 | 2016-07-25 |
海宁市东方大世界娱乐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分公司名称 | 地址 | 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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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东方大世界娱乐有限公司红玫瑰歌厅 | 海宁市硖石街道干河街65号5-6楼 | 2009-01-12 00: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