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丰成塑料电子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嘉兴市丰成塑料电子有限公司位于党的诞生地中国嘉兴。地处上海、江蘇、浙江三省(市)交界處,東北距上海市90公里,西南距杭州市90公里,北距苏州70公里,东南距嘉兴港40公里,处于中国Zui具经济活力的长三角洲和沿海经济带的中心位置。

本公司主要致力于生产各类高精度、高强度的六角螺栓、机械螺丝、台阶螺丝;还致力于各类紧固件、塑料五金制品的制造与加工。公司拥有国际先进的标准件生产设备和专业人才,采用优质的原材料,月生产不断提高,且产品合格率在99%以上。产品种类多、适用范围广。产品远销欧美各个国家,赢得国内外客商。

“创丰成品牌、造高品质产品”,是丰成人的经营理念。丰成人在总经理沈建丰先生的倡导下,以孜孜 以求、奋力拼搏的精神,为中国五金行业的发展供献自己的菲薄之力,并热枕欢迎中外朋友莅临指导共图发展。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工业园区 -
固定电话:
(0573)
经理:
沈建丰
电子邮件:
77873468@qq.com
在线QQ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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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314005
传真号码:
86-0573-3129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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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机号码0573-83128269
电子邮箱7787346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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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嘉兴市丰成塑料电子有限公司
简称:
丰成塑料电子
主要经营产品:
DIN , 国标 , 各种规格六角螺栓4.8级-8.8级 , 4.8级8.8级等各种强度
经营范围:
紧固件、塑料制品、五金制品的制造、加工;钢材拉丝加工;建筑材料、饲料的销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政审批件的凭有效行政审批件经营)
营业执照号码:
330402000028640
发证机关: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期限:
永久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时间:
2003年12月19日
职员人数:
5人
所属行业:
螺栓 » 南湖区螺栓
所属城市黄页:
嘉兴企业网 » 南湖区 » 南湖区新丰镇
顺企编码:
6026291

嘉兴市丰成塑料电子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沈建丰90%人民币720万元
黄凤美10%人民币80万元

嘉兴市丰成塑料电子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注册资本变更2022-08-19
经营期限备案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营业期限至: 2023-12-182022-08-19
经营范围变更紧固件、塑料制品、五金制品的制造、加工;钢材拉丝加工;房屋租赁;建筑材料、饲料的销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政审批件的凭有效行政审批件经营)紧固件、塑料制品、五金制品的制造、加工;钢材拉丝加工;建筑材料、饲料的销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政审批件的凭有效行政审批件经营)2019-10-30
名称变更嘉兴市丰成五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丰成塑料电子有限公司2019-09-23
管辖单位变更新丰市管所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09-23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徐英; : ; 职位: 董事; [新增] 姓名: 沈建丰; : ; 职位: 董事长; 姓名: 沈建丰; : ; 职位: 总经理; 姓名: 王卫平; : ; 职位: 监事会主席; [新增] 姓名: 王雪中; : ; 职位: 董事; [新增] 姓名: 盖慧敏; : ; 职位: 监事; [新增] 姓名: 顾刘荣; : ; 职位: 监事; [新增] 姓名: 高荣根; : ; 职位: 董事; [新增] 姓名: 黄凤美; : ; 职位: 董事;姓名: 沈建丰; : ; 职位: 经理; 姓名: 沈建丰; :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黄凤美; : ; 职位: 监事;2019-09-23
企业类型变更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2019-09-23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7144H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6-08-08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6-08-0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7144H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6-08-08

嘉兴市丰成塑料电子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沈建丰执行董事
黄凤美监事
沈建丰经理

嘉兴市丰成塑料电子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甬公路罚[2016]03(41)10265号宁波市公路管理局2015年12月30日 宁波市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陈林朝、王绍波在G15沈海高速杭州湾主线治超站进行检查,浙F60216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杭州湾跨海大桥宁波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5.8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5.8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嘉兴市丰成塑料电子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顾海云。装载货物为百货,从上海到宁波。本机关于2016年04月1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杭州湾跨海大桥宁波超限运输检测站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4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甬北公路罚告 03(41)1026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7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人民政府或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4-12
甬公路罚[2016]03(41)10266号宁波市公路管理局2015年12月31日 宁波市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陈林朝、王绍波在G15沈海高速杭州湾主线治超站进行检查,浙F60216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杭州湾跨海大桥宁波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4.3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4.3)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嘉兴市丰成塑料电子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顾海云。装载货物为百货,从上海到宁波。本机关于2016年04月1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杭州湾跨海大桥宁波超限运输检测站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4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甬北公路罚告 03(41)1026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人民政府或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4-12
甬公路罚[2016]03(41)10267号宁波市公路管理局2016年03月02日 宁波市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陈林朝、王绍波在G15沈海高速杭州湾主线治超站进行检查,浙F60216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杭州湾跨海大桥宁波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5.72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5.72)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嘉兴市丰成塑料电子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顾海云。装载货物为百货,从上海到宁波。本机关于2016年04月1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杭州湾跨海大桥宁波超限运输检测站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4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甬北公路罚告 03(41)1026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7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人民政府或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4-12
甬公路罚[2016]03(41)10268号宁波市公路管理局2016年03月03日 宁波市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陈林朝、王绍波在G15沈海高速杭州湾主线治超站进行检查,浙F60216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杭州湾跨海大桥宁波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6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嘉兴市丰成塑料电子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顾海云。装载货物为百货,从上海到宁波。本机关于2016年04月1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杭州湾跨海大桥宁波超限运输检测站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4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甬北公路罚告 03(41)1026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7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人民政府或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4-12
甬公路罚[2016]03(41)10269号宁波市公路管理局2016年03月06日 宁波市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陈林朝、王绍波在G15沈海高速杭州湾主线治超站进行检查,浙F60216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杭州湾跨海大桥宁波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3.9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3.9)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嘉兴市丰成塑料电子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顾海云。装载货物为百货,从上海到宁波。本机关于2016年04月1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杭州湾跨海大桥宁波超限运输检测站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4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甬北公路罚告 03(41)1026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人民政府或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4-12
甬公路罚[2016]03(41)10270号宁波市公路管理局2016年03月11日 宁波市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陈林朝、王绍波在G15沈海高速杭州湾主线治超站进行检查,浙F60216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杭州湾跨海大桥宁波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3.59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3.59)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嘉兴市丰成塑料电子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顾海云。装载货物为百货,从上海到宁波。本机关于2016年04月1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杭州湾跨海大桥宁波超限运输检测站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4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甬北公路罚告 03(41)1027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人民政府或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4-12
甬公路罚[2016]03(41)10271号宁波市公路管理局2016年03月11日 宁波市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陈林朝、王绍波在G15沈海高速杭州湾主线治超站进行检查,浙F60216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杭州湾跨海大桥宁波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4.58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4.58)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嘉兴市丰成塑料电子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顾海云。装载货物为百货,从上海到宁波。本机关于2016年04月1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杭州湾跨海大桥宁波超限运输检测站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4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甬北公路罚告 03(41)1027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人民政府或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4-12
甬公路罚[2016]03(41)10272号宁波市公路管理局2016年03月24日 宁波市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陈林朝、王绍波在G15沈海高速杭州湾主线治超站进行检查,浙F60216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杭州湾跨海大桥宁波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3.62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3.62)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嘉兴市丰成塑料电子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顾海云。装载货物为百货,从上海到宁波。本机关于2016年04月1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4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甬北公路罚告 03(41)1027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人民政府或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4-12
甬公路罚[2016]03(41)10274号宁波市公路管理局2016年03月24日 宁波市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陈林朝、王绍波在G15沈海高速杭州湾主线治超站进行检查,浙F60216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杭州湾跨海大桥宁波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3.96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3.96)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嘉兴市丰成塑料电子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顾海云。装载货物为百货,从上海到宁波。本机关于2016年04月1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杭州湾跨海大桥宁波超限运输检测站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4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甬北公路罚告 03(41)1027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人民政府或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4-12
甬公路罚[2016]03(41)10273号宁波市公路管理局2016年03月25日 宁波市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陈林朝、王绍波在G15沈海高速杭州湾主线治超站进行检查,浙F60216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杭州湾跨海大桥宁波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4.1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4.1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嘉兴市丰成塑料电子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顾海云。装载货物为百货,从上海到宁波。本机关于2016年04月1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杭州湾跨海大桥宁波超限运输检测站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4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甬北公路罚告 03(41)1027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人民政府或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4-12
甬公路罚[2016]03(41)10275号宁波市公路管理局2016年03月30日 宁波市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陈林朝、王绍波在G15沈海高速杭州湾主线治超站进行检查,浙F60216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杭州湾跨海大桥宁波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4.42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4.42)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嘉兴市丰成塑料电子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顾海云。装载货物为百货,从上海到宁波。本机关于2016年04月1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杭州湾跨海大桥宁波超限运输检测站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4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甬北公路罚告 03(41)1027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人民政府或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4-12
甬公路罚[2016]03(41)10276号宁波市公路管理局2016年03月31日 宁波市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陈林朝、王绍波在G15沈海高速杭州湾主线治超站进行检查,浙F60216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杭州湾跨海大桥宁波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4.38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4.38)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嘉兴市丰成塑料电子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顾海云。装载货物为百货,从上海到宁波。本机关于2016年04月1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杭州湾跨海大桥宁波超限运输检测站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4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甬北公路罚告 03(41)1027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人民政府或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4-12
甬公路罚[2016]03(41)10277号宁波市公路管理局2016年04月03日 宁波市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陈林朝、王绍波在G15沈海高速杭州湾主线治超站进行检查,浙F60216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杭州湾跨海大桥宁波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5.62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5.62)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嘉兴市丰成塑料电子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顾海云。装载货物为百货,从上海到宁波。本机关于2016年04月1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杭州湾跨海大桥宁波超限运输检测站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4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甬北公路罚告 03(41)1027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7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人民政府或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4-12
甬公路罚[2016]03(41)10278号宁波市公路管理局2016年04月06日 宁波市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陈林朝、王绍波在G15沈海高速杭州湾主线治超站进行检查,浙F60216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杭州湾跨海大桥宁波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3.9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3.9)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嘉兴市丰成塑料电子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顾海云。装载货物为百货,从上海到宁波。本机关于2016年04月1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杭州湾跨海大桥宁波超限运输检测站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4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甬北公路罚告 03(41)1027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人民政府或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4-12
甬公路罚[2016]03(41)10279号宁波市公路管理局2016年04月08日 宁波市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陈林朝、王绍波在G15沈海高速杭州湾主线治超站进行检查,浙F60216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杭州湾跨海大桥宁波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4.67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4.67)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嘉兴市丰成塑料电子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顾海云。装载货物为百货,从上海到宁波。本机关于2016年04月1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杭州湾跨海大桥宁波超限运输检测站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4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甬北公路罚告 03(41)1027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人民政府或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4-12
南环罚(2015)46号区环境保护局2014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实,你单位主要从事钢材拉丝加工,紧固件、五金制品的制造,于2005年5月开工建设,2007年5月投入生产至今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以下简称环境违法项目)。且检查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入网口废水进行采样,经监测分析,你单位的入网口废水PH为10.58。以上监测数据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排放标准(PH为6-9)。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按照《南湖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实施细则》,自由裁量幅度按“三万元以下”的标准处罚。经公众评审会审议,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停止环境违法项目生产; 2、处以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罚款人民币2万元)。2015-03-11
南环罚(2015)46号区环境保护局2014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实,该单位主要从事钢材拉丝加工,紧固件、五金制品的制造,于2005年5月开工建设,2007年5月投入生产至今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以下简称环境违法项目)。且检查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入网口废水进行采样,经监测分析,该单位的入网口废水PH为10.58。以上监测数据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排放标准(PH为6-9)。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按照《南湖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实施细则》,自由裁量幅度按“三万元以下”的标准处罚。经公众评审会审议,现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停止环境违法项目生产; 2、处以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罚款人民币2万元)。2015-03-11

嘉兴市丰成塑料电子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注册号商标名分类分类ID状态日期
4647087FC;丰成金属材料6商标已注册2005-05-10

嘉兴市丰成塑料电子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嘉兴市丰成塑料电子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启源紧固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4-10-23 (2014)浙嘉商终字第548号
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再审刑事裁定书2014-11-25 (2014)浙嘉刑再终字第1号
嘉兴市丰成塑料电子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启源紧固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15-06-03 (2015)甬慈执委字第7号
嘉兴市丰成塑料电子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启源紧固件有限公司管辖裁定2014-06-12 (2014)浙嘉辖终字第2号
嘉兴市丰成塑料电子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启源紧固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2014-07-23 (2013)嘉南新商初字第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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