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正生服饰材料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丝绸之府、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嘉兴,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镇北路南侧1幢201室,我公司主要提供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服装辅料、塑料制品、塑膜制品的制造、加工;纺织品的销售。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镇北路南侧1幢201室
- 固定电话:
- 0573-3167132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钱正生
- 邮政编码:
- 314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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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机号码 | 0573-3168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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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嘉兴市正生服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钱立 | 60% | 人民币90.0万元 |
钱正生 | 40% | 人民币60.0万元 |
嘉兴市正生服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文星路**号*幢***厂房 |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镇北路南侧*幢***室 | 2020-11-03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钱立;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钱正生;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 | 姓名: 钱立;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钱玉兰;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 2020-11-03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钱正生;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钱正生;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姓名: 钱立;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新增] | 姓名: 王明威;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退出] 姓名: 钱正生;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钱正生; 证件号码: ******************; 职位: 总经理; | 2019-08-22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钱立;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钱玉兰;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 | 姓名: 钱正生;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王明威;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 2019-08-15 |
经营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 | 营业期限至: 2025-03-24 | 2018-11-23 |
联系电话变更 | *********** | *********** | 2018-11-23 |
经营范围变更 | 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服装辅料、塑料制品、塑膜制品(不含食品包装袋)的制造、加工;五金产品、箱包及配件、纺织品的销售;道路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服装辅料、塑料制品、塑膜制品(不含食品包装袋)的制造、加工;纺织品的销售。 | 2018-11-23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6-09-05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04176 | 注册号:********60874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6-09-05 |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镇北路南侧1幢201室; 邮政编码: 314009;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余新镇 | 住所: 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长秦村; 邮政编码: 314009;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余新镇 | 2015-08-10 |
住所变更 | 住所: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镇北路南侧*幢***室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余新镇 | 住所: 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长秦村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余新镇 | 2015-08-10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服装辅料、塑料制品、塑膜制品(不含食品包装袋)的制造、加工;纺织品的销售。 | 一般经营项目: 服装辅料、塑料制品、塑膜制品(不含食品包装袋)的制造、加工;纺织品的销售。 | 2015-08-10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 许可经营项目: 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印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2年底止)。 | 2015-08-10 |
集团编号升级 | 注册号: ***** | 注册号: *****01 | 2010-03-26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 | 注册号: *****01 | 2010-03-26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印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2年底止)。 | 许可经营项目: | 2010-03-26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60874 | 注册号: ********901 | 2010-03-26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150 | 50 | 2006-11-15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姓名: 王明威; 出资额: 60; 百分比: 40%姓名: 钱正生; 出资额: 90; 百分比: 60% | 姓名: 王明威; 出资额: 20; 百分比: 40% 姓名: 钱正生; 出资额: 30; 百分比: 60% | 2006-11-15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王明威;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钱正生; 出资额: **; 百分比: **% | 姓名: 王明威;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钱正生; 出资额: **; 百分比: **% | 2006-11-15 |
注册资本变更 | 150( + 200% ) | 50 | 2006-11-15 |
住所变更 | 住所: 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长秦村 邮政编码: ****** 电话: ******** | 住所: 嘉兴市秀城区余新镇长秦村 邮政编码: ****** 电话: ******** | 2006-05-29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长秦村; 邮政编码: 314009; 电话: ******** | 住所: 嘉兴市秀城区余新镇长秦村; 邮政编码: 314009; 电话: ******** | 2006-05-29 |
嘉兴市正生服饰材料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钱正生 | 执行董事 |
钱正生 | 总经理 |
王明威 | 监事 |
嘉兴市正生服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嘉文罚决字[2015]第17号 | 嘉兴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 | 嘉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文罚决字[2015]第17号 当事人:嘉兴市正生服饰材料有限公司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330402000060874 印刷经营许可证号:(浙)新出印证字FJ2-0019号 法定代表人:钱正生 住所: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长秦村 嘉兴市正生服饰材料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了变更住所,未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于2015年5月12日被我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局领导批准同日予以立案调查。2015年5月13日上午,执法人员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钱正生做了询问调查笔录,其陈述了违法事实,并对现场照片证据、询问笔录予以签字确认。案件于5月15日调查终结。 现已查实,当事人《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地址为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长秦村,现经营地址为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镇北路27号,因原场地被政府拆迁,于2015年3月份搬至新地址,至今尚未到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已构成变更住所未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之违法行为。当事人对此无异议,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违法。 主要证据有:1.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了执法人员现场依法亮证检查的经过和查获当事人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的事实;2. 法定代表人钱正生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其供述了在未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的事实;3. 钱正生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合法身份信息; 4. 公司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该公司经营场所注册地址; 5. 标准厂房租赁合同1份,证明该公司现在的住所地址; 6. 现场检查证据相片5张,证明了执法人员查获违法行为的事实和经过。本局通过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作为违法行为的主体适格,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之规定,本局于2015年5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嘉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嘉文罚先告字[2015]第17号)后,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规,搬迁后未造成严重后果,法定代表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在被查获后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现根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文化厅或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5年6月22日 | 2015-06-22 | ||
嘉文罚决字[2015]第17号 |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 | 嘉兴市正生服饰材料有限公司涉嫌变更住所未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于2015年5月12日被我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局领导批准同日予以立案调查。2015年5月13日上午,执法人员对法定代表人钱某某做了询问调查笔录,陈述了违法事实,并对现场照片证据、询问笔录予以签字确认。案件于5月15日调查终结。现已查实,当事人《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地址为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长秦村,现经营地址为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镇北路27号,因原场地被政府拆迁,于2015年3月份搬至新地址,至今尚未到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无异议,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5月20日向当事人告知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2015年6月22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 2015-06-22 |
嘉兴市正生服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嘉兴市正生服饰材料有限公司、嘉兴市正生服饰材料有限公司为与被 | 2015-12-28 | (2010)嘉平商初字第12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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