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进伟橡胶辊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东阳市进伟橡胶辊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浙江省的第四个大都市区金华市,浙江省东阳市城北工业区上卢管理处石宅村,我公司主要提供橡胶辊制造、销售。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浙江省东阳市城北工业区上卢管理处石宅村
固定电话:
(0579)15215892777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林进伟 
邮政编码:
321000
顺企®采购: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152****2777
相关产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东阳市进伟橡胶辊有限公司
简称:进伟橡胶辊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橡胶辊制造、销售。
营业执照号码:330783000085601
发证机关: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12年03月14日
所属分类:橡胶制品厂 » 婺城区橡胶制品厂
所属城市:金华企业网 » 婺城区 » 婺城区城北
顺企编码:6526145

东阳市进伟橡胶辊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林进伟80.0%人民币40万元
甘静如20.0%人民币10万元

东阳市进伟橡胶辊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住所: 浙江省东阳市城北工业区上卢管理处石宅村; 邮政编码: 322100; 电话: ********7;住所: 东阳市城北工业区上卢管理处石宅村; 邮政编码: 322100; 电话: ********7;2016-12-0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6593B注册号:********85601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12-09

东阳市进伟橡胶辊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林进伟执行董事
甘静如监事

东阳市进伟橡胶辊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诸环罚字〔2015〕149号市环保局

诸暨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诸环罚字〔2015149

                                                                      

东阳市进伟橡胶辊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59178659-3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783000085601

营业执照注册地:东阳市城北工业区上卢管理处石宅村

法人代表:林进伟

违法行为发生地址:岭北镇梅坞村公路旁

    201572日,经我局现场查实,你(单位)在岭北镇梅坞村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治污染环境的措施擅自将固体废物倾倒在公路旁,污染环境。201576日我局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经审查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实。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201572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驾驶车牌为浙CX***7的货车,将约0.5吨橡胶粉废料倾倒在公路旁的现状;

    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及你(单位)擅自将固体废物倾倒在公路旁,污染环境的事实。

201583日,我局作出《诸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诸环罚告字[2015]14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于2015812依法邮寄送达。你单位收到后提出希望从轻或免去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部分予以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诸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诸环罚告字[2015]149号)、国内挂号信函收据(编号XB64650091433)和中国邮政给据邮件跟踪查询系统签收信息和你(单位)陈述申辩报告为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治污染环境的措施擅自倾倒固体废物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柒佰伍拾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收款单位: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红旗路支行;

    帐号:*00010420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诸暨市人民政府或者向绍兴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环城东路968号水业大厦705室  邮政编码:311800

联 系 人:王 昀                         电    话:87029695

 

诸暨市环境保护局

2015827


201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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