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浙江省兰溪市上华街道上吴行政村
- 经理:
- 鲁海贤
- 经理手机:
- 13506989521
- 邮政编码:
- 3211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9-88293803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兰溪市鑫华制革有限责任公司
- 简称:
- 鑫华制革
- 主要经营产品:
- 蓝皮及二层皮(后道)加工销售
- 经营范围:
- 皮革制造销售。货物进出口业务(法律禁止的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方可经营)。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781000005184
- 发证机关:
-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经营期限:
- 永久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00年05月11日
- 注册资本:
- 50(万元) (万元)
- 所属行业:
- 皮革鞣制加工厂 » 兰溪市皮革鞣制加工厂
- 所属城市黄页:
- 金华企业网 » 兰溪市 » 兰溪市上华
- 顺企编码:
- 6633906
兰溪市鑫华制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陈者春 | 25% | 人民币200万元 |
叶步松 | 25% | 人民币200万元 |
鲁海贤 | 24% | 人民币192万元 |
汪永林 | 16% | 人民币128万元 |
吴王春 | 10% | 人民币80.0万元 |
兰溪市鑫华制革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 | - | 2021-06-17 |
经营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 | 营业期限至: 2022-03-31 | 2021-06-17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卢智华 | 鲁海贤 | 2017-06-12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2977T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4-06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2977T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4-06 | |
注册资本变更 | 800( - 42.85714% ) | 1400 | 2011-11-25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吴王春; 出资额: ; 姓名: 汪永林; 出资额: ; 姓名: 鲁海贤; 出资额: ; 姓名: 陈者春; 出资额: ; 姓名: 叶步松; 出资额: ; | 姓名: 吴王春; 出资额: ; 姓名: 汪永林; 出资额: ; 姓名: 鲁海贤; 出资额: ; 姓名: 陈者春; 出资额: ; 姓名: 叶步松; 出资额: ; | 2011-11-25 |
注册资本变更 | 800 | 1400 | 2011-11-25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吴王春; 出资额: 80; 百分比: 10%姓名: 汪永林; 出资额: 128; 百分比: 16%姓名: 鲁海贤; 出资额: 192; 百分比: 24%姓名: 陈者春; 出资额: 200; 百分比: 25%姓名: 叶步松; 出资额: 200; 百分比: 25% | 姓名: 吴王春; 出资额: 140; 百分比: 10% 姓名: 汪永林; 出资额: 224; 百分比: 16% 姓名: 鲁海贤; 出资额: 336; 百分比: 24% 姓名: 陈者春; 出资额: 350; 百分比: 25% 姓名: 叶步松; 出资额: 350; 百分比: 25% | 2011-11-25 |
注册资本变更 | 1400( + 250% ) | 400 | 2010-11-04 |
兰溪市鑫华制革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鲁海贤 | 经理 |
叶步松 | 执行董事 |
陈者春 | 监事 |
兰溪市鑫华制革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
兰土资罚〔2015〕8号 | 市国土局 | 兰溪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兰土资罚〔2015〕8号 被处罚人:兰溪市鑫华制革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鲁海贤 案由:非法占用土地案 2014年5月开始,兰溪市鑫华制革有限责任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上华街道上吴村的集体土地上占地动工搞建设,经现场勘测,该地块位于上华街道上吴村行政村,四至范围: 东至兰溪市鑫华制革厂区,南至空地,西至空地,北至路。总占地面积3075.98平方米。至调查时止,已完成一层钢架结构厂房和污水处理设施,并投入使用。该地块土地类别为:耕地2379.28平方米、建设用地152.62平方米、其他农用地5448平方米。在兰溪市上华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用途为允许建设区。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鲁海贤提供的兰溪市鑫华制革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 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鲁海贤询问笔录1份,证明兰溪市鑫华制革有限责任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该土地进行建设。 3、兰溪市鑫华制革有限责任公司占地建设地块现场勘测笔录、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各1份,证明兰溪市鑫华制革有限责任公司所占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建设用地面积、土地类别和在总体规划中的用途。 4、现场照片2张,证明兰溪市鑫华制革有限责任公司占用土地建设及使用情况。 2015年4月1日,本机关依法向兰溪市鑫华制革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兰土资罚告〔2015〕8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兰溪市鑫华制革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或听证的申请。 本机关认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处罚: 1、责令兰溪市鑫华制革有限责任公司将非法占用的3075.98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上华街道上吴村集体经济组织; 2、没收兰溪市鑫华制革有限责任公司在非法占用的3075.9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设施。 3、对兰溪市鑫华制革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用3075.98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陆万壹仟伍佰壹拾玖元陆角(61519.6元)。 履行方式及期限: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3075.98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075.9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对责令缴纳61519.6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兰溪市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不缴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兰溪市人民政府或金华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兰溪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溪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 2015-04-01 |
兰溪市鑫华制革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
![]() | 10181554 | 佛手 | 皮革皮具 | 18 | 商标无效 | 2011-11-14 |
兰溪市鑫华制革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
分公司名称 | 地址 | 成立时间 |
---|---|---|
兰溪市鑫华制革有限责任公司金华经营部 | 金华市新狮迎新路 | 2005-05-27 00: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