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前仓镇善塘村
- 经理:
- 翟术锋
- 经理手机:
- 13566992321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 邮政编码:
- 3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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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35****2321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 永康市捷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简称: | 捷可机电设备 |
主要经营产品: | 空压机、通用机械设备、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家居用具、厨房用具、不锈钢制品、日用五金制品、电动工具、办公用具、健身器材,电子产品(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地面卫星接收设施),工艺礼品、日用品(不含危险物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经营范围: | 空压机、通用机械设备、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家居用具、厨房用具、不锈钢制品、日用五金制品、电动工具、办公用具、健身器材,电子产品(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地面卫星接收设施),工艺礼品、日用品(不含危险物品)销售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784000221856 |
发证机关: |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14年11月28日 |
注册资本: | 1000000(万元) (万元) |
所属分类: | 机电教学器材公司 » 永康市机电教学器材公司 |
所属城市: | 金华企业网 » 永康市 » 永康市前仓镇 |
类型: | 公司 |
顺企编码: | 21981307 |
永康市捷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翟术锋 | 90% | 人民币90万元 |
翟学峰 | 10% | 人民币10万元 |
永康市捷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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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变更 | 空压机、通用机械设备、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家居用具、厨房用具、不锈钢制品、日用五金制品、电动工具、办公用具、健身器材,电子产品(不含地面卫星接收设施),工艺礼品,日用品(不含危险物品)销售;道路货运经营(具体经营项目详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空压机、通用机械设备、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家居用具、厨房用具、不锈钢制品、日用五金制品、电动工具、办公用具、健身器材,电子产品(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地面卫星接收设施),工艺礼品、日用品(不含危险物品)销售 | 2017-09-21 |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 | 现联络员姓名:翟术锋,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 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翟术锋,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原联络员姓名:,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 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2017-03-30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1872H | 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7-03-30 |
现联络员姓名:翟术锋,现联络员固定电话:,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现财务负责人姓名:翟术锋,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原联络员姓名:,原联络员固定电话:,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原财务负责人姓名:,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2017-03-30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1872H | 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7-03-30 |
永康市捷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翟术锋 | 执行董事 |
翟术锋 | 经理 |
翟学峰 | 监事 |
永康市捷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浙金永康公路罚字〔2016〕第00623号 | 市交通局(市公路管理局、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 公路行政处罚决定书浙金永康公路罚字〔2016〕第00623号 行政相对人:永康市捷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术峰 委托代理人:程纪敏,永康市捷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驾驶员 永康市捷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超限运输一案,经本单位立案调查,现查明: 永康市捷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程纪敏于2016年07月04日驾驶车牌号为浙GL1105的2轴重型自卸货车,从武义运载黄沙到永康童宅,途经330线201K+300M路段,被正在巡查的路政执法人员发现,经检测车货总质量为33.32吨,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认定标准,二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20吨,未能提供超限运输合法手续,该车超限13.32吨。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核实了当事人程纪敏的身份,勘察了现场,并拍照取证,之后对当事人程纪敏做了询问笔录。 当事人程纪敏在调查过程中配合本单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回答询问。 2016年07月06日,本单位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下发了《违法行为告知书》(浙金永康公路告字〔2016〕第00623号),告知拟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程纪敏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上述违法情况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检测单一份,证明车号为浙GL1105的车辆轴数,车货总质量为33.32吨,该车超限13.32吨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程纪敏于2016年07月04日驾驶车牌号为浙GL1105的 2轴重型自卸货车,从武义运载黄沙到永康童宅,途经330线201K+300M路段,被正在巡查的路政执法人员发现,经检测车货总质量为33.32吨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永康市捷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是该次涉嫌违法超限运输一案行政相对人,未能提供该次超限运输的合法手续,且此次超限运输行为没有受到其他交通、公安部门的罚款的事实; 证据四:照片两张,证明车号为浙GL1105的车辆原先装载情况和卸除超限部分货物后装载情况; 证据五:永康市捷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书传真件两份,证明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和委托代理人权限; 证据六:车号为浙GL1105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浙GL1105的车辆类型、车辆所有人情况; 证据七:驾驶员程纪敏驾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永康市捷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1项“二轴车超限量在12-14吨的处罚标准为罚款3500-5000元”的规定,以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项:“配合本单位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 永康市捷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康市建设银行交缴罚款,逾期不按规定交缴罚款的,本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永康市捷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康市交通运输局或永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永康市人民法院起诉。
永康市公路管理段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 2016-07-06 | ||
永运罚决字[2015] 第3307845115000253号 | 永康市交通运输管理所 | 2015年10月15日10时20分,永康市交通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永康市科源路飞神集团ATV事业部路口执法检查时发现,永康市捷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聘用的驾驶人员和建波驾驶浙G.L1299自卸车,运载黄沙从永康市十里牌到永康市邵宅村。驾驶人员和建波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2015-10-16 | ||
永运罚决字[2015] 第3307845115000398号 | 永康市交通运输管理所 | 2015年12月10日09时40分,永康市交通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永康市长城工业区正阳公司地段执法检查时发现,永康市捷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聘用的驾驶人员和建波驾驶浙G.L1299自卸车,运载沙子从永康市夏溪到永康市协恒公司,驾驶人员和建波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案件来源:执法检查中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2015-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