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中山路56号
- 经理:
- 张新香
- 经理手机:
- 18067605555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 邮政编码:
- 321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东阳市娜秀美容美发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黄文广 | 90% | 人民币90.0万元 |
张新香 | 10% | 人民币10.0万元 |
东阳市娜秀美容美发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张新香 | 执行董事 |
黄文广 | 监事 |
东阳市娜秀美容美发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东卫公罚【2016】56号 | 市卫生局 | 东卫公罚【2016】56号 位于东阳市吴宁街道中山路56号的东阳市娜秀美容美发有限公司自2015年7月20日至2016年6月21日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情况下擅自营业为顾客提供美容美发服务。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关于“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第八条关于“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关于“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的规定。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的规定及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环境卫生类公共场所管理第2条关于“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违法程度一般中情节后果为“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在6—12个月的”加重情节裁量幅度为“罚款12000—22000元”的裁量标准,东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9月21日决定给予东阳市娜秀美容美发有限公司: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东阳市支行,东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东阳市卫生监督所,账号:19635101040000506,地址:东阳市人民路79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2016-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