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兰江街道振兴路208号营业房
- 经理:
- 郑卫国
- 经理手机:
- 13819912667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 邮政编码:
- 3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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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53****9859 |
座机号码 | 0579-88109833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 浙江锦天商贸有限公司 |
简称: | 锦天商贸 |
主要经营产品: | 书刊零售;音像制品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酒类的批发零售;食盐零售;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中成药、化学药制剂、中药材(饮片)(限品种供应);卷烟、雪茄烟零售;百货、针纺织品、五金交电、工艺美术品(除文物)、珠宝饰品、炊事用具、日用杂品、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通信设备、电器机械及器材、装饰材料、办公自动化设备及配件、花鸟鱼虫的销售;电脑图文制作(除广告业务外),眼镜配戴,彩卷冲扩。 |
经营范围: | 百货、针纺织品、五金交电、工艺美术品(除文物)、珠宝饰品、炊事用具、日用杂品、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通信设备(除卫星地面接收设备)、电器机械及器材、装饰材料(除危险化学品)、办公自动化设备及配件、花鸟鱼虫的销售;电脑图文制作(除广告业务外),眼镜配戴(除隐形眼镜),彩卷...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781000103057 |
发证机关: |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注销 |
成立时间: | 2016年05月24日 |
所属分类: | 百货商场 » 兰溪市百货商场 |
所属城市: | 金华企业网 » 兰溪市 » 兰溪市兰江 |
类型: | 公司 |
顺企编码: | 26053395 |
浙江锦天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龚燕刚 | 60% | 人民币600万元 |
郑卫国 | 20% | 人民币200万元 |
倪惠仙 | 20% | 人民币200万元 |
浙江锦天商贸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书刊零售;音像制品零售;餐饮服务、食品批发零售(凭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食盐零售;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中成药、化学药制剂、中药材(饮片)(限品种供应);卷烟、雪茄烟零售;百货、针纺织品、五金交电、工艺美术品(除文物)、珠宝饰品、炊事用具、日用杂品、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通信设备(除卫星地面接收设备)、电器机械及器材、装饰材料(除危险化学品)、办公自动化设备及配件、花鸟鱼虫的销售;电脑图文制作(除广告业务外),眼镜配戴(除隐形眼镜),彩卷冲扩。 | 一般经营项目: 书刊零售;音像制品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酒类的批发零售;食盐零售;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中成药、化学药制剂、中药材(饮片)(限品种供应);卷烟、雪茄烟零售;百货、针纺织品、五金交电、工艺美术品(除文物)、珠宝饰品、炊事用具、日用杂品、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通信设备、电器机械及器材、装饰材料、办公自动化设备及配件、花鸟鱼虫的销售;电脑图文制作(除广告业务外),眼镜配戴,彩卷冲扩。 | 2016-12-05 |
浙江锦天商贸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郑卫国 | 执行董事 |
郑卫国 | 经理 |
倪惠仙 | 监事 |
浙江锦天商贸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兰)质监罚字〔2016〕17号 | 市质监局 | 兰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兰)质监罚字〔2016〕17号 被处罚单位:浙江锦天商贸有限公司 住 所: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兰江街道振兴路208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郑卫国 受委托人:应玉莲 事实和证据:2016年7月15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兰溪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依法对浙江锦天商贸有限公司的自动扶梯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内的两台自动扶梯(型号均为XEM1035、使用登记代码分别为160505/01、160505/02)处于正常使用中,且均无法提供通过监督检验证明。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对上述两台自动扶梯予以查封。 7月18日,因检验需要,执法人员对上述两台自动扶梯予以解封。 7月19日,执法人员再次对浙江锦天商贸有限公司的这两台自动扶梯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这两台自动扶梯处于使用中,且仍未取得检验合格报告。执法人员对这两台自动扶梯再次予以查封。在浙江锦天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相应的检验合格报告后,执法人员同日对这两台电梯予以解封。 经依法调查,查明事实如下: 1、浙江锦天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MA28DT6574,经营范围:书刊零售;音像制品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酒类的批发零售;百货、针纺织品、五金交电等产品的销售(详见营业执照)。 2、2016年7月5日,上述两台自动扶梯由杭州新马电梯有限公司安装工安装调试完毕。自安装调试完毕至被我局执法人员查封前,这两台自动扶梯处于未经检验而正常使用的状态。 3、2016年7月19日,上述两台自动扶梯通过金华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的监督检验。 据以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据一:浙江锦天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说明了该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郑卫国、应玉莲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说明了浙江锦天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卫国和受委托人应玉莲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2份、取证单1份,说明了上述两台自动扶梯的型号等基本信息以及在2016年7月15日和7月19日的抽查中,上述两台自动扶梯现场检查均处于未经检验而正常使用中的事实; 证据四: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报告复印件2份,说明了这两台自动扶梯于2016年7月19日检验合格的情况; 证据五:查封决定书及所附涉案物品清单、送达回证、解除查封决定书各2份,说明了行政执法人员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六:应玉莲调查笔录1份,说明了上述两台自动扶梯自安装调试完毕后处于未经检验而使用的事实。 释法与裁量:根据查明的事实,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后认为:浙江锦天商贸有限公司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2台自动扶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上述两台自动扶梯已通过监督检验,无须再责令其改正,但仍应对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2台自动扶梯)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零壹佰元整,上缴国库。 处罚告知:本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9月13日直接送达了(兰)质监罚告字〔2016〕1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浙江锦天商贸有限公司对该行政处罚告知内容无意见,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处罚依据及决定:鉴于上述两台自动扶梯已通过监督检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浙江锦天商贸有限公司下列行政处罚: ①对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2台自动扶梯)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零壹佰元整,上缴国库。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以上行政处罚决定,由被处罚单位(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罚款向兰溪市信用联社的兰溪市财政局罚没收入专户(帐号*2177)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被处罚单位(人)不服以上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兰溪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有关规定执行。
2016年9月20日
附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 | 2016-09-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