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

公司简介

浙江华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浙江省的第四个大都市区金华市,浙江省金华市绿茵小区11幢602室,我公司主要提供在公司经营范围内并在其授权下从事经营活动。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绿茵小区11幢602室
固定电话:
(0579)82473083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王鑫
经理手机:
136****3335 未核实,仅供参考
邮政编码:
321000
地区编码:
3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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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9-82473083
相关产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浙江华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
简称:华耀建设咨询
父公司浙江华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在公司经营范围内并在其授权下从事经营活动。
营业执照号码:9133070176960433XL
发证机关: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核准日期:2016-05-04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04年11月12日
所属分类:咨询与调查业
所属城市:金华企业网
顺企编码:6574036

浙江华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433XL注册号:********46691 组织机构代码证:********X2016-05-04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433XL注册号:********46691 组织机构代码证:********X2016-05-04
负责人变更沈士芳 [新增]王鑫 [退出]2012-03-08
住所变更住所: 金华市环城南路以南、双龙南街以东新洲丽晶综合楼***室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江南街道住所: 金华市绿茵小区**幢***室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江南街道2012-03-08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住所: 金华市环城南路以南、双龙南街以东新洲丽晶综合楼501室; 邮政编码: 3210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江南街道住所: 金华市绿茵小区11幢602室; 邮政编码: 3210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江南街道2012-03-08
法定代表人变更沈士芳王鑫2012-03-08
注册号升级注册号: *****注册号: *****342011-05-10
变更注册号注册号: ********46691 注册号: ********434 2011-05-10

浙江华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的行政处罚

金地税稽罚[2016]13号金华市地方税务局经我局于2015年8月3日至2015年12月22日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2013年1月33号凭证、2月17号凭证、3月17号凭证、4月17号凭证、6月25号凭证、8月21号凭证、10月35号凭证、11月24号凭证在管理费用-福利费中列支的向本单位以外人员赠送纪念品、礼品共计金额1897987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37959.61元,自查已补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24433.26元,应补扣补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13526.35元。 2. 2013年在管理费用-工资中列支的高温补贴7680元,职工福利费、管理费用-办公用品中发放各种实物151909.90元,旅游费列支52706元,未按规定并计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282.54元,自查已补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1791.84元,应补扣补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7490.70元。 3.2014年2月11号凭证、3月26、27号凭证、4月25号凭证、5月39号凭证、11月20号凭证、12月30、34号凭证在管理费用-福利费中列支的向本单位以外人员赠送纪念品、礼品共计金额2008404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401681元,自查已补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29195.74元,应补扣补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10972.27元。 4. 2014年在管理费用-工资中列支的高温补贴10260元,职工福利费、管理费用-办公用品中发放的各种实物226427.80元,旅游费列支92148元,未按规定并计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837.87元,自查已补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232.26元,应补扣补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8605.61元。 以上违法事实由税务稽查签证、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询问(调查)笔录、查补税费计算表、个人所得税计算表、工资单、自查完税凭证、相关帐页、记账凭证及发票复印件等证据材料证明。我局已于2016年1月20日书面告知了税务行政处罚有关事项,你单位未提出异议。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0297.47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0297.47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金华市地税局开发区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单位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金华市地方税务局或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婺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2016-02-02

浙江华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陈笑玲与浙江华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浙江华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11-21 (2016)浙07民终4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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