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工厂地址:
- 乐清市清江镇石阵村 -
- 固定电话:
- (0577)
- 厂长:
- 曹建飞
- 邮政编码:
- 325600
- 传真号码:
- 86-10577-882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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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乐清市华申工具厂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曹建飞 | 100% | 人民币20万元 |
乐清市华申工具厂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51507 | 注册号:62958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3-07 |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62958 | 注册号: 229 | 2011-04-20 |
注册号: 62958 | 注册号: 229 | 2011-04-20 |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工具钻头、五金机械件、冲件、木工刀、锯条、开孔器、纺织配件、电动工具、麻花钻头、锯片制造、加工(涉及许可证生产的须持有效证件生产)。行业代码: 3538经营方式: 制造、加工 | 经营范围: 工具钻头、五金机械件、冲件、木工刀、锯条制造、加工(涉及许可证生产的须持有效证件生产)行业代码: 3538经营方式: 制造、加工 | 2004-12-29 |
乐清市华申工具厂的行政处罚
[2015]乐环罚字128号 | 市环保局 | 乐清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环罚字[2015]128号
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6月23日对你(单位)乐清市华申工具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涉嫌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同时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也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当日,经局领导批准依法予以立案。 现查明,你(单位)自2011年4月在乐清市清江镇石陈村创办,从事木工刀生产加工,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也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5年6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证明你(单位)的生产规模、生产设备、车间布局、敏感点及周边情况; 2、2015年6月23日检查现场拍摄照片1份2张共1页,表明你(单位)车间、生产过程中设备使用情况; 3、2015年6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你(单位)从事生产,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同时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也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事实; 4、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 5、授权委托书1份; 6、受调查人和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受委托人接受调查询问。 我局于2015年7月8日做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乐环罚告字[2015]12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及期限,于2015年7月9日直接送达到当事人并签收。 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申请,主动放弃权利。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定量标准》等有关规定,确定处罚数额。 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收件回执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现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 2、罚款贰万壹仟元人民币。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关于责令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必须立即执行我局责令你(单位)停止生产的处罚决定。 2、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清江环境监察中队开具相关单据后,款缴至指定的代收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乐清市中国银行,户名:乐清市非税收入财政汇缴结算户,账号:*0201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清市人民政府或温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15-08-28 |
乐清市华申工具厂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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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079492 | 博申 | 机械设备 | 7 | 商标无效 | 2004-05-24 |
![]() | 4079492 | 博申 | 机械设备 | 7 | 商标无效 | 2004-05-24 |
乐清市华申工具厂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乐清市环境保护局与乐清市华申工具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 2016-04-12 | (2016)浙0382行审1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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