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翔鑫电子有限公司位于中国市场经济具活力、民营经济发祥地、“中国精密模具制造中心”、“中国电子元器件产业基地”浙江-乐清。
翔鑫电子博采千家产品,服务万户顾客,以生产和销售电子连接器及元器件为主旨。核心竞争力在于:品种全、价格低、服务佳、质量优。
公司新动态:
1、在信息时代来临的2008年,本公司经过整合、策划,决定斥巨资引进高速精密全自动冲压生产线和进口检测设备,确保客户订单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按期完成。
2、经过整合资源和资金重组,挑选富有开拓性的内销人员,充实和组建阿里巴巴诚信通网上营销的精干团队。决定由谭艳、梁春孟小姐分别负责不同区域的市场销售服务公司。并设专门热线13506545180常务副总佘先生直管客户对找我销售人员不满意的投诉信息,以保证客户满意度。
3、在电子产品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公司决定裁减非生产性人员降低成本,让利于客户,以争取更大的市场份额。
4、实践使我们认识到,在网上搜寻产品的新客户,往往是时间紧急,产品特殊、并具有诚信经营的潜在合作伙伴。我司虔诚地奉行日本松下“今天一元钱的小生意,有可能就是明天的大客户”的经营宗旨,面对一切“只要我有的和我能开发的”所有客户,提供一对一的服务。哪怕是我没有的,我也会向您介绍同类供应商,让您感到满意。
乐清市翔鑫电子有限公司
二00八年二月
- DC插座 电源插座 充电器插座 DC电源插座 DC-012A价格:面议 品牌:翔鑫电子 型号:DC-012A / 201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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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中国 浙江 乐清市 淡溪第二工业区(淡溪桥外菜场)
- 固定电话:
- 86-0577-62395864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杨兵
- 经理手机:
- 13588945111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 邮政编码:
- 325608
- 地区编码:
- 330382
- 传真号码:
- 86-0577-62395869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乐清市翔鑫电子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刘警 | 50.0% | 人民币25万元 |
杨兵 | 50.0% | 人民币25万元 |
乐清市翔鑫电子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7478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3-14 |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乐清市虹桥镇西工业区F-3号(乐清市丰克电塑有限公司内); 邮政编码: 325608;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虹桥镇 | 住所: 乐清市石帆镇朴湖一村(移民村); 邮政编码: 325604;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石帆街道 | 2015-04-24 |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6-05-16 至 9999-09-09 | 营业期限: 2006-05-16 至 2016-05-15 | 2015-04-24 |
行业代码变更 | 行业代码:3824 | 行业代码:3970 | 2015-04-24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 | 注册号: ********548 | 2007-09-21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50 | 3 | 2007-09-19 |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电子元器件生产、加工、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在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行业代码: 4060 | 经营范围: 电子元器件生产、加工、销售。(涉及许可生产经营的凭有效证件生产经营)行业代码: 4060 | 2007-09-19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姓名: 刘警; 出资额: 25; 百分比: 50%姓名: 杨兵; 出资额: 25; 百分比: 50% | 姓名: 杨兵; 出资额: 1.5; 百分比: 50% 姓名: 曾署; 出资额: 1.5; 百分比: 50% | 2007-09-19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 | 姓名: 刘警;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 职务: 监事姓名: 杨兵;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总经理姓名: 杨兵;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执行董事 | 姓名: 杨兵;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杨兵;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总经理 姓名: 曾署;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监事 | 2007-09-19 |
乐清市翔鑫电子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杨兵 | 执行董事 |
刘警 | 监事 |
杨兵 | 总经理 |
乐清市翔鑫电子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乐)安监管罚〔2016〕49号 | 市安监局 | 乐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乐)安监管罚〔2016〕49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乐清市翔鑫电子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成立时间:2006年05月16日;注册地址:乐清市虹桥镇西工业区F-3号;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电子元器件生产、加工、销售等,邮政编码:325608。 法定代表人:杨兵;性别:男;文化程度:高中;身份证号:*****;现居住地:*****;联系电话:*****。 2016年6月22日,根据乐安监〔2016〕40号文件,该公司在2016年第一季度未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自报,我局虹桥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吴海胜、邵悦笑到该公司安全生产检查,该公司总经理杨兵陪同检查。检查发现:1、2016年第一季度未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自报;2、该公司未为两位冲压操作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3、车间内部分电线未套管;我执法人员当即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乐安监管责改〔2016〕112-66号,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鉴于当事人乐清市翔鑫电子有限公司事后立即开展整改,主动补报2016年第一季度安全生产隐患自报表,违法行为轻微,案件经办人建议对于“2016年第一季度未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自报”不予立案处罚。综上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经乐清市安监局领导同意,于2016年6月28日批准对该案件立案调查,并指定吴海胜(执法证号:03056111110036)、邵悦笑(执法证号:03056111110016)负责对本案进行调查。 经查明,2016年6月22日,根据乐安监〔2016〕40号文件,该公司在2016年第一季度未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自报,我局虹桥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吴海胜、邵悦笑到该公司安全生产检查,该公司总经理杨兵陪同检查。检查发现:1、2016年第一季度未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自报;2、该公司未为两位冲压操作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3、车间内部分电线未套管;我执法人员当即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乐安监管责改〔2016〕112-66号,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鉴于当事人乐清市翔鑫电子有限公司事后立即开展整改,主动补报2016年第一季度安全生产隐患自报表,违法行为轻微,案件经办人建议对于“2016年第一季度未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自报”不予立案处罚。 综上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之规定,未为两位冲压操作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违法事实清楚。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一)2016年6月22日,调查人员制作《现场检查记录》1份。 (二)2016年6月22日,调查人员制作《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乐)安监管责改〔2016〕112-66号】。 (三)2016年6月22日,调查人员提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四)2016年6月22日,调查人员现场拍摄冲压作业操作人员未携带耳塞作业照片两张。 (五)2016年6月27日,调查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杨兵进行了询问,提取杨兵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制作《询问笔录》1份。 (六)2016年6月27日,调查人员对当事人安全员吴**进行了询问,提取吴**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制作《询问笔录》1份。 (七)2016年6月27日,调查人员对当事人冲压工李**进行了询问,提取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制作《询问笔录》1份。 2016年7月4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乐安监管罚告〔2016〕49号),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杨兵签收。同时,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表明没有陈述申辩意见,对处罚无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乐清市翔鑫电子有限公司未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之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之规定,结合《温州市<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1.未为3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对当事人未为两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处罚,建议乐清市安监局给予当事人乐清市翔鑫电子有限公司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乐清市非税收入财政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乐清市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户名:乐清市非税收入财政汇缴结算户,账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六十日内向乐清市人民政府或者温州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乐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 7 月 5 日 | 2016-07-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