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

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
公司简介:中国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投资、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控股的大型国有企业,于2006年12月在香港成功上市。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通信服务浙江公司”)是其在浙江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简称中国通信服务温州公司)是中国通信服务浙江公司的地市级分公司,于2006年9月挂牌成立,前身为浙江省电信实业集团温州市有限公司。
    公司业务涵盖通信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维护及咨询;通信网络;智能建筑;房屋、设备租赁;物业管理;通信器材的销售;电信公司委托的代营、代维、代销;末梢电信业务及电信增值业务等。为通信运营商、媒体运营商、专用通信网及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提供网络建设、应用及其他服务。

公司地址:浙江温州鹿城区新城大道数码城大厦1302室
邮政编码:325000
联系电话:057788268822
电子邮箱:wzdxsyzp@sina.com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13层 -
固定电话:
86-0577-83173232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张维胜
经理手机:
130****6652 未核实,仅供参考
电子邮件:
wzdxsyzp@sina.com
邮政编码:
325608
传真号码:
86-0577-62395635
顺企®采购: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7-88918012
相关产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
简称:通信产业服务
父公司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主要经营产品:通信器材 ; 通信器材
经营范围:通信产业投资,实业投资,建筑设计,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装饰装修,通信工程、电子系统工程、网络信息工程、数据通信工程、智能建筑系统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维护及咨询服务,电子及通信产品、电信技术的研发及技术咨询服务,通信铁塔勘察、设计,通信铁塔设备、电力设施的安装,电信设备、...
营业执照号码:330300000027968
发证机关: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2016-03-14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06年09月13日
职员人数:1000人
所属分类:库存通信器材公司
所属城市:乐清企业网
顺企编码:7320444

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负责人变更陈勇 [新增]张维胜 [退出]2022-03-16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范围详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范围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保险兼业代理(详见《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餐饮服务(单位食堂),汽车维修,出租车客运。通信产业投资,实业投资,建筑设计,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装饰装修,通信工程、电子系统工程、网络信息工程、数据通信工程、智能建筑系统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维护及咨询服务,电子及通信产品、电信技术的研发及技术咨询服务,通信铁塔勘察、设计,通信铁塔设备、电力设施的安装,电信设备、通信器材的设计、维修服务,节能产品的研发、销售,节能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网络系统集成,软件开发,网络技术服务,通信器材、通信设备、计算机配件的技术开发、销售,商用车、摩托车及配件、汽车零配件、通信器材、通信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数据通信工程和智能建筑系统工程相关配件、办公自动化设备及耗材、金属材料、建筑及装潢材料、五金交电、化学原料及制品(不含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初级食用农产品、工艺美术品、鲜花、服装、百货、初级食用农产品的销售,房屋、汽车、设备租赁服务,物业管理,经营进出口业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利用自有网站根据核定的服务项目发布国内广告,市场经营管理,汽车售后服务,会展服务,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货运代理。(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的除外)。一般经营项目: 通信产业投资,实业投资,通信技术开发、服务及咨询,通信器材的销售,计算机网络系统集成,软件开发,通信信息咨询,通信网络、智能建筑、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维护及咨询,电信设备的维修,房屋、设备租赁,物业管理,经营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的除外)。2016-10-09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7326X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3-1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7326X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3-1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张维胜叶剑平2012-01-20
负责人变更张维胜 [新增]叶剑平 [退出]2012-01-20
注册号升级注册号: ********注册号: ********9022008-11-19
变更注册号注册号: ******** 注册号: ********902 2008-11-19
负责人变更叶剑平 [新增]周伟民 [退出]2008-11-12
法定代表人变更叶剑平周伟民2008-11-12

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的行政处罚

温鹿城法处字[2015]第017-007号区城管与执法局

2015年6月19日,你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约0.8方。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2015-07-31
温鹿城法处字[2015]002-285区城管与执法局

2015年11月11日至11月13日期间,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使用大型拖拉机处置外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温州鹿城分公司通信网络覆盖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6-03-07
[2015]第007-101号区城管与执法局

当事人: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
    本机关于2015年9月24日对你(单位)在龙湾区瑶溪街道南洋大道党校东侧人行道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15年9月22日10时00分,在龙湾区瑶溪街道南洋大道党校东侧人行道有未经审批堆放沙土,占用城市道路约3平方米。本机关认为你的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性质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现场违法照片各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占用城市道路的事实;

    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未经审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15年9月24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温州市龙湾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龙法告字[2015]第007-101号),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并对你(单位)作出:

1.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温州龙湾支行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高数额为罚款本金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湾区人民政府或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以下无正文)

2015-09-24
[2015]第007-101号区城管与执法局

当事人: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
    本机关于2015年9月24日对你(单位)在龙湾区瑶溪街道南洋大道党校东侧人行道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15年9月22日10时00分,在龙湾区瑶溪街道南洋大道党校东侧人行道有未经审批堆放沙土,占用城市道路约3平方米。本机关认为你的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性质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现场违法照片各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占用城市道路的事实;

    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未经审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15年9月24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温州市龙湾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龙法告字[2015]第007-101号),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并对你(单位)作出:

   1.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温州龙湾支行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高数额为罚款本金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湾区人民政府或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以下无正文)

2015-09-24
本页是 [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 在顺企网乐清黄页的介绍页,如果您是负责人并希望管理这家公司, 认领该企业后可以删除广告,或者信息有误需要纠正或者删除或者您是负责人并希望管理这家公司,请 [ 联系我们纠正或删除信息 ],您认领该企业后可以获取管理权限,发布供求信息,带来咨询订单,而且页面会移除广告。

顺企网 | 公司 | 黄页 | 产品 | 采购 | 资讯 | 免费注册 轻松建站
免责声明:本站信息由企业注册和来自工商局网站, 本站完全免费,交易请核实资质,谨防诈骗   法律声明  联系顺企网
ICP备案: 粤B2-20160116 / 粤ICP备12079258号 / 互联网药品信息许可证:(粤)—经营性—2023—0112 / 粤公网安备 44030702000007号
© 11467.com 顺企网版权所有 发布批发采购信息、查询企业黄页,上顺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