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点石塑粉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温州点石塑粉有限公司创建于2009年9月,地处东海之滨的温州乐清白石中雁荡山风景区,山清水秀、环境优美,是乐清火车站的始发地,交通便利、人杰地灵,是工作、旅游的好地方。公司主要生产热固性粉末涂料,是一家集科研、开发、制造、销售、服务于一体的创新型企业。公司秉承着拼博进取、开拓创新的创业精神,始终致力于粉末涂料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为客户提供满意的产品与服务,营造环保型科技企业!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乐清市白石镇大猫?工业区  -
固定电话:
(0577)62695551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林臣焱 
电子邮件:
zg.dssf@163.com
邮政编码:
325600
地区编码:
330382
顺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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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温州点石塑粉有限公司
简称:点石塑粉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热固性粉末涂料(不含化学危险品)生产、销售。
营业执照号码:91330382695299335H
发证机关:乐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核准日期:2016-06-01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09年11月04日
注册资本:10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分类:塑料制品业
所属城市:乐清企业网
顺企编码:7324185

温州点石塑粉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林道益人民币25万元
林臣焱人民币20万元
郑元杨人民币20万元
陈建乐人民币20万元

温州点石塑粉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林臣焱; 出资额: 15; 百分比: 15%姓名: 陈建乐; 出资额: 20; 百分比: 20%姓名: 林臣焱; 出资额: 20; 百分比: 20%姓名: 郑元杨; 出资额: 20; 百分比: 20%姓名: 林道益; 出资额: 25; 百分比: 25%姓名: 林晓芝; 出资额: 15; 百分比: 15% 姓名: 陈建乐; 出资额: 20; 百分比: 20% 姓名: 林臣焱; 出资额: 20; 百分比: 20% 姓名: 郑元杨; 出资额: 20; 百分比: 20% 姓名: 林道益; 出资额: 25; 百分比: 25% 2016-06-01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住所: 乐清市柳市镇新光工业区(乐清市天臣电器厂内); 邮政编码: 325604;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柳市镇住所: 乐清市白石镇大猫垟工业区; 邮政编码: 325604;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柳市镇2015-12-15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热固性粉末涂料(不含化学危险品)生产、销售。一般经营项目: 热固性粉未涂料(不含化学危险品)生产、销售。2015-12-15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营业期限: 2009-10-29 至 9999-9-9营业期限: 2009-10-29 至 2019-10-28 2015-12-1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9335H注册号:********97185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5-12-15

温州点石塑粉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林臣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林道益监事

温州点石塑粉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2015]乐环罚字222号市环保局

乐清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环罚字[2015]222号

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 2015年9月23日对你(单位)温州点石塑粉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址:乐清市白石镇大猫垟工业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涉嫌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同时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也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当日,经局领导批准依法予以立案。
现查明,你(单位)自2014年10月搬迁至乐清市柳市镇新光工业区新光大道97号,从事塑粉生产加工,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也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5年9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证明你(单位)的生产规模、生产设备、车间布局、敏感点及周边情况;
2、2015年9月23日检查现场拍摄照片1份4张共2页,表明你(单位)车间、生产过程中设备使用情况;
3、2015年9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从事生产,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也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事实;
4、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
5、授权委托书1份;
6、受调查人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受委托人接受调查询问。
我局于2015年10月19日做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乐环罚告字[2015]22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及期限,于2015年10月20日直接送达到当事人并签收。
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2015年10月25日递交了要求从轻处罚申请,认识态度较好并积极改正;但未提出听证申请,主动放弃权利。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定量标准》等有关规定,确定处罚数额。
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收件回执和要求从轻处罚申请各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现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
2、罚款叁万壹仟元人民币。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关于责令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必须立即执行我局责令你(单位)停止生产的处罚决定。
2、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柳市环境监察中队开具相关单据后,款缴至指定的代收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乐清市中国银行,户名:乐清市非税收入财政汇缴结算户,账号:*0201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清市人民政府或温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清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2015-11-09

温州点石塑粉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乐清市环境保护局与温州点石塑粉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2016-08-25 (2016)浙0382行审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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