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中越印刷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乐清市中越印刷有限公司,位于交通便利的乐清市象阳镇大河沿村,于1999年08月11日在乐清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61(万元),在张湘权带领下,中越印刷已经为客户提供了26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其他印刷品印刷,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乐清市象阳镇大河沿村 -
固定电话:
(0577)2623720
经理:
张湘权
邮政编码:
325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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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乐清市中越印刷有限公司
简称:
中越印刷
主要经营产品:
其他印刷品印刷(不含书刊印制)
经营范围:
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广告设计、制作、发布。
营业执照号码:
330382000082958
发证机关: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经营期限:
永久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时间:
1999年08月11日
职员人数:
25人
注册资本:
61(万元) (万元)
所属行业:
印刷业
所属城市黄页:
乐清企业网
顺企编码:
7299933

乐清市中越印刷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张湘权70.0%人民币105万元
郑加彭30.0%人民币45万元

乐清市中越印刷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23322注册号:82958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6-22
营业期限变更营业期限: 1999-8-11 至 9999-9-9营业期限: 1999-8-11 至 2014-8-11 2014-08-12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印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许可经营项目: 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印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2年底)。2013-04-03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印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2年底)。2010-01-21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印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2年底)。许可经营项目: 2010-01-21
变更注册号注册号: 82958 注册号: 004 2009-06-18
注册号: 82958 注册号: 004 2009-06-18
经营范围变更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印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2年底)。行业代码: 2319经营范围: 包装装璜,其他印刷品印刷(有效期至2008年底)。行业代码: 23192009-06-17
经营范围变更经营范围: 包装装璜,其他印刷品印刷(有效期至2008年底)。行业代码: 2319经营范围: 包装装璜,其他印刷品印刷(有效期止2004年底)。行业代码: 23192007-06-08
住所变更住所: 乐清市象阳镇大河沿村; 邮政编码: 325619;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象阳镇住所: 乐清市柳市镇象阳大河沿村; 邮政编码: 325604;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柳市镇2007-06-08

乐清市中越印刷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张湘权执行董事
郑加彭监事

乐清市中越印刷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2015]乐环罚字101号市环保局

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 2015年6月3日对你(单位)乐清市中越印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涉嫌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同时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也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当日,经局领导批准依法予以立案。
现查明,你(单位)自2010年8月在乐清市柳市镇象阳大河沿村创办,从事标牌制作印刷加工,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也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5年6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证明你(单位)的生产规模、生产设备、车间布局、敏感点及周边情况;
2、2015年6月3日检查现场拍摄照片1份4张共2页,表明你(单位)车间、生产过程中设备使用情况;
3、2015年6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从事生产,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同时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也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事实;
4、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
我局于2015年6月15日做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乐环罚告字[2015]1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及期限,于2015年6月17日直接送达到当事人并签收。
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2015年6月18日递交了要求从轻处罚申请,认识态度较好并积极改正;但未提出听证申请,主动放弃权利。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定量标准》等有关规定,确定处罚数额。
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收件回执和要求从轻处罚申请各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现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
2、罚款叁万伍仟元人民币。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关于责令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必须立即执行我局责令你(单位)停止生产的处罚决定。
2、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柳市环境监察中队开具相关单据后,款缴至指定的代收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乐清市中国银行,户名:乐清市非税收入财政汇缴结算户,账号:*0201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清市人民政府或温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清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2015-07-21

乐清市中越印刷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注册号商标名分类分类ID状态日期
1553797CAVNM科学仪器9商标无效1999-12-15
1553797CAVNM科学仪器9商标无效1999-12-15

乐清市中越印刷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乐清市中越印刷有限公司与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11-24 (2016)浙0302民初13592号
乐清市环境保护局与乐清市中越印刷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2016-06-06 (2016)浙0382执2897号
乐清市环境保护局与乐清市中越印刷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2016-04-11 (2016)浙0382行审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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