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乐清市白石镇密川村 -
- 固定电话:
- (0577)
- 经理:
- 张献强
- 邮政编码:
- 325604
- 传真号码:
- 86 0577 62682156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乐清市南方铝业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张献强 | 40.0% | 人民币1.200000万元 |
黄信燕 | 30.0% | 人民币0.900000万元 |
施成光 | 30.0% | 人民币0.900000万元 |
乐清市南方铝业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9879P | 注册号:81311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7-01 |
乐清市南方铝业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张献强 | 执行董事 |
张献强 | 经理 |
施成光 | 监事 |
乐清市南方铝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2016]乐环罚字36号 | 市环保局 | 乐清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环罚字[2016]36号
乐清市南方铝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群众举报,2016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涉嫌违反“三同时”制度。当日,经局领导批准依法予以立案。 现查明,乐清市南方铝业有限公司自2009年6月在乐清市白石街道密川村从事气动用铝件压铸加工以来,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同时未建成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证明你单位的生产规模、生产设备、车间布局、敏感点及周边情况; 2、检查现场拍摄照片1份4张共2页,表明你单位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设备使用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你单位从事气动用铝件压铸生产,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同时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事实; 4、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 我局于2016年5月4日做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乐环罚告字[2016]3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及期限,并于2016年5月6日直接送达到当事人。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已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但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的申辩理由主要为:公司经营不佳,要求我局减轻处罚。 我局认为: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但态度较积极,申辩理由可以部分采纳。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定量标准》等有关规定,确定处罚数额。 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收件回执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 2、罚款伍万肆仟元人民币。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关于责令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必须立即执行我局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的处罚决定。 2、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乐清市环境监察大队城区中队开具相关单据后,罚款缴至指定的代收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乐清市中国银行,户名:乐清市非税收入财政汇缴结算户,账号:*0201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清市人民政府或温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清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 2016-06-13 |
乐清市南方铝业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乐清市环境保护局、乐清市南方铝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 2017-03-07 | (2017)浙0382行审39号 |
苏小波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7-03-07 | (2017)浙0382刑初318号 |
鲍洪标合同诈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7-03-07 | (2017)浙0382刑初181号 |
乐清市环境保护局与乐清市南方铝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 2015-08-20 | (2015)温乐行审字第578号 |
乐清市南方铝业有限公司与黄信强、南亚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 | 2014-01-31 | (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457号 |
乐清市南方铝业有限公司与南亚男、黄信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 | 2014-06-10 | (2014)浙温商终字第1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