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中国 浙江 乐清市 北白象象塔南路岭西岩库
- 固定电话:
- (0577)
- 经理:
- 陈松林
- 邮政编码:
- 325604
- 传真号码:
- 86-0577-628955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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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乐清市金马电镀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陈松林 | 37.400% | 人民币18.750000万元 |
陈建君 | 25.00% | 人民币12.500000万元 |
朱丰纬 | 25.00% | 人民币12.500000万元 |
黄夙斐 | 12.400% | 人民币6.250000万元 |
乐清市金马电镀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95684 | 注册号:33994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3-25 | |
姓名: 陈建君;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陈松林;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姓名: 陈建君;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陈松林;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 2016-03-25 |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陈松林 | 陈建君 | 2016-03-25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陈建君;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陈松林;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姓名: 陈建君;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陈松林;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 2016-03-25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电镀加工(有效期详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五金配件制造、销售。(另设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乐清市环保产业园区) | 一般经营项目: 电镀加工(有效期详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五金配件制造、销售。 | 2014-10-31 |
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0-08-24 至 9999-09-09 | 营业期限: 2000-08-24 至 2033-10-27 | 2014-10-31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黄夙斐; 出资额: 6.25; 百分比: 12.5%姓名: 陈建君; 出资额: 12.5; 百分比: 25%姓名: 朱丰纬; 出资额: 12.5; 百分比: 25%姓名: 陈松林; 出资额: 18.75; 百分比: 37.5% | 姓名: 陈建君; 出资额: 12.5; 百分比: 25% 姓名: 陈松林; 出资额: 12.5; 百分比: 25% 姓名: 黄夙斐; 出资额: 12.5; 百分比: 25% 姓名: 朱丰纬; 出资额: 12.5; 百分比: 25% | 2014-10-31 |
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0-8-24 至 2033-10-27 | 营业期限: 2000-8-24 至 2015-2-4 | 2013-10-28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电镀加工(有效期详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五金配件制造、销售。 | 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电镀加工(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至2010年01月13日止)。一般经营项目:五金配件制造、销售。(涉及许可生产的凭有效证件生产经营) | 2010-07-07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电镀加工(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至2010年01月13日止)。一般经营项目:五金配件制造、销售。(涉及许可生产的凭有效证件生产经营) 行业代码: 3499 | 经营范围: 电镀加工(有效期至2009年01月13日止);五金配件制造、销售。(涉及许可生产的凭有效证件生产经营) 行业代码: 3499 | 2009-04-09 |
乐清市金马电镀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陈松林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陈建君 | 监事 |
乐清市金马电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2015]乐环罚字146号 | 市环保局 | 乐清市金马电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和违法事实、证据 2015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涉嫌违反“环评”制度的行为。当日,经局领导批准依法予以立案。 现已查明,你单位自2015年1月在乐清市环保产业园区从事电镀加工以来,已经温州市环保局同意投入试生产。在2015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例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增设硫酸铜提炼车间,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同时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有文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证明你单位的生产规模、生产设备、车间布局、敏感点及周边情况; 2、检查现场拍摄照片1份3张共2页,表明你单位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设备使用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擅自从事硫酸铜提炼加工以来,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同时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事实; 4、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建设项目试生产备案回执等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 5、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 我局于2015年7月15日做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乐环罚告字[2015]14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及期限,并于2015年7月16日直接送达到当事人。 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主动放弃权利。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定量标准》等有关规定,确定处罚数额。 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收件回执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硫酸铜提炼车间); 2、罚款伍万元人民币。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关于责令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必须立即执行我局责令你单位停止生产(硫酸铜提炼车间)的处罚决定。 2、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乐清市环境监察大队开具相关单据后,罚款缴至指定的代收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乐清市中国银行,户名:乐清市非税收入财政汇缴结算户,账号:*0201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清市人民政府或温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清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 2015-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