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国营西昌长安机械厂设备配套分厂,一家自2005年05月24日起就在冬无严寒,夏无酷暑,四季如春的凉山扎根的其他金属加工机械厂制造业企业。坐落于西昌市长安路36号,我们以机械零部件加工为核心业务,成立以来,国营西昌长安机械已有19年的发展历程。我工厂不仅积累了丰富的制造和设计经验,还建立了一个以质量和创新为驱动的企业文化。 老板洪长雄,致力于将先进的制造技术和严格的质量控制标准应用到每一个产品之中。
联系方式
- 工厂地址:
- 西昌市长安路36号 -
- 固定电话:
- (0834)3232162 未核实,仅供参考
- 厂长:
- 洪长雄
- 邮政编码:
- 6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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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 国营西昌长安机械厂设备配套分厂 |
简称: | 国营西昌长安机械 |
主要经营产品: | 机械零部件加工 |
经营范围: | 机械零部件加工、制造,矿山设备制造,玻纤布生产,锅炉维修、压力管道维修、机械维修,金属材料、机械零配件及二三类机电产品零售* |
营业执照号码: | 513400000000441 |
发证机关: | 凉山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
核准日期: | 2007-10-22 |
经营期限: | 10年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05年05月24日 |
所属分类: | 其他金属加工机械厂 » 西昌市其他金属加工机械厂 |
所属城市: | 凉山企业网 » 西昌市 » 西昌市西乡乡 |
顺企编码: | 7358186 |
国营西昌长安机械厂设备配套分厂的行政处罚
川工商凉null字〔2016〕第124号 | 经查明:你单位未参加2012年度企业年检,也未通过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上报2013年度、2014年度年报,经我局进行现场实地调查,并以信函方式邮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邮寄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已退回,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找到,当事人在其法定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上述事实证明你单位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或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违反了《公司法》第211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80条“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规定”的规定,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6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以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22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 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第30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第30条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第35条“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具体登记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的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 | 四川省凉山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 根据上述《公司法》第211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6条以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3条的规定,我局拟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在其法定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案件听证规则》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我局拟发布行政处罚告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我局将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 2016-05-10 | 2016-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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