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安福林炒货食品厂

工厂简介

临安福林炒货食品厂,办公室地址位于交通便利的临安市马啸乡大鹄村塘坞岭,于2009年08月11日在临安成立,我工厂主要提供生产: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货物进出口 我们致力于提供的生产解决方案,期待与您共赢未来

联系方式

工厂地址:
临安市马啸乡大鹄村塘坞岭 -
固定电话:
(0571)
厂长:
方义军
邮政编码:
31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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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13868029039
手机号码17826850831
手机号码15158066087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临安福林炒货食品厂
简称:
临安福林炒货食品
主要经营产品:
未提供
经营范围:
生产: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具体经营范围以有效许可证件为准);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执照号码:
330185000050667
发证机关: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个人独资企业
核准日期:
2015-04-15
经营期限:
永久
经营状态:
已注销
成立时间:
2009年08月11日
所属行业:
其他食品店
所属城市黄页:
临安企业网
顺企编码:
7515784

临安福林炒货食品厂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方义军100%人民币0.004万元

临安福林炒货食品厂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生产: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具体经营范围以有效许可证件为准);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生产: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具体经营范围以有效许可证件为准)2017-04-07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生产: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具体经营范围以有效许可证件为准);许可经营项目: 生产: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2016-12-07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6917343952016-12-07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生产: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具体经营范围以有效许可证件为准); 许可经营项目: 生产: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 2016-12-0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395A注册号:50667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12-07
住所变更住所: 临安市清凉峰镇大鹄村塘坞岭 许可经营项目: 生产: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住所: 临安市马啸乡大鹄村塘坞岭 许可经营项目: 加工、销售:山核桃、手剥山核桃、山核桃仁、纸皮核桃、碧根果、笋干、瓜子、松子(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7月22日)。2013-05-27
住所变更住所: 临安市清凉峰镇大鹄村塘坞岭 许可经营项目: 生产: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 电话:住所: 临安市马啸乡大鹄村塘坞岭 许可经营项目: 加工、销售:山核桃、手剥山核桃、山核桃仁、纸皮核桃、碧根果、笋干、瓜子、松子(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7月22日)。 电话:2013-05-27
住所变更住所: 临安市清凉峰镇大鹄村塘坞岭; 许可经营项目: 生产: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 电话:;住所: 临安市马啸乡大鹄村塘坞岭; 许可经营项目: 加工、销售:山核桃、手剥山核桃、山核桃仁、纸皮核桃、碧根果、笋干、瓜子、松子(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7月22日)。; 电话:;2013-05-27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 注册号: 50667; 一般经营项目: 加工、销售:山核桃、手剥山核桃、山核桃仁、纸皮核桃、碧根果、笋干、瓜子、松子(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7月22日)。; 注册号: 39542; 2010-06-13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 注册号: 50667;一般经营项目: 加工、销售:山核桃、手剥山核桃、山核桃仁、纸皮核桃、碧根果、笋干、瓜子、松子(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7月22日)。; 注册号: 39542;2010-06-13

临安福林炒货食品厂的行政处罚

临环罚[2015]第66号临安市环境保护局

 

临安市环境保护局

临环罚[2015]第66号

当  事  人:临安福林炒货食品厂  

负  责  人:方义军    

2015年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临安市清凉峰镇xxx的生产场地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厂区内污水处理设施正在清理过程中,污水池内污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一软管抽至标排口排放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我局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查处。

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09年8月,主要从事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的生产。接群众投诉,2015年6月23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赴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生产,厂区内污水处理设施正在清理过程中,污水池内污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一软管抽至标排口排放,排放的污水呈灰黑色浑浊。监察人员在标排口外排管道处取水样,经检测,结果表明:pH值为4.87,化学需氧量为1.59×104mg/L,色度为128倍,均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排放限值(pH:6-9,化学需氧量100mg/L,色度0倍),污染了周围环境。

我局于2015年8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罚告[2015]66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认为:当事人厂区内污水处理设施正在清理过程中,污水池内污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一软管抽至标排口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已构成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又根据《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应缴纳排污费按年计算,责令当事人立即恢复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单位:临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开户银行:建行临安支行,账号:*710088(请注明是临安市环境保护局[2015]第66号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或临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安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临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安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2015-08-19

临安福林炒货食品厂的注册商标

图片注册号商标名分类分类ID状态日期
8850947福源爱食品29商标无效201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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