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临安市天目山镇桂芳桥村 -
- 固定电话:
- (0571)63746418
- 经理:
- 徐仲伟
- 邮政编码:
- 31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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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1-63893303 |
手机号码 | 15058179136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临安市神联纸业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徐仲伟 | 50% | 人民币500.0万元 |
张镇江 | 50% | 人民币500.0万元 |
临安市神联纸业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258XH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X | 2016-04-15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258XH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X | 2016-04-15 |
注册资本变更 | 注册资本: 1000万; 股东: 徐仲伟, 500万; 张镇江, 500万; | 注册资本: 200万; 股东: 徐仲伟, 100万; 张镇江, 100万; | 2015-08-10 |
投资人变更 | 股东: 徐仲伟, 100万; 张镇江, 100万; 组织机构: 徐仲伟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张镇江 职务: 监事; | 股东: 黄小江, 100万; 徐仲伟, 100万; 组织机构: 黄小江 职务: 监事; 徐仲伟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15-08-05 |
投资人备案 | 股东: 徐仲伟, 万; 张镇江, 万; [新增] 组织机构: 徐仲伟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张镇江 职务: 监事; [新增] | 股东: 黄小江, 万; [退出] 徐仲伟, 万; 组织机构: 黄小江 职务: 监事; [退出] 徐仲伟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15-08-05 |
住所变更 | 住所: 临安市天目山镇桂芳桥村 一般经营项目: 销售:纸制品、塑料制品、木浆、化工原料(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 机械设备租赁。 许可经营项目: 生产、销售:多用途纸管(除印刷)(在许可项目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电话: | 住所: 临安市藻溪镇桂芳桥村 一般经营项目: 销售:纸制品、塑料制品、木浆、化工原料(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 许可经营项目: 生产、销售:多用途纸管(除印刷)(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年月日) 电话: | 2015-03-17 |
住所变更 | 住所: 临安市天目山镇桂芳桥村; 一般经营项目: 销售:纸制品、塑料制品、木浆、化工原料(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机械设备租赁。; 许可经营项目: 生产、销售:多用途纸管(除印刷)(在许可项目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电话:; | 住所: 临安市藻溪镇桂芳桥村; 一般经营项目: 销售:纸制品、塑料制品、木浆、化工原料(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 许可经营项目: 生产、销售:多用途纸管(除印刷)(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2年11月23日);; 电话:; | 2015-03-17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销售:纸制品、塑料制品、木浆、化工原料(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 许可经营项目: 生产、销售:多用途纸管(除印刷)(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2年11月23日);; | 一般经营项目: 生产、销售:纸管(除印刷);销售:纸制品、塑料制品、木浆。; 许可经营项目: 生产、销售:纸管。; | 2011-11-29 |
临安市神联纸业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张镇江 | 监事 |
徐仲伟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临安市神联纸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临土资执罚字(2015)第027号 | 市国土局 |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土资执罚字(2015)第027号
被处罚单位:临安市神联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当事人)徐仲伟 联系电话:138******** 单位地址:天目山镇桂芳桥村 案发地点:天目山镇桂芳桥村 经巡查发现,你单位(当事人)于2012年10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天目山镇桂芳桥村土地建造厂房,占地面积2872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2003平方米,硬化711平方米。该地块土地利用现状为耕地374平方米、林地2498平方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新增建设用地1333平方米(已办理农转用),符合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134平方米,林地1405平方米,不符合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 1、承办人制作的土地管理现场勘测笔录; 2、承办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临安市绿润土地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提供的地形图; 4、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5、承办人提供的违法用地实地踏勘表; 6、承办人提供的违法用地现场照片; 7、局规划科提供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属非法占地行为。当事人也已承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872平方米土地;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34平方米基本农田、1405平方米林地上新建的建筑物与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没收在非法占用1333平方米新增建设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与其他设施; 4、对非法占用的134平方米基本农田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4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6030元;对非法占用的1405平方米林地和1333平方米新增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68450元。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74480元整。 [帐号:*71,开户银行:建行临安支行(在市行政审批中心内)]。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一)项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安市人民政府或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规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 章)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主送:临安市神联纸业有限公司 抄送:临安市人民法院、天目山镇人民政府 | 2015-05-18 |
临安市神联纸业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江苏国圣纸业有限公司与临安市神联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2016-12-12 | (2016)苏0829执异41号 |
陈囝杰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6-11-02 | (2016)浙0185刑初562号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与临安市神联纸业有限公司、浙江临安玲珑造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6-11-02 | (2016)浙0185民初46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