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浙江省临安市於潜镇田干村 -
- 固定电话:
- (0571)
- 经理:
- 孔锦炬
- 邮政编码:
- 311311
- 传真号码:
- 057163890888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临安锦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 简称:
- 临安锦聚玻璃制品
- 主要经营产品:
- 生产 , 销售 , 玻璃制品 , 铝制瓶盖.5-30ML口服液瓶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生产、销售:玻璃制品、铝制瓶盖。
- 营业执照号码:
- 91330185668038519R
- 发证机关:
- 杭州市临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 地区编码:
- 330185
- 组织机构代码:
- 66803851-9
- 核准日期:
- 2015-12-14
- 经营期限:
- 2017-12-10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07年12月11日
- 职员人数:
- 150人
- 注册资本:
- 718 万元人民币 (万元)
- 所属行业:
- 玻璃制品
- 所属城市黄页:
- 临安企业网
- 顺企编码:
- 7512734
临安锦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杭州临安锦炬制瓶厂 | 60.0% | 人民币430.800000万元 |
宋美群 | 40.0% | 人民币287.200000万元 |
临安锦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8519R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5-12-14 | |
注册资本变更 | 注册资本: 718万人民币元; 实收资本: 718万人民币元; 股东: 杭州临安锦炬制瓶厂, 430.8万; 宋美群, 287.2万; | 注册资本: 218万人民币元; 实收资本: 218万人民币元; 股东: 杭州临安锦炬制瓶厂, 130.8万; 宋美群, 87.2万; | 2012-07-05 |
行业代码变更 | 行业: 其他玻璃制品制造; 注册资本: 218万人民币元; 实收资本: 218万人民币元; 一般经营项目: ; 股东: 杭州临安锦炬制瓶厂, 130.8万; 宋美群, 87.2万; | 行业: 玻璃及玻璃制品制造; 注册资本: 30万人民币元; 实收资本: 30万人民币元; 一般经营项目: 生产、销售:玻璃制品、铝制瓶盖。; 股东: 杭州临安锦炬制瓶厂, 18万; 宋美群, 12万; | 2011-04-26 |
临安锦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孔锦炬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宋美群 | 监事 |
临安锦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临土资执罚字(2015)第034号 | 市国土局 |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土资执罚字(2015)第034号
被处罚单位:临安锦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当事人)孔锦炬 联系电话:139******** 单位地址:於潜镇田干村 案发地点:於潜镇田干村 经巡查发现,你单位(当事人)于2013年11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於潜镇田干村土地建造仓库,占地面积370平方米。该地块土地利用现状为耕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基本农田,不符合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 1、承办人制作的土地管理现场勘测笔录; 2、承办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临安市绿润土地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提供的地形图; 4、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5、承办人提供的违法用地实地踏勘表; 6、承办人提供的违法用地现场照片; 7、局规划科提供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属非法占地行为。当事人也已承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70平方米土地;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70平方米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与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4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6650元整。 [帐号:*71,开户银行:建行临安支行(在市行政审批中心内)]。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一)项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安市人民政府或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规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 章)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主送:临安锦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抄送:临安市人民法院、於潜镇人民政府
| 2015-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