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安余临水泥辅助材料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临安余临水泥辅助材料有限公司,位于交通便利的临安市青山湖街道研里村,于2007年12月18日在临安成立。在张健民带领下,临安余临水泥辅助材料已经为客户提供了17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加工、销售;水泥辅助材料,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临安市青山湖街道研里村 -
经理:
陈妙法
经理手机:
13606538117
邮政编码:
31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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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1-63781558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临安余临水泥辅助材料有限公司
简称:
临安余临水泥辅助材料
主要经营产品:
加工 , 销售 , 水泥辅助材料(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2008年12月11日)
经营范围:
加工、销售:矿渣微粉;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在许可项目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销售:建筑材料(除砂石)。
营业执照号码:
330185000008947
发证机关: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期限:
永久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时间:
2007年12月18日
所属行业:
水泥制品厂
所属城市黄页:
临安企业网
顺企编码:
7510702

临安余临水泥辅助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张健民51%人民币408.0万元
徐群莲29%人民币232.0万元
徐伟东20%人民币160.0万元

临安余临水泥辅助材料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一般项目: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新材料技术研发;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轻质建筑材料制造;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再生资源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废弃物再生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加工、销售:矿渣微粉;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在许可项目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销售:建筑材料(除砂石)。2022-06-02
章程修正案备案--2022-06-02
名称变更杭州余临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临安余临水泥辅助材料有限公司2022-06-02
住所变更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研里村周家头号浙江省临安市青山湖街道研里村2022-06-02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3529E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5-1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3529E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5-19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销售:建筑材料(除砂石)。; 许可经营项目: 加工、销售:矿渣微粉;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在许可项目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 销售:建筑材料。; 许可经营项目: 加工、销售:矿渣微粉。; 2013-11-29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本: 800万人民币元; 实收资本: 800万人民币元; 一般经营项目: 销售:建筑材料。; 股东: 徐伟东, 160万; 徐群莲, 232万; 张健民, 408万; 注册资本: 100万人民币元; 实收资本: 100万人民币元; 一般经营项目: ; 股东: 徐伟东, 20万; 徐群莲, 29万; 张健民, 51万; 2012-04-19
住所变更住所: 临安市青山湖街道研里村; 一般经营项目: ; 许可经营项目: 加工、销售:矿渣微粉。; 股东: 徐伟东, 20万; 徐群莲, 29万; 张健民, 51万; 组织机构: 徐伟东 职务: 监事; 张健民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电话:;住所: 临安市青山湖街道青山村; 一般经营项目: 加工、销售:水泥辅助材料(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0年01月03日)。; 许可经营项目: ; 股东: 丁文奎, 10万; 陈飞荣, 15万; 陈妙法, 25万; 张健民, 50万; 组织机构: 陈飞荣 职务: 监事; 陈妙法 职务: 监事; 张健民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电话:;2012-02-01
住所变更住所: 临安市青山湖街道研里村 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 加工、销售:矿渣微粉。 股东: 徐伟东, 万 徐群莲, 万 张健民, 万 组织机构: 徐伟东 职务: 监事 张健民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电话:住所: 临安市青山湖街道青山村 一般经营项目: 加工、销售:水泥辅助材料(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年月日)。 许可经营项目: 股东: 丁文奎, 万 陈飞荣, 万 陈妙法, 万 张健民, 万 组织机构: 陈飞荣 职务: 监事 陈妙法 职务: 监事 张健民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电话:2012-02-01

临安余临水泥辅助材料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张健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徐伟东监事

临安余临水泥辅助材料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330110290080675余杭区公安分局2016-06-14 10:35:00,临安余临水泥辅助材料有限公司在塘栖镇道的塘栖交警中队违反招用持外省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被罚款2000元2016-06-14
临运罚决字[2015]第33018502201500080号道路运输管理处2015年1月29日14时30分,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在受委托人张健民到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法制科办事窗口进行车辆二级维护记录签证时发现,当事人的浙AH8168重型罐式货车前一次二级维护有效期至2014年12月13日止,而本次维护时间为2015年1月29日,已超期一个周期,涉嫌不按规定维护运输车辆。按照规定程序,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于2015年1月29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在2014年12月13日,即浙AH8168重型罐式货车二级维护有效期到期后,未按规定及时对该车进行维护,直到2015年1月29日,才对该车进行维护,重型罐式货车的二级维护周期为两个月,逾期一个周期。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对货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货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2015年1月29日由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制作的工作联系单1份。证明内容: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维护超期时间以及当事人的信息。 2、2015年1月29日由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临安余临水泥辅助材料有限公司不按规定维护浙AH8168运输车辆的事实。 3、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浙AH8168车辆二级维护记录卡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车辆二级维护记录的信息。 4、当事人自愿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 当事人的信息。 5、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浙AH8168道路运输证、行驶证复印 第1页共2页 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所有车辆的信息。 6、当事人委托张健民办理浙AH8168违章事宜的委托书1份。 证明内容:违章事宜代处理的委托信息。 7、受委托人张健民自愿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于2015年1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运罚先告字[2015]第33018502201500080号)拟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对上述拟处理决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要求当场处理。 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鉴于当事人逾期维护壹个周期,且主动配合调查取证的情节。现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仟元人民币。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王信用社,账户:临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账号:*326。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交通运输局或者临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临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将依法申请临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2015年1月29日 第2页共2页2015-01-29
临运罚决字[2015]第33018502201500080号道路运输管理处2015年1月29日14时30分,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在受委托人张健民到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法制科办事窗口进行车辆二级维护记录签证时发现,当事人的浙AH8168重型罐式货车前一次二级维护有效期至2014年12月13日止,而本次维护时间为2015年1月29日,已超期一个周期,涉嫌不按规定维护运输车辆。按照规定程序,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于2015年1月29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在2014年12月13日,即浙AH8168重型罐式货车二级维护有效期到期后,未按规定及时对该车进行维护,直到2015年1月29日,才对该车进行维护,重型罐式货车的二级维护周期为两个月,逾期一个周期。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对货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货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2015年1月29日由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制作的工作联系单1份。证明内容: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维护超期时间以及当事人的信息。 2、2015年1月29日由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临安余临水泥辅助材料有限公司不按规定维护浙AH8168运输车辆的事实。 3、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浙AH8168车辆二级维护记录卡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车辆二级维护记录的信息。 4、当事人自愿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 当事人的信息。 5、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浙AH8168道路运输证、行驶证复印 第1页共2页 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所有车辆的信息。 6、当事人委托张健民办理浙AH8168违章事宜的委托书1份。 证明内容:违章事宜代处理的委托信息。 7、受委托人张健民自愿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于2015年1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运罚先告字[2015]第33018502201500080号)拟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对上述拟处理决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要求当场处理。 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鉴于当事人逾期维护壹个周期,且主动配合调查取证的情节。现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仟元人民币。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王信用社,账户:临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账号:*326。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交通运输局或者临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临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将依法申请临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2015年1月29日 第2页共2页2015-01-29
临运罚决字[2015]第33018502201500080号道路运输管理处2015年1月29日14时30分,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在受委托人张健民到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法制科办事窗口进行车辆二级维护记录签证时发现,当事人的浙AH8168重型罐式货车前一次二级维护有效期至2014年12月13日止,而本次维护时间为2015年1月29日,已超期一个周期,涉嫌不按规定维护运输车辆。按照规定程序,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于2015年1月29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在2014年12月13日,即浙AH8168重型罐式货车二级维护有效期到期后,未按规定及时对该车进行维护,直到2015年1月29日,才对该车进行维护,重型罐式货车的二级维护周期为两个月,逾期一个周期。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对货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货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2015年1月29日由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制作的工作联系单1份。证明内容: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维护超期时间以及当事人的信息。 2、2015年1月29日由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临安余临水泥辅助材料有限公司不按规定维护浙AH8168运输车辆的事实。 3、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浙AH8168车辆二级维护记录卡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车辆二级维护记录的信息。 4、当事人自愿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 当事人的信息。 5、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浙AH8168道路运输证、行驶证复印 第1页共2页 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所有车辆的信息。 6、当事人委托张健民办理浙AH8168违章事宜的委托书1份。 证明内容:违章事宜代处理的委托信息。 7、受委托人张健民自愿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于2015年1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运罚先告字[2015]第33018502201500080号)拟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对上述拟处理决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要求当场处理。 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鉴于当事人逾期维护壹个周期,且主动配合调查取证的情节。现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仟元人民币。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王信用社,账户:临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账号:*326。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交通运输局或者临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临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将依法申请临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2015年1月29日 第2页共2页2015-01-29
临运罚决字[2015]第33018502201500080号道路运输管理处2015年1月29日14时30分,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在受委托人张健民到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法制科办事窗口进行车辆二级维护记录签证时发现,当事人的浙AH8168重型罐式货车前一次二级维护有效期至2014年12月13日止,而本次维护时间为2015年1月29日,已超期一个周期,涉嫌不按规定维护运输车辆。按照规定程序,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于2015年1月29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在2014年12月13日,即浙AH8168重型罐式货车二级维护有效期到期后,未按规定及时对该车进行维护,直到2015年1月29日,才对该车进行维护,重型罐式货车的二级维护周期为两个月,逾期一个周期。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对货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货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2015年1月29日由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制作的工作联系单1份。证明内容: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维护超期时间以及当事人的信息。 2、2015年1月29日由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临安余临水泥辅助材料有限公司不按规定维护浙AH8168运输车辆的事实。 3、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浙AH8168车辆二级维护记录卡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车辆二级维护记录的信息。 4、当事人自愿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 当事人的信息。 5、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浙AH8168道路运输证、行驶证复印 第1页共2页 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所有车辆的信息。 6、当事人委托张健民办理浙AH8168违章事宜的委托书1份。 证明内容:违章事宜代处理的委托信息。 7、受委托人张健民自愿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于2015年1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运罚先告字[2015]第33018502201500080号)拟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对上述拟处理决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要求当场处理。 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鉴于当事人逾期维护壹个周期,且主动配合调查取证的情节。现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仟元人民币。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王信用社,账户:临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账号:*326。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交通运输局或者临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临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将依法申请临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2015年1月29日 第2页共2页2015-01-29

临安余临水泥辅助材料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注册号商标名分类分类ID状态日期
13553749余临建筑材料19商标注册申请完成2013-11-18
13553749余临建筑材料19商标注册申请完成2013-11-18

临安余临水泥辅助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临安余临水泥辅助材料有限公司与杭州宏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6-09-28 (2016)浙0185民初4445号
临安余临水泥辅助材料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永洋贸易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2015-03-06 (2015)杭临商初字第228号
临安余临水泥辅助材料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永洋贸易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2015-03-06 (2015)杭临商初字第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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