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永腾橡塑实业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杭州永腾橡塑实业有限公司,位于风景秀丽的杭州市郊临安玲珑工业区,交通便利,环境宜人。公司始建于1998年,经过十多年的努力,企业规模逐步壮大。目前,公司拥有自己的模具厂和产品检测中心,下属五个分厂,专业生产橡胶、注塑、铝合金铸件、PU弹性体及模具制造。现有厂房33000平方米,员工360余人,专业技术人员60多人,拥有橡胶常规生产流水线一条,特种生产流水线一条 ; 塑胶生产流水线两条;弹性体生产流水线两条;压铸低压生产流水线一条,高压生产流水线一条。是生产橡胶制品、塑胶制品、TPU弹性体、金属铝铸件、汽车零部件、电器零部件等系列产品的专业厂家。产品远销美国、日本、意大利、香港及国内大中型制造和组装型企业用户,成为世界企业专业定点供应商。 2001年通过通过德国莱茵技术公司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2004年通过了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2009年通过TS16949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杭州永腾橡塑实业有限公司, 把“向顾客提供零缺陷产品”作为追求目标,其产品质量与市场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青睐。占地40亩新厂区20000平方标准厂房即将落成,我们有信心、有实力为您提供更多的物美价廉产品,热情欢迎新老客户光顾,本公司将以时代的技术,新颖的工艺,优质的产品,周到的服务赢取客户的信赖,并真诚希望与海内外朋友一起携手合作,畅想未来。期望成为您可信赖的合作伙伴。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临安市玲珑工业区 -
固定电话:
(0571)
经理:
周逸祥
电子邮件:
office@eversoar.com
邮政编码:
311301
传真号码:
86 0571 63761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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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marketing@eversoar.com
电子邮箱office@eversoar.com
电子邮箱82717961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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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机号码0571-63762816
座机号码0571-63966607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杭州永腾橡塑实业有限公司
简称:
永腾橡塑
主要经营产品:
橡胶制品 , 塑胶制品 , 弹性体制品 , 铝合金等铸件
经营范围:
加工、销售:橡胶制品、塑胶制品、汽车零部件、电器零部件、模具(在许可项目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服务:普通货运(在许可项目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营业执照号码:
330185000008344
发证机关: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期限:
永久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时间:
1999年07月16日
职员人数:
100人
注册资本:
人民币1008万 (万元)
公司官网:
http://www.eversoar.com/
所属行业:
铸造
所属城市黄页:
临安企业网
顺企编码:
7517186
人才招聘
职位名称月薪学历要求职位要求发布日期
品质工程师6001-8000元本科
...
2016-12-06
项目工程师6001-8000元本科
...
2016-12-06
压铸制品工程师6001-8000元本科
...
2016-12-06
注塑工4001-6000元不限
...
2016-12-06
品质主管4001-6000元大专
...
2016-12-06
橡胶制品工程师6001-8000元本科
...
2016-12-06
注塑班长4001-6000元不限
...
2016-12-06
塑料制品工程师6001-8000元本科
...
2016-12-06
冲压件模具工4001-6000元不限
...
2016-12-06

杭州永腾橡塑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周逸祥99%人民币997.92万元
周嘉宾1%人民币10.08万元

杭州永腾橡塑实业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企业类型变更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2021-09-24
投资人备案姓名: 周逸祥; 出资额: .万; ; 姓名: 周嘉宾; 出资额: .万; ; [新增]姓名: 周逸祥; ; ;2021-09-24
住所变更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南街道大塘路号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南街道大塘路号2020-12-18
住所变更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南街道大塘路号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玲珑街道锦溪南路号2020-12-07
邮政编码变更新邮政编码:311300原邮政编码:3113012020-12-07
经营范围变更加工、制造、销售:橡胶制品、塑胶制品、压铸件、汽车零部件制品、电器零部件制品;模具设计、工业产品设计、包装设计;服务:道路货物运输;货物进出口。加工、制造、销售:橡胶制品、塑胶制品、汽车零部件制品、电器零部件制品;模具设计、工业产品设计、包装设计(在许可项目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服务:普通货运(在许可项目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2019-09-20
经营期限变更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营业期限至: 2027-07-092019-07-12
经营范围变更加工、制造、销售:橡胶制品、塑胶制品、汽车零部件制品、电器零部件制品;模具设计、工业产品设计、包装设计(在许可项目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服务:普通货运(在许可项目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加工、销售:橡胶制品、塑胶制品、汽车零部件、电器零部件、模具(在许可项目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服务:普通货运(在许可项目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2019-07-12
住所变更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玲珑街道锦溪南路号临安市玲珑工业区2017-11-14
注册资本变更企业类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股东: 周逸祥, 1008万;企业类型: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股东: 周嘉宾, 201.6万; 周逸祥, 806.4万;2016-01-04

杭州永腾橡塑实业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周逸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周嘉宾监事

杭州永腾橡塑实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临运罚决字[2015]第33018502201500126号道路运输管理处2015年3月3日10时10分,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在受委托人王明到法制科办事窗口进行车辆二级维护记录签证时发现,当事人的浙A0D305中型厢式货车前一次二级维护有效期至2014年8月20日止,而本次维护时间为2015年3月3日,已超期两个周期,涉嫌不按规定维护运输车辆。按照规定程序,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于2015年3月3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在2014年8月20日,即浙A0D305中型厢式货车二级维护有效期到期后,未按规定及时对该车进行维护,直到2015年3月3日,才对该车进行维护,中型厢式货车的二级维护周期为六个月,逾期两个周期。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对货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货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2015年3月3日由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制作的工作联系单1份。证明内容: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维护超期时间以及当事人的信息。 2、2015年3月3日由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杭州永腾橡塑实业有限公司不按规定维护浙A0D305运输车辆的事实。 3、受委托人代表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浙A0D305车辆二级维护记录卡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车辆二级维护记录的信息。 4、受委托人代表当事人自愿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信息。 5、受委托人代表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浙A0D305道路运输证、行第1页共2页 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所有车辆的信息。 6、当事人委托王明办理浙A0D305违章事宜的委托书1份。 证明内容:违章事宜代处理的委托信息。 7、受委托人王明自愿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于2015年3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运罚先告字[2015]第33018502201500126号)拟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对上述拟处理决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要求当场处理。 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鉴于当事人逾期维护壹个周期,且主动配合调查取证的情节。现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仟伍佰元人民币。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王信用社,账户:临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账号:*326。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交通运输局或者临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临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将依法申请临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2015年3月3日 第2页共2页2015-03-03
临运罚决字[2015]第33018502201500126号道路运输管理处2015年3月3日10时10分,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在受委托人王明到法制科办事窗口进行车辆二级维护记录签证时发现,当事人的浙A0D305中型厢式货车前一次二级维护有效期至2014年8月20日止,而本次维护时间为2015年3月3日,已超期两个周期,涉嫌不按规定维护运输车辆。按照规定程序,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于2015年3月3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在2014年8月20日,即浙A0D305中型厢式货车二级维护有效期到期后,未按规定及时对该车进行维护,直到2015年3月3日,才对该车进行维护,中型厢式货车的二级维护周期为六个月,逾期两个周期。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对货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货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2015年3月3日由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制作的工作联系单1份。证明内容: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维护超期时间以及当事人的信息。 2、2015年3月3日由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杭州永腾橡塑实业有限公司不按规定维护浙A0D305运输车辆的事实。 3、受委托人代表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浙A0D305车辆二级维护记录卡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车辆二级维护记录的信息。 4、受委托人代表当事人自愿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信息。 5、受委托人代表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浙A0D305道路运输证、行第1页共2页 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所有车辆的信息。 6、当事人委托王明办理浙A0D305违章事宜的委托书1份。 证明内容:违章事宜代处理的委托信息。 7、受委托人王明自愿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于2015年3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运罚先告字[2015]第33018502201500126号)拟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对上述拟处理决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要求当场处理。 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鉴于当事人逾期维护壹个周期,且主动配合调查取证的情节。现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仟伍佰元人民币。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王信用社,账户:临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账号:*326。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交通运输局或者临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临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将依法申请临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2015年3月3日 第2页共2页2015-03-03
临运罚决字[2015]第33018502201500126号道路运输管理处2015年3月3日10时10分,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在受委托人王明到法制科办事窗口进行车辆二级维护记录签证时发现,当事人的浙A0D305中型厢式货车前一次二级维护有效期至2014年8月20日止,而本次维护时间为2015年3月3日,已超期两个周期,涉嫌不按规定维护运输车辆。按照规定程序,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于2015年3月3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在2014年8月20日,即浙A0D305中型厢式货车二级维护有效期到期后,未按规定及时对该车进行维护,直到2015年3月3日,才对该车进行维护,中型厢式货车的二级维护周期为六个月,逾期两个周期。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对货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货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2015年3月3日由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制作的工作联系单1份。证明内容: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维护超期时间以及当事人的信息。 2、2015年3月3日由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杭州永腾橡塑实业有限公司不按规定维护浙A0D305运输车辆的事实。 3、受委托人代表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浙A0D305车辆二级维护记录卡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车辆二级维护记录的信息。 4、受委托人代表当事人自愿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信息。 5、受委托人代表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浙A0D305道路运输证、行第1页共2页 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所有车辆的信息。 6、当事人委托王明办理浙A0D305违章事宜的委托书1份。 证明内容:违章事宜代处理的委托信息。 7、受委托人王明自愿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于2015年3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运罚先告字[2015]第33018502201500126号)拟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对上述拟处理决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要求当场处理。 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鉴于当事人逾期维护壹个周期,且主动配合调查取证的情节。现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仟伍佰元人民币。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王信用社,账户:临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账号:*326。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交通运输局或者临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临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将依法申请临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2015年3月3日 第2页共2页2015-03-03
临运罚决字[2015]第33018502201500126号道路运输管理处2015年3月3日10时10分,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在受委托人王明到法制科办事窗口进行车辆二级维护记录签证时发现,当事人的浙A0D305中型厢式货车前一次二级维护有效期至2014年8月20日止,而本次维护时间为2015年3月3日,已超期两个周期,涉嫌不按规定维护运输车辆。按照规定程序,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于2015年3月3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在2014年8月20日,即浙A0D305中型厢式货车二级维护有效期到期后,未按规定及时对该车进行维护,直到2015年3月3日,才对该车进行维护,中型厢式货车的二级维护周期为六个月,逾期两个周期。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对货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货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2015年3月3日由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制作的工作联系单1份。证明内容: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维护超期时间以及当事人的信息。 2、2015年3月3日由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杭州永腾橡塑实业有限公司不按规定维护浙A0D305运输车辆的事实。 3、受委托人代表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浙A0D305车辆二级维护记录卡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车辆二级维护记录的信息。 4、受委托人代表当事人自愿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信息。 5、受委托人代表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浙A0D305道路运输证、行第1页共2页 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所有车辆的信息。 6、当事人委托王明办理浙A0D305违章事宜的委托书1份。 证明内容:违章事宜代处理的委托信息。 7、受委托人王明自愿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于2015年3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运罚先告字[2015]第33018502201500126号)拟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对上述拟处理决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要求当场处理。 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鉴于当事人逾期维护壹个周期,且主动配合调查取证的情节。现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仟伍佰元人民币。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王信用社,账户:临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账号:*326。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交通运输局或者临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临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将依法申请临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2015年3月3日 第2页共2页2015-03-03
临运罚决字[2015]第33018502201500126号道路运输管理处2015年3月3日10时10分,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在受委托人王明到法制科办事窗口进行车辆二级维护记录签证时发现,当事人的浙A0D305中型厢式货车前一次二级维护有效期至2014年8月20日止,而本次维护时间为2015年3月3日,已超期两个周期,涉嫌不按规定维护运输车辆。按照规定程序,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于2015年3月3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在2014年8月20日,即浙A0D305中型厢式货车二级维护有效期到期后,未按规定及时对该车进行维护,直到2015年3月3日,才对该车进行维护,中型厢式货车的二级维护周期为六个月,逾期两个周期。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对货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货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2015年3月3日由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制作的工作联系单1份。证明内容: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维护超期时间以及当事人的信息。 2、2015年3月3日由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杭州永腾橡塑实业有限公司不按规定维护浙A0D305运输车辆的事实。 3、受委托人代表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浙A0D305车辆二级维护记录卡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车辆二级维护记录的信息。 4、受委托人代表当事人自愿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信息。 5、受委托人代表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浙A0D305道路运输证、行第1页共2页 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所有车辆的信息。 6、当事人委托王明办理浙A0D305违章事宜的委托书1份。 证明内容:违章事宜代处理的委托信息。 7、受委托人王明自愿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于2015年3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运罚先告字[2015]第33018502201500126号)拟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对上述拟处理决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要求当场处理。 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鉴于当事人逾期维护壹个周期,且主动配合调查取证的情节。现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仟伍佰元人民币。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王信用社,账户:临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账号:*326。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交通运输局或者临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临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将依法申请临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2015年3月3日 第2页共2页2015-03-03
临运罚决字[2015]第33018502201500126号道路运输管理处2015年3月3日10时10分,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在受委托人王明到法制科办事窗口进行车辆二级维护记录签证时发现,当事人的浙A0D305中型厢式货车前一次二级维护有效期至2014年8月20日止,而本次维护时间为2015年3月3日,已超期两个周期,涉嫌不按规定维护运输车辆。按照规定程序,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于2015年3月3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在2014年8月20日,即浙A0D305中型厢式货车二级维护有效期到期后,未按规定及时对该车进行维护,直到2015年3月3日,才对该车进行维护,中型厢式货车的二级维护周期为六个月,逾期两个周期。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对货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货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2015年3月3日由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制作的工作联系单1份。证明内容: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维护超期时间以及当事人的信息。 2、2015年3月3日由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杭州永腾橡塑实业有限公司不按规定维护浙A0D305运输车辆的事实。 3、受委托人代表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浙A0D305车辆二级维护记录卡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车辆二级维护记录的信息。 4、受委托人代表当事人自愿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信息。 5、受委托人代表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浙A0D305道路运输证、行第1页共2页 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所有车辆的信息。 6、当事人委托王明办理浙A0D305违章事宜的委托书1份。 证明内容:违章事宜代处理的委托信息。 7、受委托人王明自愿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于2015年3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运罚先告字[2015]第33018502201500126号)拟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对上述拟处理决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要求当场处理。 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鉴于当事人逾期维护壹个周期,且主动配合调查取证的情节。现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仟伍佰元人民币。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王信用社,账户:临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账号:*326。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交通运输局或者临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临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将依法申请临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2015年3月3日 第2页共2页2015-03-03
临运罚决字[2015]第33018502201500126号道路运输管理处2015年3月3日10时10分,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在受委托人王明到法制科办事窗口进行车辆二级维护记录签证时发现,当事人的浙A0D305中型厢式货车前一次二级维护有效期至2014年8月20日止,而本次维护时间为2015年3月3日,已超期两个周期,涉嫌不按规定维护运输车辆。按照规定程序,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于2015年3月3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在2014年8月20日,即浙A0D305中型厢式货车二级维护有效期到期后,未按规定及时对该车进行维护,直到2015年3月3日,才对该车进行维护,中型厢式货车的二级维护周期为六个月,逾期两个周期。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对货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货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2015年3月3日由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制作的工作联系单1份。证明内容: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维护超期时间以及当事人的信息。 2、2015年3月3日由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杭州永腾橡塑实业有限公司不按规定维护浙A0D305运输车辆的事实。 3、受委托人代表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浙A0D305车辆二级维护记录卡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车辆二级维护记录的信息。 4、受委托人代表当事人自愿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信息。 5、受委托人代表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浙A0D305道路运输证、行第1页共2页 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所有车辆的信息。 6、当事人委托王明办理浙A0D305违章事宜的委托书1份。 证明内容:违章事宜代处理的委托信息。 7、受委托人王明自愿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于2015年3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运罚先告字[2015]第33018502201500126号)拟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对上述拟处理决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要求当场处理。 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鉴于当事人逾期维护壹个周期,且主动配合调查取证的情节。现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仟伍佰元人民币。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王信用社,账户:临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账号:*326。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交通运输局或者临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临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将依法申请临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2015年3月3日 第2页共2页2015-03-03

杭州永腾橡塑实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注册号商标名分类分类ID状态日期
5659903永腾橡胶制品17商标已注册2006-10-16

杭州永腾橡塑实业有限公司的专利证书

CN204523411U实用新型2015-08-05一种针入式注胶机一般喷射或雾化;对表面涂覆液体或其他流体的一般方法吴家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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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302414126S外观设计2013-04-24割草机轮胎周逸祥

杭州永腾橡塑实业有限公司投资的公司

投资企业法人代表地址出资比例
杭州开存贸易有限公司周志义临安市玲珑街道玲珑山路968号一楼100%

杭州永腾橡塑实业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分公司名称地址成立时间
杭州永腾橡塑实业有限公司昌化分公司临安市昌化镇枫树岭2005-08-11 00:00:00.000
杭州永腾橡塑实业有限公司玲珑分公司临安市玲珑工业园区2005-08-11 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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