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安科特电气有限公司是一家照明工业的企业,是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注册的企业。主营电感器,公司位于中国浙江临安市临安上甘工业区。临安科特电气有限公司本着“客户第一,诚信至上”的原则,与多家企业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热诚欢迎各界朋友前来参观、考察、洽谈业务。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临安市锦南街道杨岱村 -
- 固定电话:
- 86-0571-63766038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李瑛
- 经理手机:
- 139****1277 未核实,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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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机号码 | 0571-621718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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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临安科特电气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李瑛 | 75% | 人民币15.0万元 |
周锦廉 | 25% | 人民币5.0万元 |
临安科特电气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经营范围变更 | 一般项目: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橡胶制品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加工、销售:电感器。 销售:电气成套设备; | 2020-02-24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南街道杨岱村 | 临安市锦南街道杨岱村 | 2020-02-24 |
名称变更 | 杭州科特电气有限公司 | 临安科特电气有限公司 | 2020-02-24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685833389 | 2016-12-02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销售:电气成套设备;; | 一般经营项目: 销售:电气成套设备;加工、销售:电感器。; | 2016-12-02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389P | 注册号:********32577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12-02 |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销售:电气成套设备;; | 一般经营项目: 销售:电气成套设备;加工、销售:电感器。; | 2016-12-02 |
临安科特电气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李瑛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周锦廉 | 监事 |
临安科特电气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临环罚[2015]第23号 | 临安市环境保护局 | 当 事 人:临安科特电气有限公司 地 址:临安市锦南街道福兴街871号法定代表人:李瑛 组织机构代码:68583338-9 营业执照号码:330185000032577 2015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临安市锦南街道福兴街871号的生产场所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验收便投产至今,涉嫌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我局于2015年4月9日立案查处。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09年4月,主要从事电感器的加工和销售。现已查明,2015年4月2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常生产,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需要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验收,主体工程便于2015年3月初在现址投产至今。检查时浸漆车间有机废气和浸锡区域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无组织排放,烘箱里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后通过循环水冷却处理,车间充斥着刺激性气味。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临安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15年4月2日)》1份和现场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生产情况、设备情况、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生产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无组织排放情况;2、《临安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5年4月2日)》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情况,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需要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验收,主体工程已经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3、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对象及资产组成情况;4、法定代表人李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5、受委托人周锦廉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情况及签字确认的有效性等事实;6、《临安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临环责改字〔2015〕22号)1份,证明我局已经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生产和停止排污决定的事实;7、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我局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知晓依法享有的义务和权利及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2015年4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临环听告[2015]第23号),当事人提交了一份陈述申辩材料,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称企业查处后立即停止生产并委托编制环评和进行废气处理设计,希望我局给予减免。经核实,我局认为当事人认识态度较好,查处后能积极改正,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量罚情节。我局认为:当事人需要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建成、未验收便投产至今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及时改正,根据《杭州市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量罚办法》第四条规定,可以适当降低罚款数额。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2、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单位:临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开户银行:建行临安支行,账号:*710088(请注明是临安市环境保护局[2015]第23号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或临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安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安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五年六月二日 | 2015-0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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