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台州市龙威电器有限公司
- 简称:
- 龙威电器
- 主要经营产品:
- 电线电缆(凭证生产) , 五金零件 , 塑料制品制造
- 经营范围:
- 电线电缆(凭证生产)、五金零件、塑料制品制造
- 营业执照号码:
- 331082000013662
- 发证机关:
- 临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核准日期:
- 2013-05-29
- 经营期限:
- 2023-12-18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03年12月19日
- 注册资本:
- 20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 所属行业:
- 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厂
- 所属城市黄页:
- 临海企业网
- 顺企编码:
- 7566076
台州市龙威电器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临海市龙威灯饰公司 | 50.0% | 人民币100万元 |
厉文才 | 22.00% | 人民币44万元 |
金妙春 | 20.0% | 人民币40万元 |
陈建华 | 5.00% | 人民币10万元 |
郑必赞 | 3.00% | 人民币6万元 |
台州市龙威电器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 注册号: 381 | 2008-04-18 |
注册号: | 注册号: 381 | 2008-04-18 |
台州市龙威电器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陈建华 | 总经理 |
屈龙奎 | 执行董事 |
厉文才 | 监事 |
金妙春 | 监事 |
台州市龙威电器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临土资罚〔2015〕233号 | 市国土局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1929.34平方米; 2.没收在非法占用11929.3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砖混结构房屋多座,建筑占地面积3645.43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4231.80平方米); 3.并处罚款每平方米20元,计人民币238586.8元。 | 2015-06-04 | ||
临土资罚〔2015〕233号 | 市国土局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1929.34平方米; 2.没收在非法占用11929.3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砖混结构房屋多座,建筑占地面积3645.43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4231.80平方米); 3.并处罚款每平方米20元,计人民币238586.8元。 | 2015-06-04 | ||
临土资罚〔2015〕233号 | 市国土局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1929.34平方米; 2.没收在非法占用11929.3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砖混结构房屋多座,建筑占地面积3645.43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4231.80平方米); 3.并处罚款每平方米20元,计人民币238586.8元。 | 2015-06-04 | ||
临土资罚〔2015〕233号 | 市国土局 | 台州市龙威电器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临海市东塍镇康西村、康一村、上岭村集体土地面积8525平方米用于厂房建设,原现状地类为耕地(基本农田)。对台州市龙威电器有限公司在该地块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行为,临海市国土资源局已于2004年3月29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国土监字[2004]第22号),行政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8525平方米;2.限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限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恢复土地原状,并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每平方米3元,计人民币25575元。 现经实地测量,台州市龙威电器有限公司实际用地面积11929.34平方米,目前已建成砖混结构房屋多座,建筑占地面积3645.43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4231.80平方米。经实地踏勘,该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已为建设用地。经对照临海市东塍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该地块规划用途已调整为允许建设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批先建、非法占地事实。 以上事实有案件现场照片、当事人调查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用地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确认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1929.34平方米; 2.没收在非法占用11929.3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砖混结构房屋多座,建筑占地面积3645.43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4231.80平方米); 3.并处罚款每平方米20元,计人民币238586.8元。 上述罚款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至临海市国土资源局财务科,逾期未缴纳的,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海市人民政府或台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海市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15-06-04 | ||
临地税稽罚[2016]17号 | 临海市地方税务局 | 经我局于2016年3月29日至2016年4月13日对你单位2014 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并对2006年至2013年进行了延伸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1、你单位实际使用土地面积11929.34平方米,土地坐落在东塍上岭村、康一村、康西村,2006年7—12月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964.67元,已缴7506.50元,多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541.83元。 2、你单位实际使用土地面积11929.34平方米,2007年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1929.34元,已缴15013元,多缴城镇土地使用税3083.66元。 3、你单位实际使用土地面积11929.34平方米,2008年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715764元,已缴67500元,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40764元。(用2006年、2007年多缴抵减) 4、你单位实际使用土地面积11929.34平方米,2009年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715764元,已缴67500元,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40764元。(用2007年多缴抵减549.45元) 5、你单位实际使用土地面积11929.34平方米,2010年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715764元,已缴67500元,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40764元。 6、你单位实际使用土地面积11929.34平方米,2011年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715764元,已缴67500元,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40764元。 7、你单位实际使用土地面积11929.34平方米,2012年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715764元,已缴67500元,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40764元。 8、你单位实际使用土地面积11929.34平方米,2013年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715764元,已缴67500元,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40764元。 9、你单位实际使用土地面积11929.34平方米,2014年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715764元,已缴67500元,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40764元。 2006年至2014年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541.83-3083.66+40764×7年=23906.79元。 (二)你公司福利费历年有结余267748.79元,2014年又在管理费用-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102357.68元,按规定2014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在历年有结余中列支,应调增2014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2357.68元。 (三)你公司银行借款8000000元,截止2014年底已税前列支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20日的银行利息并已支付,按规定尚可预提2014年12月2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银行利息22880元,实际预提银行利息43736元,税前多提银行利息20856元,应调增2014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856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偷税的行为,处以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倍的罚款,计23906.79元;处以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七十的罚款,计17378.7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1285.49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临海市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单位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临海市地方税务局或临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 2016-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