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交通工程公司

公司简介

浙江省台州市交通工程公司,位于交通便利的临海市大桥路97号,于1993年09月03日在临海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1812(万元),在许连委带领下,交通工程公司已经为客户提供了32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公路工程施工二级;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机械修理,小型机具制造,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临海市大桥路97号 -
固定电话:
0576-85117944
经理:
黄华明
电子邮件:
tzjtgs@163.com
邮政编码:
3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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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tzjtgs@163.com
座机号码0576-85117944
电子邮箱62626507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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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浙江省台州市交通工程公司
简称:
交通工程公司
主要经营产品:
公路工程施工二级 , 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标志 , 标线 , 防撞护栏) , 机械修理 , 小型机具制造
经营范围:
公路工程施工二级。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标志、标线、防撞护栏)机械修理,小型机具制造,公路养护,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
营业执照号码:
331000000016524
发证机关: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期限:
永久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时间:
1993年09月03日
职员人数:
137人
注册资本:
1812(万元) (万元)
所属行业:
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
所属城市黄页:
临海企业网
顺企编码:
7566642

浙江省台州市交通工程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台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00%人民币3012万元

浙江省台州市交通工程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企业类型变更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全民所有制2020-12-29
投资人备案企业名称: 台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名称: 台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2020-12-29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章婉丽; : ; 职位: 监事; [新增] 姓名: 许连委; : ; 职位: 执行董事; [新增] 姓名: 许连委; : ; 职位: 经理; [新增]-2020-12-29
法定代表人变更许连委许连委2020-12-29
章程备案--2020-12-29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现联络员姓名:王克军;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wkj@.com; 现联络员身份:; 现联络人员:;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王利君;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原联络员姓名:王克军;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wkj@.com; 原联络员身份:; 原联络人员:;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庄文英;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qq.com;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2020-12-29
名称变更浙江省台州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台州市交通工程公司2020-12-29
章程备案--2020-06-04
章程备案--2017-10-09
其他事项备案台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市公路管理处、台州市交通局2016-11-07

浙江省台州市交通工程公司的行政处罚

义林罚书字〔2015〕28号市农业局

义乌市农业林业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义林罚书字〔2015〕28号 


被处罚人:浙江省台州市交通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许连委;地址:***。

2015年12月14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苏溪镇同春村附近有山被挖,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本局于2015年12月14日对浙江省台州市交通工程公司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浙江省台州市交通工程公司在义乌市37省道复线工程K16+840段建设施工时,为避免山体发生坍塌,在未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情况下,于2015年11月擅自对苏溪镇同春村“立山岭”部分易塌方林地实施挖掘。经义乌市勘测设计研究院鉴定,浙江省台州市交通工程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035.9平方米。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被处罚人浙江省台州市交通工程公司项目经理李加土陈述壹份,(1)证明浙江省台州市交通工程公司对同春村“立山岭”部分山体实施挖掘,是为避免山体可能发生坍塌之事实;(2)证明对“立山岭”部分山体的挖掘是在未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情况下实施之事实。

2证人证言叁份,(1)证明浙江省台州市交通工程公司是在未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立山岭”部分山体实施挖掘,是为避免山体可能发生坍塌之事实;(2)证明浙江省台州市交通工程公司“立山岭”部分山体实施挖掘的时间、工具之事实。

3、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示意图各壹份、现场照片肆幅,证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现场位置、痕迹情况及山林现状等事实。

4、《苏溪镇同春村立山岭毁坏林地面积鉴定测量》壹份,证明浙江省台州市交通工程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035.9平方米之事实。

5、《林权证》复印件壹份,证明“立山岭”的山林权属之事实。

6、浙江省台州市交通工程公司法人代表证明及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各壹份,证明浙江省台州市交通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许连委的身份情况。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浙江省台州市交通工程公司在未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为避免在施工时山体可能发生坍塌,擅自对“立山岭”部分山体实施挖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严格林地用途管制制度。禁止下列破坏林地的行为:(二)擅自在林地上进行采石、采矿、取土、取沙、建房、修筑工程、建坟等活动”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和《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被处罚人浙江省台州市交通工程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2035.9平方米,符合《义乌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中对“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亩至5亩的;”违法行为按一般一档处罚的规定,即处罚幅度为“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20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

2016年5月20日,本局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处罚人浙江省台州市交通工程公司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具体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人浙江省台州市交通工程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于2016年8月31日前恢复林地原状,决定对被处罚人浙江省台州市交通工程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2元/平方米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万肆仟柒佰捌拾玖元捌角(¥:44789.8元)。

上述罚款,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到义乌市工商银行(义乌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2)。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义乌市农业林业局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2016-05-24

浙江省台州市交通工程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郑耀伍与浙江省台州市交通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05-13 (2014)台临民重字第14号
浙江省台州市交通工程公司与临海市杜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4-01-09 (2013)台临民初字第1991号
嵇建兴与浙江省台州市交通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4-04-27 (2014)湖德乾商初字第142号
浙江省台州市交通工程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邵华忠承揽合同纠、邵华忠与浙江省台州市交通工程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2009-05-22 (2009)浙衢商终字第198号
浙江省台州市交通工程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吕小民承揽、吕小民与浙江省台州市交通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09-05-22 (2009)浙衢商终字第196号
郑耀伍与浙江省台州市交通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07-14 (2013)台临民初字第2223号
郑益新与浙江省台州市交通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6-04-21 (2015)丽遂商初字第1792号
郑耀伍与浙江省台州市交通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2014-12-05 (2014)浙台民终字第617号

浙江省台州市交通工程公司投资的公司

投资企业法人代表地址出资比例
台州市路马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魏建国大桥路97号100%

浙江省台州市交通工程公司的分公司

分公司名称地址成立时间
浙江省台州市交通工程公司天台分公司城关镇人民东路交通大厦
浙江省台州市交通工程公司北仑分公司北仑新碶恒山路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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