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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乾丰塑钢制品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李志明 | 51% | 人民币29.58万元 |
马志勇 | 49% | 人民币28.42万元 |
临海市乾丰塑钢制品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942Y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5-30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942Y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5-30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 注册号: 151 | 2013-08-28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钢塑家具、户外家具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 一般经营项目: 钢塑家具、户外家具制造。 | 2013-08-28 |
注册号升级 | 注册号: | 注册号: 151 | 2013-08-28 |
注册号升级 | 注册号: | 注册号: 51 | 2013-08-28 |
集团编号升级 | 注册号: | 注册号: 51 | 2013-08-28 |
临海市乾丰塑钢制品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李志明 | 执行董事 |
马志勇 | 监事 |
李志明 | 总经理 |
临海市乾丰塑钢制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2015〕临环罚字7号 | 市环保局 | 临海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罚字〔2015〕7号
当事人:临海市乾丰塑钢制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1082000103825 组织机构代码:79763594-2 法定代表人:李志明 我局于2014年11月24日对你单位涉嫌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生产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14年11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休闲用品生产,但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投入生产,当日机械加工车间正常生产,表面处理车间未在生产,主要污染物为表面处理废水及烘道燃煤废气,建有废水处理设施,烘道燃煤废气经水膜除尘后排放。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的生产场所、生产车间等进行了相关取证,你单位被调查人承认调查情况属实。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及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临海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一份,证明四个事实:1、当日机械加工车间正在生产,表面处理车间未生产;2、主要从事休闲用品生产;3、主要生产设备为表面处理生产线1条;4、建有废水处理设施。 证据二:临海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六个事实:1、主要从事休闲椅生产;2、项目未经环保审批;3、主要的生产设备、生产原料及生产工艺;4、当日机械加工车间在生产,表面处理工序未生产;5、主要污染物为表面处理废水及烘道燃煤废气,建有废水处理设施,烘道废气经水膜除尘后排放;6、被询问人认为违法行为属实。 证据三:现场照片一组,证明三个事实:1、生产场所;2、表面处理车间;3、机械加工车间在作业。 等等。 2015年1月8日,我局作出《临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临环听告字[2015]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并于2015年1月13日直接送达。你单位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但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理由为一是积极配合环保部门进行整改;二是企业经营困难,效益差,恳请减免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临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临环听告字[2015]7号)、《临海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本局于2015年2月10日召开局行政处罚审议小组会议,审议的主要观点及意见如下: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调查人调查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可靠,适用法律准确,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环保部门进行整改,且经营困难,效益差,决定酌情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监察大队领取缴款书,凭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台州临海支行,执收单位:临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账号:81060133150050512。本局编码:502001;项目编码;07750203;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将缴款凭据报送本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临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临海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海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附: 诚信环保建议书 临海市乾丰塑钢制品有限公司: 你(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及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说明你(单位)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生产。希望你(单位)从这个案件中吸取教训,以此为戒,诚信经营,保护环境,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 2015-02-12 |
临海市乾丰塑钢制品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
![]() | 9697730 | 坚锋 | 家具 | 20 | 商标已注册 | 2011-07-08 |
临海市乾丰塑钢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临海市环境保护局与临海市乾丰塑钢制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 2015-06-02 | (2015)台临行审字第4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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