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巨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长寿之乡、中国椪柑之乡、中国竹炭之乡丽水,松阳县西屏镇青云路218号,我公司主要提供汽车离合器面片新型骨架材料生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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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松阳县西屏镇青云路2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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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理:
- 尤建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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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机号码 | 0578-8017801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松阳县巨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尤建彪 | 70% | 人民币84万元 |
彭树东 | 15% | 人民币18万元 |
李樟根 | 15% | 人民币18万元 |
松阳县巨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684534715 | 2017-03-02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7155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7-03-02 |
松阳县巨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尤建彪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彭树东 | 监事 |
松阳县巨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松安监管罚〔2015〕19号 | 县安监局 | 松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松安监管罚〔2015〕19号 2015年7月15日,丽水市安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电工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车间、集尘室等作业场所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经初步调查发现,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当事人作为依法成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忽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已违反了上述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犯,在案发后相关负责人能主动投案,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相对较轻,具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 2015-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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