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雷迪森商务大酒店,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长寿之乡、中国椪柑之乡、中国竹炭之乡丽水,缙云县五云镇大桥南路63-1号,我酒店主要提供中型餐馆;住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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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酒店地址:
- 缙云县五云镇大桥南路63-1号
- 固定电话:
- (0578) 未核实,仅供参考
- 联系人:
- 黄建平
- 联系人手机:
- 139****1568 未核实,仅供参考
- 邮政编码:
- 323000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缙云县雷迪森商务大酒店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五云镇水南村民委员会 | 100% | 人民币50万元 |
缙云县雷迪森商务大酒店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黄建平 | 经理 |
缙云县雷迪森商务大酒店的行政处罚
缙公(消)行罚决字〔2015〕0062号 | 缙云县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位于缙云县五云镇大桥南路63-1号的缙云县雷迪森商务大酒店一安全出口被锁闭,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该消防违法行为一年内非首次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但在本次消防监督检查结束前改正完毕,且没有引起火灾或者造成火灾损失扩大,符合《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十八条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十八条,决定给予缙云县雷迪森商务大酒店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银行(帐号:*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缙云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5年12月16日。 | 2015-12-16 | ||
缙工商案字〔2015〕第125号 |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当事人缙云县雷迪森商务大酒店在经营的酒店客房中使用不合格洗发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的规定,属于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不知道其使用的产品是不合格产品,且能如实提供进货单据,不存在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的主观故意。对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罚: 责令停止使用。 | 2015-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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