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和县贝尔工艺品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浙江省云和县贝尔工艺品有限公司座落于赋有 “中国木制玩具城” 之称的浙江省云和县。前身是云和县正阳木制工艺厂,是专业从事各类竹木制玩具、教具、游戏用品、游戏棋、包装盒、儿童小家具、工艺品、家居用品、促销礼品等的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企业,经过多年来的努力奋斗,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雄厚的技术研发队伍,我们的原材料包括榉木、橡木、桦木、椴木、松木、荷木、密度板、夹板、竹子等,经过严格的质量控制和各种木工机械及工人操作生产出一件件高品质的产品,我们所有的产品均符合(达到)美国astm和欧洲en71,日本的st等和环保要求。贝尔工艺以多年的生产经验及雄厚的技术和生产队伍来迎接世界各地的客户订单,我们终本着“信誉至上,质量第一”的原则。热诚欢迎国外新老客户来电来人洽谈业务,投资合作。作为我们的合作伙伴,你将会得到Zui实在的价格以及高品质和准确的交货时间。为扩大营销市场及提升公司产品形象公司专为木制玩具产品注册商标"乐幼优(leyouyou)",现不断在国内外市场推出本品牌新产品,敬请关注.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云和县 -
固定电话:
(0578)
经理:
季志飞
邮政编码:
323600
传真号码:
86-578-512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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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8-5112915
电子邮箱jzfwyyx@163.com
座机号码0578-5122345
座机号码0578-5122234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云和县贝尔工艺品有限公司
简称:
贝尔工艺品
主要经营产品:
木制玩具 , 竹木工艺品 , 竹木制包装盒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竹木制成品、玩具、包装盒、家具加工、生产、销售(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无
营业执照号码:
91331125581676884F
发证机关:
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地区编码:
331125
组织机构代码:
58167688-4
核准日期:
2016-03-31
经营期限:
2031-08-24
经营状态:
存续
经营模式:
生产厂家
成立时间:
2011年08月25日
职员人数:
100人
注册资本:
人民币98.8 万元 (万元)
所属行业:
木制玩具 » 云和县木制玩具
所属城市黄页:
丽水企业网 » 云和县 » 云和县云和镇
顺企编码:
7711138

云和县贝尔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季志飞89.51%人民币895.06万元
吴文悠5.49%人民币54.94万元
吴文波5%人民币50万元

云和县贝尔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出资比例备案姓名: 吴文悠;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吴文波; ; ; 姓名: 季志飞;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姓名: 吴文悠;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季志飞;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2020-04-03
章程备案新章程-2020-04-03
投资人备案姓名: 季志飞;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吴文悠;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吴文波; ; ; [新增]姓名: 季志飞;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吴文悠;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2020-04-03
住所变更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白龙山街道长虹路号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白龙山街道祥云路-号2019-12-03
章程备案新章程-2019-12-03
出资比例备案姓名: 吴文悠;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季志飞;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姓名: 吴巧娟;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吴文悠;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季志飞;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季立其;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2019-07-31
章程备案新章程-2019-07-31
投资人备案姓名: 季志飞;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吴文悠;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姓名: 季志飞;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吴文悠;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吴巧娟;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季立其;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2019-07-31
出资日期备案姓名: 吴文悠; 出资日期: 2011-08-25; 姓名: 季志飞; 出资日期: 2020-12-30;姓名: 吴巧娟; 出资日期: 2011-08-25; 姓名: 吴文悠; 出资日期: 2011-08-25; 姓名: 季志飞; 出资日期: 2020-12-30; 姓名: 季立其; 出资日期: 2011-08-25;2019-07-31
注册资本变更2018-09-07

云和县贝尔工艺品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季志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吴文悠监事

云和县贝尔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2015]云人社监罚决字第05号云和县人力社保局云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人社监罚字〔2015〕05号 被  告  知人:云和县贝尔工艺品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姓名:季志飞 工商注册号:331125000011156 企  业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住所):浙江省云和县云和镇城南工业园区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之规定,本局于2015年7月23日对云和县贝尔工艺品有限公司使用童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本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查明,云和县贝尔工艺品有限公司2015年7月19日招录童工杨佳雯,女,2001年12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家住景宁畲族自治县沙湾镇毛山头村27号,现住云和县小徐村179号,入职后从事包装工作,2015年7月23日,云和县博林玩具有限公司根据我局的指令辞退杨佳雯,杨佳雯在你公司共工作4天。 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云和县贝尔工艺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公司法人代表季志飞、童工杨佳雯的笔录;3、劳动保障监察检查记录;4、杨佳雯的工资支付凭证;5、云和县公安局提供的户籍证明;6、云和县贝尔工艺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季志飞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本局认为云和县贝尔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使用童工”之规定,构成使用童工。云和县贝尔工艺品有限公司因杨佳雯在应聘时隐瞒了自己真实年龄,而导致使用童工,且在发现后立刻辞退童工并及时结清劳动报酬,根据《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确因当事人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欺骗手段而导致使用童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视其情节依法给予减轻处罚。”之规定可予以减轻处罚。 2015年7月31日,本局向云和县贝尔工艺品有限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人社监罚告字〔2015〕04号),云和县贝尔工艺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营业执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承担”,《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使用童工不满15日的,每使用1名童工处以2500元的罚款;超过15日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的罚款标准计罚”  、第三款“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确因当事人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欺骗手段而导致使用童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视其情节依法给予减轻处罚。”之规定,决定对云和县贝尔工艺品有限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于使用童工杨佳雯的行为行政罚款壹仟伍佰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云和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云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云和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08-07
[2015]云人社监罚决字第06号云和县人力社保局云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人社监罚字〔2015〕06号 被  告  知人:云和县贝尔工艺品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姓名:季志飞 工商注册号:331125000011156 企  业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住所):浙江省云和县云和镇城南工业园区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之规定,本局于2015年7月23日对云和县贝尔工艺品有限公司使用童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本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查明,云和县贝尔工艺品有限公司2015年7月19日招录童工陈艳红,女,2000年4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33252320000403044X,家住浙江省云和县元和街道陈村村陈村35号,入职后从事包装工作,2015年7月23日,云和县博林玩具有限公司根据我局的指令辞退陈艳红,陈艳红在你公司共工作3天。 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云和县贝尔工艺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公司法人代表季志飞、童工陈艳红的笔录;3、劳动保障监察检查记录;4、陈艳红的工资支付凭证;5、云和县公安局提供的户籍证明;6、云和县贝尔工艺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季志飞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本局认为云和县贝尔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使用童工”之规定,构成使用童工。云和县贝尔工艺品有限公司因陈艳红在应聘时隐瞒了自己真实年龄,而导致使用童工,且在发现后立刻辞退童工并及时结清劳动报酬,根据《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确因当事人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欺骗手段而导致使用童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视其情节依法给予减轻处罚。”之规定可予以减轻处罚。 2015年7月31日,本局向云和县贝尔工艺品有限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人社监罚告字〔2015〕04号),云和县贝尔工艺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营业执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承担”,《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使用童工不满15日的,每使用1名童工处以2500元的罚款;超过15日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的罚款标准计罚”  、第三款“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确因当事人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欺骗手段而导致使用童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视其情节依法给予减轻处罚。”之规定,决定对云和县贝尔工艺品有限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于使用童工陈艳红的行为行政罚款壹仟伍佰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云和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云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云和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08-07

云和县贝尔工艺品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注册号商标名分类分类ID状态日期
9431013乐幼优键身器材28商标转让完成201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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