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盛和木业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松阳县盛和木业有限公司,位于中国长寿之乡、中国椪柑之乡、中国竹炭之乡丽水,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象溪镇象溪圩,于2015年03月19日在丽水成立。在陈李文带领下,盛和木业已经为客户提供了10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木制品加工、销售,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象溪镇象溪圩
经理:
黄朝升
经理手机:
15869240552
邮政编码:
3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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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松阳县盛和木业有限公司
简称:
盛和木业
主要经营产品:
木制品加工 , 销售 , ***
经营范围:
木制品加工、销售
营业执照号码:
331124000023933
发证机关:
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期限:
永久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时间:
2015年03月19日
所属行业: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松阳县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所属城市黄页:
丽水企业网 » 松阳县 » 松阳县象溪镇
顺企编码:
22299700

松阳县盛和木业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陈李文80%人民币120万元
黄朝升20%人民币30万元

松阳县盛和木业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3300018582017-12-22
出资方式备案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陈李文 认缴出资额:120 持股比例:80% 实缴出资额:0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货币 余额交付期限:2034-08-31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陈李文 认缴出资额:120 持股比例:80% 实缴出资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余额交付期限:2015-08-31
投资人备案姓名: 黄朝升; 出资额: ; 姓名: 陈李文; 出资额: ; [新增]姓名: 黄朝升; 出资额: ; 2015-08-31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陈李文;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新增] 姓名: 陈李文;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新增] 姓名: 黄朝升;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黄朝升;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黄朝升;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徐天金;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退出]2015-08-31
注册资本变更2015-08-31
投资人变更姓名: 黄朝升; 出资额: 30; 百分比: 20%姓名: 陈李文; 出资额: 120; 百分比: 80%姓名: 黄朝升; 出资额: 30; 百分比: 100% 2015-08-31
注册资本变更150302015-08-31
企业类型变更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2015-08-31
出资方式变更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陈李文 认缴出资额:120 持股比例:80% 实缴出资额:0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货币 余额交付期限:2034-08-31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陈李文 认缴出资额:120 持股比例:80% 实缴出资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余额交付期限:2015-08-31
法定代表人变更陈李文黄朝升2015-08-31

松阳县盛和木业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陈李文执行董事
黄朝升监事
陈李文经理

松阳县盛和木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松安监管罚〔2015〕23号县安监局

松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松安监管罚〔2015〕23号

     2015年11月3日,松阳县安监局执法人员对松阳县盛和木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该单位未能提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记录档案。经初步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本局遂于 2015年11月3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松阳县盛和木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成立,主要从事木制品加工、销售。当事人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本局于2015年12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松安监管罚告[2015]2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当事人作为依法成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忽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其行为已违反了上述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不具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第十五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松阳县人民政府或者丽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松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201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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