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店铺地址:
-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北苑路159号
- 联系人:
- 谢雨宸
- 联系人手机:
- 15990488268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 邮政编码:
- 323000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丽水市莲都区久崎刺青店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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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02MA2A0LP06E | 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7-09-04 |
经营范围变更 | 纹身服务;食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纹身服务。 | 2017-09-04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北苑路***号 |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北苑路***号 | 2017-09-04 |
丽水市莲都区久崎刺青店的行政处罚
丽执法处(岩)罚决字[2016]第7014号 | 市城管局处州分局 |
丽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丽执法处(岩)罚决字[2016]第7014号
当事人:丽水市莲都区久崎刺青店,组成形式:***,类型:***,注册号:***,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经营者:谢雨宸,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址:***。 根据巡查发现,本局于2016年4月1日对你单位涉嫌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其他户外设施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2016年3月31日,当事人丽水市莲都区久崎刺青店(经营者:谢雨宸)未经审批,在***设置店招牌。 2016年4月1日上午9时被我局发现并向当事人制发了《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限当事人于4月4日17时前自行改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经与综合管理科审批窗口联系,综合管理科审批窗口口头意见为:该店招牌设置符合规定,对未经审批设置店招牌行为处罚后,可以补办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谢雨宸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丽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一份,证明2016年4月1日我局对你单位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其他户外设施的行为,制发了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限你单位于2016年4月4日17时前改正违法行为。 3、《现场勘验笔录》一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于2016年3月31日在***设置其他户外设施的事实。 4、谢雨宸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其陈述了2016年3月31日,当事人在***,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其他户外设施之违法事实。 本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的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以下统称户外设施),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要求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2016年4月14日,本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鉴于你单位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影响和危害小,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过程中又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关于“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户外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行政处罚如下: 1、 对当事人丽水市莲都区久崎刺青店(经营者:谢雨宸)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其他户外设施的行为,处以罚款二百元。 2、责令当事人丽水市莲都区久崎刺青店(经营者:谢雨宸)补办审批手续。 上述罚款计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清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丽水莲城支行(莲都区解放街111号) 帐 号:*00918001 户 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执法局罚没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丽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 2016-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