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长寿之乡、中国椪柑之乡、中国竹炭之乡丽水,浙江丽水市莲都区解放街555号5楼,我公司主要提供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浙江丽水市莲都区解放街555号5楼
固定电话:
0578 0578 2201655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杨同燕
邮政编码:
323000
顺企®采购: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8-2201655
相关产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简称:亚通汽车运输
主要经营产品:许可经营项目: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6月7日)一般经营项目:无
经营范围: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
营业执照号码:331100000034703
发证机关: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2016-07-19
经营期限:10年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02年11月18日
所属分类:汽车厂 » 莲都区汽车厂
所属城市:丽水企业网 » 莲都区
顺企编码:27030198

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陈彩连70%人民币3.5万元
廖小桂30%人民币1.5万元

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经营期限备案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营业期限至: 2022-11-172022-08-24
章程修正案备案--2022-08-24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廖小桂;证件名称:;证件号码:********;性别:女性;职务:监事 姓名:杨同燕;证件名称:;证件号码:********;性别:女性;职务:执行董事 [新增]姓名:陈彩连;证件名称:;证件号码:********;性别:女性;职务:执行董事 [退出] 姓名:廖小桂;证件名称:;证件号码:********;性别:女性;职务:监事2016-07-19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廖小桂;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杨同燕;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 [新增]姓名: 陈彩连;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 [退出] 姓名: 廖小桂;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2016-07-19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36479注册号:********34703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7-19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一般经营项目:2016-07-19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05月30日)。2016-07-19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廖小桂;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姓名: 杨同燕;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陈彩连;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廖小桂;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2016-07-1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36479注册号:********34703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7-1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杨同燕陈彩连2016-07-19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05月30日)。2016-07-18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05月30日)。许可经营项目:2014-05-30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05月30日)。许可经营项目:2014-05-29
法定代表人变更陈彩连何三翠2013-05-15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陈彩连;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 [新增] 姓名: 廖小桂;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姓名: 何三翠;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 [退出] 姓名: 廖小桂;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2013-05-15
投资人变更姓名: 廖小桂;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陈彩连;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姓名: 廖小桂;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何三翠;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2013-05-15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陈彩连;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 [新增] 姓名: 廖小桂;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姓名: 何三翠;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 [退出] 姓名: 廖小桂;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2013-05-15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6月7日)2013-05-15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陈彩连;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廖小桂;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姓名: 何三翠;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廖小桂;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2013-05-15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廖小桂; 出资额: 1.5; 百分比: 30%姓名: 陈彩连; 出资额: 3.5; 百分比: 70%姓名: 廖小桂; 出资额: 1.5; 百分比: 30% 姓名: 何三翠; 出资额: 3.5; 百分比: 70% 2013-05-15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0年10月26日。法律法规规定须审批的审批后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2010-06-08
行业代码变更 行业代码:5220 行业代码:65602010-06-08
变更注册号注册号: ********34703 注册号: ********169 2010-06-08
注册号升级注册号: *****注册号: *****692010-06-08
集团编号升级注册号: *****注册号: *****692010-06-08
注册号升级注册号: ********34703注册号: ********1692010-06-08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6月7日)许可经营项目:2010-06-08
行业代码变更行业代码:5220行业代码:65602010-06-08
法定代表人变更何三翠陈洪钦2006-12-27
投资人变更姓名: 廖小桂;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何三翠;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姓名: 单存信;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陈洪钦;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2006-12-27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廖小桂; 出资额: 1.5; 百分比: 30%姓名: 何三翠; 出资额: 3.5; 百分比: 70%姓名: 单存信; 出资额: 1.5; 百分比: 30% 姓名: 陈洪钦; 出资额: 3.5; 百分比: 70% 2006-12-2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姓名: 何三翠;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廖小桂;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 职务: 监事姓名: 陈洪钦;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单存信;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监事 2006-12-27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住所: 丽水市莲都区解放街555号5楼; 邮政编码: 323000; 电话: ********住所: 丽水市水东东升南区34幢; 邮政编码: 323000; 电话: ********2006-11-0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陈洪钦单金汉2006-11-07
注册资本(金)变更52002006-11-07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变更经营范围: 货运(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0年10月26日。法律法规规定须审批的审批后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行业代码: 6560经营范围: 汽车(不含小轿车)及配件销售、机电设备租赁,货运(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08年7月31日),建筑材料销售。(法律法规规定须审批的审批后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行业代码: 65602006-11-07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单存信; 出资额: 1.5; 百分比: 30%姓名: 陈洪钦; 出资额: 3.5; 百分比: 70%姓名: 单存信; 出资额: 60; 百分比: 30% 姓名: 单金汉; 出资额: 140; 百分比: 70% 2006-11-0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姓名: 陈洪钦;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单存信;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监事姓名: 单存信;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监事 姓名: 单金汉;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执行董事 2006-11-07
投资人变更姓名: 单存信;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陈洪钦;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姓名: 单存信;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单金汉;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2006-11-07
住所变更住所: 丽水市莲都区解放街***号*楼 邮政编码: ****** 电话: ********住所: 丽水市水东东升南区**幢 邮政编码: ****** 电话: ********2006-11-07
名称变更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丽水市亚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06-11-07
注册资本变更5( - 97.5% )2002006-11-07
投资人备案姓名: 单存信;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单金汉;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姓名: 单金汉;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孙云光;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单金勇;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2006-01-19
投资人变更姓名: 单存信;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单金汉;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姓名: 单金汉;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孙云光;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单金勇;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2006-01-1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单金汉单金勇2006-01-19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变更经营范围: 汽车(不含小轿车)及配件销售、机电设备租赁,货运(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08年7月31日),建筑材料销售。(法律法规规定须审批的审批后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行业代码: 6560经营范围: 汽车(不含小轿车)及配件销售、机电设备租赁,普通货运,建筑材料销售。(法律法规规定须审批的审批后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行业代码: 65602006-01-19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单存信;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60; 百分比: 30%姓名: 单金汉;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140; 百分比: 70%姓名: 单金汉;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60; 百分比: 30% 姓名: 孙云光;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60; 百分比: 30% 姓名: 单金勇;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80; 百分比: 40% 2006-01-1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姓名: 单存信;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监事姓名: 单金汉;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单金勇;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单金玉;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 职务: 监事 2006-01-19
注册资本(金)变更2001002004-04-07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单金汉;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60; 百分比: 30%姓名: 单金汉;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30; 百分比: 30%2004-04-07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孙云光;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60; 百分比: 30%姓名: 孙云光;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30; 百分比: 30%2004-04-07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单金勇;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80; 百分比: 40%姓名: 单金勇;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40; 百分比: 40%2004-04-07
投资人备案姓名: 单金汉;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出资额: **; 百分比: **%姓名: 单金汉;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出资额: **; 百分比: **%2004-04-07
投资人备案姓名: 单金勇;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出资额: **; 百分比: **%姓名: 单金勇;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出资额: **; 百分比: **%2004-04-07
投资人备案姓名: 孙云光;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出资额: **; 百分比: **%姓名: 孙云光;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出资额: **; 百分比: **%2004-04-07
投资人变更姓名: 单金勇;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姓名: 单金勇;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2004-04-07
投资人变更姓名: 孙云光;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姓名: 孙云光;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2004-04-07
投资人变更姓名: 单金汉;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姓名: 单金汉;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2004-04-07
注册资本变更200( + 100% )1002004-04-07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变更经营范围: 汽车(不含小轿车)及配件销售、机电设备租赁,普通货运,建筑材料销售。(法律法规规定须审批的审批后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行业代码: 6494经营范围: 汽车(不含小轿车)及配件销售、机电设备租赁,普通货运。行业代码: 64942003-11-20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住所: 丽水市水东东升南区34幢; 邮政编码: 323000; 电话: ********住所: 丽水市开发路729号; 邮政编码: 323000; 电话: ********2002-12-06
经营范围变更经营范围: 汽车(不含小轿车)及配件销售、机电设备租赁,普通货运。行业代码: 6494经营范围: 汽车(不含小轿车)及配件销售、机电设备租赁。行业代码: 64942002-12-06
住所变更住所: 丽水市水东东升南区**幢 邮政编码: ****** 电话: ********住所: 丽水市开发路***号 邮政编码: ****** 电话: ********2002-12-06

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杨同燕执行董事
廖小桂监事

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2015]温鹿公路简罚字第027号区公路管理局当事人所属牌号为浙KK0325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辆,由邵山驾驶,于2015年04月22日15时48分,装载水泥从江南驿头驶往永嘉桥头,在途经330国道27K+300M时,因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被本单位路政执法人员查获。经检测,该车为2轴车辆,车货总重21.8吨。 现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认定超限1.8吨。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单位依法当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等无异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网点交缴罚款(银行网点详见附录)。户名: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66001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或温州市鹿城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5-04-23
温龙公路[2015]罚字第024号区公路局

 2015年1月21日 ,本单位执法人员在机场路路面巡查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浙KA84914重型罐式货车有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运输嫌疑,经现场检测,该车辆车货总重为62.710吨。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标准,认定其超限22.71吨,车牌号为浙KA84914轴货车已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2015年1月21日,本单位向其发出了《责令停驶通知书》(温龙公路停驶字[2015]第024号),同日,本单位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车牌号为浙KA84914重型罐式货车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2015年1月21日,由胡小龙驾驶,装运水泥,从交通码头启运往灵昆,途经机场路。经现场检测,该车货总重62.710吨,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标准,该车辆超限22.71吨,其行为已构成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2015年1月21日浙KA8491车辆进行现场检测的检测单壹份共壹页,证明当事人所属车辆违法时间和超限数值;证据二:2015年1月21日浙KA8491车辆驾驶员胡小龙现场笔录壹份共壹页,证明车辆装载物资和途经线路;证据三:2015年1月22日对驾驶员胡小龙制作的询问笔录壹份共壹页,用以证明当事人擅自超限运输的事实;证据四:当事人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及其营业执照、驾驶员胡小龙驾驶证、浙KA8491车辆行驶证和营运证等复印件等。

   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单位于2015年1月22日,向当事人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温龙公路告[2015]第024号),告知其违法事实、依据和本单位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收取《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后当场向本单位提出放弃陈述、申辩等权利申明,并要求立即处理。

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当事人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KA84914轴货车于2015年1月21日,以车货总重62.710吨行驶在机场路上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41项之规定,本单位依法给予当事人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罚款金额裁定为叁仟伍佰元整

2015-01-22
温龙公路 [2015] 罚字第 024 号区公路局

 2015年1月21日 ,本单位执法人员在机场路路面巡查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浙KA84914重型罐式货车有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运输嫌疑,经现场检测,该车辆车货总重为62.710吨。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标准,认定其超限22.71吨,车牌号为浙KA84914轴货车已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2015年1月21日,本单位向其发出了《责令停驶通知书》(温龙公路停驶字[2015]第024号),同日,本单位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车牌号为浙KA84914重型罐式货车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2015年1月21日,由胡小龙驾驶,装运水泥,从交通码头启运往灵昆,途经机场路。经现场检测,该车货总重62.710吨,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标准,该车辆超限22.71吨,其行为已构成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2015年1月21日浙KA8491车辆进行现场检测的检测单壹份共壹页,证明当事人所属车辆违法时间和超限数值;证据二:2015年1月21日浙KA8491车辆驾驶员胡小龙现场笔录壹份共壹页,证明车辆装载物资和途经线路;证据三:2015年1月22日对驾驶员胡小龙制作的询问笔录壹份共壹页,用以证明当事人擅自超限运输的事实;证据四:当事人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及其营业执照、驾驶员胡小龙驾驶证、浙KA8491车辆行驶证和营运证等复印件等。

   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单位于2015年1月22日,向当事人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温龙公路告[2015]第024号),告知其违法事实、依据和本单位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收取《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后当场向本单位提出放弃陈述、申辩等权利申明,并要求立即处理。

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当事人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KA84914轴货车于2015年1月21日,以车货总重62.710吨行驶在机场路上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41项之规定,本单位依法给予当事人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罚款金额裁定为叁仟伍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湾区人民政府或龙湾区交通运输局申请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公路管理局 

2015年1月22日

2015-01-22
温龙公路 [2015] 罚字第 053号区公路局

 2015年1月30日 ,本单位执法人员在机场路路面巡查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浙KA98366重型半挂牵引车有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运输嫌疑,经现场检测,该车辆车货总重为85.290吨。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标准,认定其超限30.29吨,车牌号为浙KA98366轴货车已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2015年1月30日,本单位向其发出了《责令停驶通知书》(温龙公路停驶字[2015]第053号),同日,本单位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车牌号为浙KA98366重型半挂牵引车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2015年1月30日,由郭新功驾驶,装运散装水泥,从灵昆启运往乐清,途经机场路。经现场检测,该车货总重85.290吨,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标准,该车辆超限30.29吨,其行为已构成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2015年1月30日浙KA9836车辆进行现场检测的检测单壹份共壹页,证明当事人所属车辆违法时间和超限数值;证据二:2015年1月30日浙KA9836车辆驾驶员郭新功现场笔录壹份共壹页,证明车辆装载物资和途经线路;证据三:2015年2月2日对驾驶员郭新功制作的询问笔录壹份共壹页,用以证明当事人擅自超限运输的事实;证据四:当事人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及其营业执照、驾驶员郭新功驾驶证、浙KA9836车辆行驶证和营运证等复印件等。

   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单位于2015年2月2日,向当事人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温龙公路告[2015]第053号),告知其违法事实、依据和本单位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收取《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后当场向本单位提出放弃陈述、申辩等权利申明,并要求立即处理。

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当事人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KA98366轴货车于2015年1月30日,以车货总重85.290吨行驶在机场路上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41项之规定,本单位依法给予当事人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罚款金额裁定为叁仟伍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湾区人民政府或龙湾区交通运输局申请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公路管理局 

2015年2月2日        

 

2015-02-02
温龙公路[2015]罚字第167号区公路局

  2015年5月12日 ,本单位执法人员在机场路路面巡查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浙KA84914重型罐式货车有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运输嫌疑,经现场检测,该车辆车货总重为65.63吨。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标准,认定其超限25.63吨,车牌号为浙KA84914轴货车已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2015年5月12日,本单位向其发出了《责令停驶通知书》(温龙公路停驶字[2015]第167号),同日,本单位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车牌号为浙KA84914重型罐式货车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2015年5月12日,由胡小龙驾驶,装运水泥,从白楼下启运往灵昆,途经机场路。经现场检测,该车货总重65.63吨,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标准,该车辆超限25.63吨,其行为已构成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2015年5月12日浙KA8491车辆进行现场检测的检测单壹份共壹页,证明当事人所属车辆违法时间和超限数值;证据二:2015年5月12日浙KA8491车辆驾驶员胡小龙现场笔录壹份共壹页,证明车辆装载物资和途经线路;证据三:2015年5月13日对驾驶员胡小龙制作的询问笔录壹份共壹页,用以证明当事人擅自超限运输的事实;证据四:当事人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及其营业执照、驾驶员胡小龙驾驶证、浙KA8491车辆行驶证和营运证等复印件等。

   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单位于2015年5月13日,向当事人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温龙公路告[2015]第167号),告知其违法事实、依据和本单位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收取《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后当场向本单位提出放弃陈述、申辩等权利申明,并要求立即处理。

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当事人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KA84914轴货车于2015年5月12日,以车货总重65.63吨行驶在机场路上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41项之规定,本单位依法给予当事人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罚款金额裁定为伍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湾区人民政府或龙湾区交通运输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公路管理局 

2015年5月13日        

  

 

2015-05-13
温龙公路[2015]罚字第285号区公路局

2015年6月18日 ,本单位执法人员在机场路路面巡查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浙KA84914重型罐式货车有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运输嫌疑,经现场检测,该车辆车货总重为61.610吨。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标准,认定其超限21.61吨,车牌号为浙KA84914轴货车已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2015年6月18日,本单位向其发出了《责令停驶通知书》(温龙公路停驶字[2015]第285号),同日,本单位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车牌号为浙KA84914重型罐式货车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2015年6月18日,由胡小龙驾驶,装运水泥,从交通码头启运往灵昆,途经机场路。经现场检测,该车货总重61.610吨,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标准,该车辆超限21.61吨,其行为已构成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2015年6月18日浙KA8491车辆进行现场检测的检测单壹份共壹页,证明当事人所属车辆违法时间和超限数值;证据二:2015年6月18日浙KA8491车辆驾驶员胡小龙现场笔录壹份共壹页,证明车辆装载物资和途经线路;证据三:2015年6月18日对驾驶员胡小龙制作的询问笔录壹份共壹页,用以证明当事人擅自超限运输的事实;证据四:当事人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及其营业执照、驾驶员胡小龙驾驶证、浙KA8491车辆行驶证和营运证等复印件等。

   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单位于2015年6月18日,向当事人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温龙公路告[2015]第285号),告知其违法事实、依据和本单位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收取《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后当场向本单位提出放弃陈述、申辩等权利申明,并要求立即处理。

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当事人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KA84914轴货车于2015年6月18日,以车货总重61.610吨行驶在机场路上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41项之规定,本单位依法给予当事人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罚款金额裁定为叁仟伍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湾区人民政府或龙湾区交通运输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06-18
温龙公路[2015]罚字第424号区公路局

 2015年10月22日 ,本单位执法人员在机场路路面巡查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浙KA84914重型罐式货车有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运输嫌疑,经现场检测,该车辆车货总重为66.64吨。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标准,认定其超限26.64吨,车牌号为浙KA84914轴货车已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2015年10月22日,本单位向其发出了《责令停驶通知书》(温龙公路停驶字[2015]第425号),同日,本单位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车牌号为浙KA84914重型罐式货车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2015年10月22日,由胡小隆驾驶,装运水泥,从东海码头启运往灵昆,途经机场路。经现场检测,该车货总重66.64吨,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标准,该车辆超限26.64吨,其行为已构成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2015年10月22日浙KA8491车辆进行现场检测的检测单壹份共壹页,证明当事人所属车辆违法时间和超限数值;证据二:2015年10月22日浙KA8491车辆驾驶员胡小隆现场笔录壹份共壹页,证明车辆装载物资和途经线路;证据三:2015年10月23日对驾驶员胡小隆制作的询问笔录壹份共壹页,用以证明当事人擅自超限运输的事实;证据四:当事人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及其营业执照、驾驶员胡小隆驾驶证、浙KA8491车辆行驶证和营运证等复印件等。

   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单位于2015年10月23日,向当事人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温龙公路告[2015]第425号),告知其违法事实、依据和本单位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收取《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后当场向本单位提出放弃陈述、申辩等权利申明,并要求立即处理。

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当事人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KA84914轴货车于2015年10月22日,以车货总重66.64吨行驶在机场路上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41项之规定,本单位依法给予当事人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罚款金额裁定为伍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湾区人民政府或龙湾区交通运输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公路管理局 

2015年10月23日        

  

 

2015-10-23
温龙公路[2015]罚字第421号区公路局

 2015年10月23日 ,本单位执法人员在机场路路面巡查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浙KA98366重型半挂牵引车有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运输嫌疑,经现场检测,该车辆车货总重为71.560吨。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标准,认定其超限16.56吨,车牌号为浙KA98366轴货车已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2015年10月23日,本单位向其发出了《责令停驶通知书》(温龙公路停驶字[2015]第421号),同日,本单位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车牌号为浙KA98366重型半挂牵引车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2015年10月23日,由杨传林驾驶,装运煤灰,从白楼下启运往滨海,途经机场路。经现场检测,该车货总重71.560吨,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标准,该车辆超限16.56吨,其行为已构成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2015年10月23日浙KA9836车辆进行现场检测的检测单壹份共壹页,证明当事人所属车辆违法时间和超限数值;证据二:2015年10月23日浙KA9836车辆驾驶员杨传林现场笔录壹份共壹页,证明车辆装载物资和途经线路;证据三:2015年10月23日对驾驶员杨传林制作的询问笔录壹份共壹页,用以证明当事人擅自超限运输的事实;证据四:当事人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及其营业执照、驾驶员杨传林驾驶证、浙KA9836车辆行驶证和营运证等复印件等。

   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单位于2015年10月23日,向当事人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温龙公路告[2015]第421号),告知其违法事实、依据和本单位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收取《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后当场向本单位提出放弃陈述、申辩等权利申明,并要求立即处理。

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当事人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KA98366轴货车于2015年10月23日,以车货总重71.560吨行驶在机场路上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41项之规定,本单位依法给予当事人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罚款金额裁定为壹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湾区人民政府或龙湾区交通运输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公路管理局 

2015年10月23日        

  

 

2015-10-23
温文公路超〔2015〕罚字 第01014号县公路局

2015年08月06日21时30分左右,当事人在330省道66K+300m路段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行驶,被我单位执法人员查获。经现场检测,其车货总重43.13,超限13.13吨。我单位决定给予当事人自行卸载超限部分13.13吨的货物和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5-08-07
文公路〔2016〕简罚字第 03001号县公路局

20165181650分,当事人在330省道57K+400m路段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行驶,被我单位执法人员查获。经检测车货总重为39.55吨,超限9.55吨。我单位决定给予当事人自行卸载超限部分9.55吨的货物和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6-05-19
温乐公路[2016]罚字超第130号市公路局责令自行卸去超限货物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2016-04-08
武运罚决字[2016] 第3307235116000018号武义县道路运输管理局2016年05月16日09时50分,武义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武义永武二线章排村路口巡查时,发现浙K.A9077自卸车有违章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查:该车驾驶员周平驾驶浙K.A9077自卸车从永康开往武义王宅运载铁管,该车两侧栏板加高0.4米,违反《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2016-05-16
浙金永康公路罚字〔2015〕第00789号市交通局(市公路管理局、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公路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金永康公路罚字〔2015〕第00789号

行政相对人: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彩连

委托代理人:唐仕强,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


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超限运输一案,经本单位立案调查,现查明:

    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唐仕强于2015年10月12日驾驶车牌号为浙KA9068的3轴重型自卸货车,从武义运载废铁到壶镇,途经330线185K+200M路段,被正在巡查的路政执法人员发现,经检测车货总质量为35.60吨,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认定标准,三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30吨,未能提供超限运输合法手续,该车超限5.60吨。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核实了当事人唐仕强的身份,勘察了现场,并拍照取证,之后对当事人唐仕强做了询问笔录。

    2015年10月12日,本单位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下发了《违法行为告知书》(浙金永康公路告字〔2015〕第00789号),告知拟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唐仕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上述违法情况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检测单一份,证明车号为浙KA9068的车辆轴数,车货总质量为35.60吨,该车超限5.60吨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唐仕强于2015年10月12日驾驶车牌号为浙KA9068的 3轴重型自卸货车,从武义运载废铁到壶镇,途经330线185K+200M路段,被正在巡查的路政执法人员发现,经检测车货总质量为35.60吨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是该次涉嫌违法超限运输一案行政相对人,未能提供该次超限运输的合法手续,且此次超限运输行为没有受到其他交通、公安部门的罚款的事实;

    证据四:照片两张,证明车号为浙KA9068的车辆原先装载情况和卸除超限部分货物后装载情况;

    证据五: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书传真件两份,证明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和委托代理人权限;

    证据六:车号为浙KA9068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浙KA9068的车辆类型、车辆所有人情况;

    证据七:驾驶员唐仕强驾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该案事实清楚,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1项“三轴车超限量在3-7吨的处罚标准为罚款300-700元”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康市建设银行交缴罚款,逾期不按规定交缴罚款的,本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康市交通运输局或永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永康市人民法院起诉。

 







永康市公路管理段

一五年十月十二


2015-10-12
浙金永康公路罚字〔2016〕第00099号市交通局(市公路管理局、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公路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金永康公路罚字〔2016〕第00099号

行政相对人: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彩连

委托代理人:殷建康,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


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超限运输一案,经本单位立案调查,现查明:

    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殷建康于2016年03月23日驾驶车牌号为浙KA8968的3轴重型自卸货车,从金华运载水泥到丽水,途经王赵线2K+200M路段,被正在巡查的路政执法人员发现,经检测车货总质量为39.88吨,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认定标准,三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30吨,未能提供超限运输合法手续,该车超限9.88吨。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核实了当事人殷建康的身份,勘察了现场,并拍照取证,之后对当事人殷建康做了询问笔录。

    2016年03月23日,本单位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下发了《违法行为告知书》(浙金永康公路告字〔2016〕第00099号),告知拟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殷建康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上述违法情况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检测单一份,证明车号为浙KA8968的车辆轴数,车货总质量为39.88吨,该车超限9.88吨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殷建康于2016年03月23日驾驶车牌号为浙KA8968的 3轴重型自卸货车,从金华运载水泥到丽水,途经王赵线2K+200M路段,被正在巡查的路政执法人员发现,经检测车货总质量为39.88吨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是该次涉嫌违法超限运输一案行政相对人,未能提供该次超限运输的合法手续,且此次超限运输行为没有受到其他交通、公安部门的罚款的事实;

    证据四:照片两张,证明车号为浙KA8968的车辆原先装载情况和卸除超限部分货物后装载情况;

    证据五: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书传真件两份,证明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和委托代理人权限;

    证据六:车号为浙KA8968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浙KA8968的车辆类型、车辆所有人情况;

    证据七:驾驶员殷建康驾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该案事实清楚,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1项“三轴车超限量在7-10吨的处罚标准为罚款700-1000元”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

    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康市建设银行交缴罚款,逾期不按规定交缴罚款的,本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康市交通运输局或永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永康市人民法院起诉。

 

 






永康市公路管理段

一六年三月二十三

2016-03-23
浙金永康公路罚字〔2016〕第00198号市交通局(市公路管理局、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公路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金永康公路罚字〔2016〕第00198号

行政相对人: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彩连

委托代理人:殷建康,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


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超限运输一案,经本单位立案调查,现查明:

    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殷建康于2016年04月11日驾驶车牌号为浙KA8968的3轴重型自卸货车,从丽水运载沙子到永康芝英,途经石四线5K+800M路段,被正在巡查的路政执法人员发现,经检测车货总质量为37.32吨,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认定标准,三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30吨,未能提供超限运输合法手续,该车超限7.32吨。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核实了当事人殷建康的身份,勘察了现场,并拍照取证,之后对当事人殷建康做了询问笔录。

    2016年04月11日,本单位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下发了《违法行为告知书》(浙金永康公路告字〔2016〕第00198号),告知拟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柒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殷建康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上述违法情况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检测单一份,证明车号为浙KA8968的车辆轴数,车货总质量为37.32吨,该车超限7.32吨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殷建康于2016年04月11日驾驶车牌号为浙KA8968的 3轴重型自卸货车,从丽水运载沙子到永康芝英,途经石四线5K+800M路段,被正在巡查的路政执法人员发现,经检测车货总质量为37.32吨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是该次涉嫌违法超限运输一案行政相对人,未能提供该次超限运输的合法手续,且此次超限运输行为没有受到其他交通、公安部门的罚款的事实;

    证据四:照片两张,证明车号为浙KA8968的车辆原先装载情况和卸除超限部分货物后装载情况;

    证据五: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书传真件两份,证明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和委托代理人权限;

    证据六:车号为浙KA8968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浙KA8968的车辆类型、车辆所有人情况;

    证据七:驾驶员殷建康驾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该案事实清楚,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1项“三轴车超限量在7-10吨的处罚标准为罚款700-1000元”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柒佰元整。

    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康市建设银行交缴罚款,逾期不按规定交缴罚款的,本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康市交通运输局或永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永康市人民法院起诉。

 

 

 

 





永康市公路管理段

一六年四月十一

2016-04-11
浙金永康公路罚字〔2016〕第00413号市交通局(市公路管理局、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公路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金永康公路罚字〔2016〕第00413号

行政相对人: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彩连

委托代理人:殷建康,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


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超限运输一案,经本单位立案调查,现查明:

    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殷建康于2016年05月25日驾驶车牌号为浙KA8968的3轴重型自卸货车,从丽水运载沙子到永康,途经330线188K+500M路段,被正在巡查的路政执法人员发现,经检测车货总质量为37.84吨,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认定标准,三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30吨,未能提供超限运输合法手续,该车超限7.84吨。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核实了当事人殷建康的身份,勘察了现场,并拍照取证,之后对当事人殷建康做了询问笔录。

    2016年05月25日,本单位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下发了《违法行为告知书》(浙金永康公路告字〔2016〕第00413号),告知拟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柒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殷建康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上述违法情况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检测单一份,证明车号为浙KA8968的车辆轴数,车货总质量为37.84吨,该车超限7.84吨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殷建康于2016年05月25日驾驶车牌号为浙KA8968的 3轴重型自卸货车,从丽水运载沙子到永康,途经330线188K+500M路段,被正在巡查的路政执法人员发现,经检测车货总质量为37.84吨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是该次涉嫌违法超限运输一案行政相对人,未能提供该次超限运输的合法手续,且此次超限运输行为没有受到其他交通、公安部门的罚款的事实;

    证据四:照片两张,证明车号为浙KA8968的车辆原先装载情况和卸除超限部分货物后装载情况;

    证据五: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书传真件两份,证明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和委托代理人权限;

    证据六:车号为浙KA8968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浙KA8968的车辆类型、车辆所有人情况;

    证据七:驾驶员殷建康驾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该案事实清楚,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1项“三轴车超限量在7-10吨的处罚标准为罚款700-1000元”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柒佰元整。

    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康市建设银行交缴罚款,逾期不按规定交缴罚款的,本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康市交通运输局或永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永康市人民法院起诉。

 

 

 

 

 

 

 

 

 

 

 

 

 



永康市公路管理段

一六年五月二十五



2016-05-25
浙金永康公路罚字〔2016〕第00477号市交通局(市公路管理局、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公路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金永康公路罚字〔2016〕第00477号

行政相对人: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彩连

委托代理人:殷建康,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


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超限运输一案,经本单位立案调查,现查明:

    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殷建康于2016年06月04日驾驶车牌号为浙KA8968的3轴重型自卸货车,从丽水运载黄沙到永康市区,途经330线189K+500M路段,被正在巡查的路政执法人员发现,经检测车货总质量为33.70吨,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认定标准,三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30吨,未能提供超限运输合法手续,该车超限3.70吨。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核实了当事人殷建康的身份,勘察了现场,并拍照取证,之后对当事人殷建康做了询问笔录。

    2016年06月04日,本单位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下发了《违法行为告知书》(浙金永康公路告字〔2016〕第00477号),告知拟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殷建康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上述违法情况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检测单一份,证明车号为浙KA8968的车辆轴数,车货总质量为33.70吨,该车超限3.70吨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殷建康于2016年06月04日驾驶车牌号为浙KA8968的 3轴重型自卸货车,从丽水运载黄沙到永康市区,途经330线189K+500M路段,被正在巡查的路政执法人员发现,经检测车货总质量为33.70吨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是该次涉嫌违法超限运输一案行政相对人,未能提供该次超限运输的合法手续,且此次超限运输行为没有受到其他交通、公安部门的罚款的事实;

    证据四:照片两张,证明车号为浙KA8968的车辆原先装载情况和卸除超限部分货物后装载情况;

    证据五: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书传真件两份,证明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和委托代理人权限;

    证据六:车号为浙KA8968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浙KA8968的车辆类型、车辆所有人情况;

    证据七:驾驶员殷建康驾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该案事实清楚,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1项“三轴车超限量在3-7吨的处罚标准为罚款300-700元”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康市建设银行交缴罚款,逾期不按规定交缴罚款的,本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康市交通运输局或永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永康市人民法院起诉。

 

 

 

 

 

 

 

 

 

 

 

 

永康市公路管理段

一六年六月四


2016-06-04
浙衢龙公路罚[2015]字第J-000355号县公路管理段

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人李宗明于2015年12月15日驾驶车号浙KA7897/浙KA953挂的六轴货车,装载煤物资,从丽水至衢州 ,途径S222省道0K+200M处被查,经检测车货总质量84810千克,超限29810千克,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已构成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5-12-16
浙衢龙公路罚[2016]字第J-0163号县公路管理段

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雇佣驾驶人李宗明于2016年6月3日驾驶车号浙KK0120/浙KK219挂的六轴货车,装载重钙物资,从衢州至温州,途径X701县道10K+300M处被查,经检测车货总质量85640千克,超限30640千克,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已构成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900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6-06-04
丽运罚决字[2015] 第33110041201506128号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2015年03月11日14时30分,浙K.20645自卸车 到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时,被执法人员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上显示的二级维护有效期限为2014年07月05日至2014年11月05日止,该车二级维护已超期。经行政许可维修管理系统数据核实,截止2015年03月11日,该车二级维护共超期04个月06天。 现查明:浙K. 20645车辆行驶证显示所有人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单位承认因对该车疏于管理而未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 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03月11日委托叶慧珍(身份证:*)负责对该车办理二级维护手续。根据 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2015-03-11
丽运罚决字[2015] 第33110041201506173号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2015年03月30日16时20分,浙K.A9836牵引车到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时,被执法人员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上显示的二级维护有效期限为2014年10月13日至2015年02月13日止,该车二级维护已超期。经行政许可维修管理系统数据核实,截止2015年03月30日,该车二级维护共超期01个月17天。 现查明:浙K.A9836车辆道路运输证显示业户名称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承认因对该车疏于管理而未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 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03月30日委托袁伯平(身份证:*)负责对该车办理二级维护手续。根据 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2015-03-31
丽运罚决字[2015] 第3311004115100130号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2015年08月20日09时01分,浙K.A8968车辆到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时,被执法人员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上显示的二级维护有效期限为2014年07月22日至2014年11月22日止,该车二级维护已超期。经行政许可维修管理系统数据核实,截止2015年08月20日,该车二级维护共超08个月29天。现查明:浙K.A8968车辆道路运输证显示业户名称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承认因对该车疏于管理而未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2015-08-20
丽运罚决字[2015] 第3311004115100240号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2015年11月25日16时02分,浙K.A9035车辆到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时,被执法人员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上显示的二级维护有效期限为2014年08月17日至2014年12月17日止,该车二级维护已超期。经行政许可维修管理系统数据核实,截止2015年11月25日,该车二级维护共超11个月08天。现查明:浙K.A9035车辆道路运输证显示业户名称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承认因对该车疏于管理而未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驾驶员叶慧珍驾驶的浙K.A9035自卸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15-11-26
丽运罚决字[2016] 第3311004116000048号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2016年10月09日08时35分,叶慧珍送检的浙K.A9077自卸车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时,被发现该车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其车辆备案记录卡现实的技术等级评定有效期为2016年9月27日止,浙K.A9077自卸车违反《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2016-10-09

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胡存鑫与胡允作、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09-07 (2016)浙0328民初1299号
本页是 [丽水市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在顺企网丽水黄页的介绍页,如果您是负责人并希望管理这家公司, 认领该企业后可以删除广告,或者信息有误需要纠正或者删除或者您是负责人并希望管理这家公司,请 [ 联系我们纠正或删除信息 ],您认领该企业后可以获取管理权限,发布供求信息,带来咨询订单,而且页面会移除广告。

顺企网 | 公司 | 黄页 | 产品 | 采购 | 资讯 | 免费注册 轻松建站
免责声明:本站信息由企业注册和来自工商局网站, 本站完全免费,交易请核实资质,谨防诈骗   法律声明  联系顺企网
ICP备案: 粤B2-20160116 / 粤ICP备12079258号 / 互联网药品信息许可证:(粤)—经营性—2023—0112 / 粤公网安备 44030702000007号
© 11467.com 顺企网版权所有 发布批发采购信息、查询企业黄页,上顺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