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土地食品有限公司,位于享誉海内外的客家发祥地和客家人聚集地之一的龙岩,连城县文亨镇文保村蓆草坑,于2011年08月24日在龙岩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在李艳华带领下,金土地食品已经为客户提供了14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蜜饯加工、销售;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连城县文亨镇文保村蓆草坑 -
- 固定电话:
- (0597)
- 经理:
- 李艳华
- 邮政编码:
- 364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3906970202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福建金土地食品有限公司
- 简称:
- 金土地食品
- 主要经营产品:
- 未提供
- 经营范围:
- 蜜饯加工、销售;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未禁止且未规定许可的项目自主选择;应经许可的,凭有效许可证件或批准证书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营业执照号码:
- 91350825581123518A
- 发证机关:
- 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地区编码:
- 350825
- 组织机构代码:
- 58112351-8
- 核准日期:
- 2016-03-11
- 经营期限:
- 2061-08-23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11年08月24日
- 注册资本:
- 1000.000000万人民币 (万元)
- 所属行业:
- 食品厂 » 连城县食品厂
- 所属城市黄页:
- 龙岩企业网 » 连城县 » 连城县文亨乡
- 顺企编码:
- 7863406
福建金土地食品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罗远雪 | 80% | 人民币800.0万元 |
李艳华 | 20% | 人民币200.0万元 |
福建金土地食品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住所变更 | 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文亨镇文保村文永路99号 | 连城县文亨镇文保村蓆草坑 | 2022-07-07 |
经营范围变更 | 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蜜饯加工、销售;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未禁止且未规定许可的项目自主选择;应经许可的,凭有效许可证件或批准证书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2-07-07 |
章程备案 | 新章程 | 旧章程 | 2022-07-07 |
增 补 换照 | 副本数:1 本;电子营业执照数:1 本 | 副本数:1 本 | 2016-03-11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2014-08-13章程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 - | 2014-08-15 |
经营范围变更 | 蜜饯加工、销售;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未禁止且未规定许可的项目自主选择;应经许可的,凭有效许可证件或批准证书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许可经营项目: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8月18日)(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 2014-08-15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2014-08-13章程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 2014-08-15 | |
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 | 赖丽梅 | 李艳华 | 2014-08-08 |
信息公示联络人备案 | 李艳华 | - | 2014-07-04 |
信息公示联络人备案 | 李艳华 | 2014-07-04 |
福建金土地食品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李艳华 | 执行董事 |
李艳华 | 经理 |
罗远雪 | 监事 |
福建金土地食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连国土资罚(土)字[2015]014号 | 非法占用土地 | 连城县国土资源局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40平方米土地.2、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4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 2015-05-18 | 2015-05-18 |
福建金土地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福建金土地食品有限公司与厦门中闽全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6-11-18 | (2016)闽0825民初2070号 |
连城县国土资源局与福建金土地食品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 2016-02-15 | (2016)闽0825行审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