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兴天诚市政道路设施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浙江长兴天诚市政道路设施有限公司
浙江长兴天诚市政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位于晋绥边区首府吕梁,长兴县李家巷镇陈家浜村,于2010年10月15日在吕梁成立。在徐爱堂带领下,政道路设施已经为客户提供了15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复合窨井盖生产,窨井盖销售,货运:普通货运;站场:货运站经营,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长兴县李家巷镇陈家浜村 -
固定电话:
0572-6602648
经理:
徐爱堂
经理手机:
13757086899
邮政编码:
31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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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13757086899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浙江长兴天诚市政道路设施有限公司
简称:
政道路设施
主要经营产品:
未提供
经营范围:
复合窨井盖生产,窨井盖销售,货运:普通货运;站场:货运站(场)经营(仓储理货)。
营业执照号码:
330522000057265
发证机关:
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期限:
永久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时间:
2010年10月15日
所属行业:
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 » 兴县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
所属城市黄页:
吕梁企业网 » 兴县
顺企编码:
8016967
浙江长兴天诚市政道路设施有限公司发布的产品供应信息

浙江长兴天诚市政道路设施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徐爱堂80%人民币800万元
陆美仙20%人民币200万元

浙江长兴天诚市政道路设施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章程修正案备案章程修正案调整-2017-07-26
多证合一备案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2017-07-26
经营范围变更复合窨井盖生产,窨井盖销售,货运:普通货运;站场:货运站(场)经营(仓储理货),钢纤维井盖及水泥制品生产、销售,栏杆、不锈钢构件、建筑材料、五金配件、电线电缆、电子产品、生铁构件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复合窨井盖生产,窨井盖销售,货运:普通货运;站场:货运站(场)经营(仓储理货)。2017-07-26
注册资本变更1000( + 900% )1002017-05-03
投资人备案姓名: 陆美仙; ; 姓名: 徐爱堂; ; 姓名: 陆美仙; ; 姓名: 徐爱堂; ; 2017-05-03
章程备案章程调整-2017-05-03
注册资本变更2017-05-03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复合窨井盖生产,窨井盖销售,货运:普通货运;站场:货运站(场)经营(仓储理货)。一般经营项目: 复合窨井盖生产,窨井盖销售。2016-12-0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43K注册号:57265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6-23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43K注册号:57265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6-23

浙江长兴天诚市政道路设施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徐爱堂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陆美仙监事

浙江长兴天诚市政道路设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长环罚字〔2015〕24号县环保局

2015年3月26日对浙江长兴天诚市政道路设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的行为予以立案。现已查明以下事实:浙江长兴天诚市政道路设施有限公司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擅自于201412月份在南太湖陈家浜村建设6315吨压机从事复合窨井盖生产及窨井盖销售,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于20153月份正式投入生产。

对于浙江长兴天诚市政道路设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建设且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治理设施未建成未验收并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鉴于该项目由县级投资管理部门备案,依据同级审批原则,该项目环评文件由我局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五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浙江长兴天诚市政道路设施有限公司新增建设项目已经完成建设,故不再责令停止建设,但浙江长兴天诚市政道路设施有限公司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及时补办环评审批手续;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新增建设项目不得生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依据《湖州市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决定对浙江长兴天诚市政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擅自增加的6315吨压机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

 

2015-05-13
长环罚字〔2015〕24号县环保局

2015年3月26日对浙江长兴天诚市政道路设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的行为予以立案。现已查明以下事实:浙江长兴天诚市政道路设施有限公司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擅自于201412月份在南太湖陈家浜村建设6315吨压机从事复合窨井盖生产及窨井盖销售,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于20153月份正式投入生产。

对于浙江长兴天诚市政道路设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建设且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治理设施未建成未验收并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鉴于该项目由县级投资管理部门备案,依据同级审批原则,该项目环评文件由我局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五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浙江长兴天诚市政道路设施有限公司新增建设项目已经完成建设,故不再责令停止建设,但浙江长兴天诚市政道路设施有限公司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及时补办环评审批手续;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新增建设项目不得生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依据《湖州市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决定对浙江长兴天诚市政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擅自增加的6315吨压机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

201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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