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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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会稽村2—3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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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58)057585730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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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伟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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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机号码 | 0575857307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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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浙江津臣特种紧固件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宋伟栋 | 99.21% | 人民币1000万元 |
宋伟庆 | 0.79% | 人民币8万元 |
浙江津臣特种紧固件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宋伟栋; ; 百分比: .%; 姓名: 宋伟庆; ; 百分比: .%; | 姓名: 宋伟栋; ; 百分比: .%; 姓名: 和锡英;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宋伟庆; ; 百分比: .%; | 2020-08-19 |
经营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 | 营业期限至: 2030-08-12 | 2020-08-17 |
注册资本变更 | 2020-08-17 |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宋伟栋; ; 百分比: .%; 姓名: 和锡英; ; 百分比: .%; 姓名: 宋伟庆; ; 百分比: .%; [新增] | 姓名: 宋伟栋; ; ; 姓名: 和锡英; ; ; | 2020-08-17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宋伟庆; : ; 职位: 监事; [新增] 姓名: 宋伟栋; :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姓名: 和锡英; : ; 职位: 监事; [退出] 姓名: 宋伟栋; :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20-08-17 |
注册资本变更 | 1008( + 0.8% ) | 1000 | 2020-08-17 |
住所变更 | 住所: 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会稽村2—3幢; 邮政编码: 31205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平水镇 | 住所: 绍兴县平水镇会稽村2—3幢; 邮政编码: 31205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平水镇 | 2016-02-22 |
住所变更 | 住所: 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会稽村—幢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平水镇 | 住所: 绍兴县平水镇会稽村—幢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平水镇 | 2016-02-22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0346B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2-22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0346B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2-22 |
浙江津臣特种紧固件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宋伟栋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和锡英 | 监事 |
浙江津臣特种紧固件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绍柯环罚字[2016]275号 | 区环保局 |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柯环罚字[2016]275号 浙江津臣特种紧固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560950346B 法定代表人:宋伟栋 地址:平水镇会稽村 浙江津臣特种紧固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本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专项监督检查中查实,你单位在未取得环保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成并投产了两台碾磨机用于不锈钢紧固件的表面光亮处理,并有生产性废水产生。以上事实,有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6年5月24日)、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监察人员对盛万隆的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新建、扩建、改建有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本局于2016年7月20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接受处罚。 以上事实,有本局2016年7月13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柯环罚先告字[2016]230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建设项目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条件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和使用未审批设备,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 账号:19510101040082538-33) 缴纳罚款后,一个月内凭银行缴入回单内到本局财务室414换取罚没款收据,逾期未领取的,由执法部门代为送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 2016-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