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昊琳电气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余姚市昊琳电气有限公司

    本公司主要经营电源线和插头等。本公司秉承“顾客至上,锐意进取”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第一”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的服务。欢迎广大客户惠顾!


相关产品
余姚市昊琳电气有限公司发布的产品供应信息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余姚市泗门镇湖北村 -
固定电话:
(0574)62164071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冯苗灿
经理手机:
15824231206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电子邮件:
master@haolindianqi.com
邮政编码:
315472
传真号码:
86-0574-6216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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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余姚市昊琳电气有限公司
简称:昊琳电气
主要经营产品:电源线和插头
经营范围:电线、电源插头线、小五金配件、灯具、家用电器、汽车配件、塑料制品的制造、加工;普通货物仓储服务;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营业执照号码:330281000178517
发证机关: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07年05月15日
所属分类:电源线公司
所属城市:宁波企业网 余姚市 余姚市泗门镇
类型:公司
顺企编码:9105286

余姚市昊琳电气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冯苗灿60%人民币30万元
陈筱凤40%人民币20万元

余姚市昊琳电气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营业期限变更营业期限: 2007-05-15 至营业期限: 2007-05-15 至 2017-05-142016-11-1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40675注册号:********78517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5-16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40675注册号:********78517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5-16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电线、电源插头线、小五金配件、灯具、家用电器、汽车配件、塑料制品的制造、加工;普通货物仓储服务;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一般经营项目: 电线、电源插头线、小五金配件、灯具、家用电器、汽车配件、塑料制品的制造、加工。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2014-12-05
注册号升级注册号: *****注册号: *****472011-05-26
集团编号升级注册号: *****注册号: *****472011-05-26
变更注册号注册号: ********78517 注册号: ********847 2011-05-26
注册号升级注册号: ********78517注册号: ********8472011-05-26

余姚市昊琳电气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冯苗灿执行董事
陈筱凤监事
冯苗灿经理

余姚市昊琳电气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余(泗)环罚字[2016] 18号市环境保护局

余 姚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余(泗)环罚字[2016] 18号

被处罚人:余姚市昊琳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余姚市泗门镇湖北村;法定代表人:冯苗灿。

我局于2016年7月8日对被处罚人未经环评和环保部门审批同意,擅自进行PVC电线电缆的生产加工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6年7月5日,宁波市环境监察支队对被处罚人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已查明,被处罚人在余姚市泗门镇湖北村,未经环评和环保部门审批同意,擅自进行PVC电线电缆的生产加工,现场正在进行生产。主要设备有:造粒生产线一条,注塑机十七台,电线电缆生产线六条,其他设备若干。生产工艺为:PVC树脂+增塑剂+碳酸钙→拌合→造粒→拉线→制插头→包装→出售。其中,拌合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水过滤后排放,造粒废气和注塑废气无组织排放。

我局认为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有:

1、余姚市昊琳电气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冯苗灿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处罚人主体资格、基本组织情况及冯苗灿、负责人在本案的身份等事实;

2、2016年7月5日,宁波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一份及执法检查照片8张,证明被处罚人现场不能提供环评和环保部门审批手续、本次执法检查情况和被处罚人PVC电线电缆生产现场、主要生产设备、造粒废气和注塑废气无组织排放等事实;

3、2016年7月18日,对法定代表人冯苗灿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被处罚人未经环评和环保部门审批同意,擅自进行PVC电线电缆的生产加工、企业经营基本状况、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工艺、造粒废气和注塑废气无组织排放等事实证据为凭。

2016年7月27日,本局向被处罚人直接送达了余(泗)环罚听告字[2016]1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亦未提出听证要求。

现根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叁万柒仟元整。

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账户全称: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行政罚没收入;开户银行:工行余姚市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余姚市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余姚市泗门镇庙西路50号。    

联系电话:62178111



余姚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2016-08-22
余运罚决字[2016] 第3302815116000145号余姚市交通运输管理所2016年02月25日09时43分,你(单位)的浙B.Z1X70厢式货车在余姚市检测站受理大厅因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运输车辆被我单位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调查,该车自2015年06月05日检测以后已于2015年11月04日到期,未按规定进行维护检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现场笔录、车辆二级维护记录卡为证,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2016-02-26

余姚市昊琳电气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注册号商标名分类分类ID状态日期
16573838HAOLIN科学仪器9商标无效2015-03-26
12441745图形科学仪器9商标注册申请注册公告排版完成2013-04-17
12441721昊琳电气科学仪器9商标注册申请注册公告排版完成2013-04-17
10749483昊琳电气科学仪器9商标无效2012-04-10

余姚市昊琳电气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韦群与余姚市昊琳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04-23 (2013)甬余民初字第3253号
余姚市昊琳电气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韩滋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6-07-12 (2016)浙0281民初5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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