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康力玻璃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宁波康力玻璃有限公司 位于浙江 宁波市镇海区,主营 浮法玻璃、深加工玻璃、钢化玻璃、玻璃、玻璃 等。公司秉承“顾客至上,锐意进取”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第一”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的服务。欢迎惠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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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镇海区贵驷工业小区耕渔路6-8号
固定电话:
86 0574 13777066607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徐洋
经理手机:
13777066607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电子邮件:
kl@nbklglass.com
邮政编码:
315207
传真号码:
0574 86458830
顺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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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4-86455201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宁波康力玻璃有限公司
简称:康力玻璃
主要经营产品:浮法玻璃 ; 深加工玻璃 ; 钢化玻璃 ; 淋浴房玻璃 ; 厨房家电玻璃 ; 油烟机玻璃 ; 灶面板玻璃
经营范围: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普通货运。(上述项目凭有效许可证经营)。玻璃、特种玻璃、饰面玻璃、玻璃制品、光学仪器、新型墙体装饰材料、电器产品制造、加工;化工原料及产品、玻璃、建筑材料的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营业执照号码:330211000019953
发证机关: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材料科技城)分局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00年05月18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9300万 (万元)
公司官网:http://
所属分类:玻璃公司
所属城市:宁波企业网 镇海区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顺企编码:8992592

宁波康力玻璃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高康龙90%人民币8370.0万元
高夏英10%人民币930.0万元

宁波康力玻璃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一般项目:玻璃制造;技术玻璃制品制造;光学仪器制造;建筑装饰、水暖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技术玻璃制品销售;光学玻璃销售;功能玻璃和新型光学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办公设备租赁服务;橡胶制品销售;电器辅件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金属材料销售;特种设备出租;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仓储设备租赁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普通货运。(上述项目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玻璃、特种玻璃、饰面玻璃、玻璃制品、光学仪器、新型墙体装饰材料、电器产品制造、加工;化工原料及产品、玻璃、建筑材料的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2021-07-22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高夏英;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新增] 姓名: 高康龙;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高康龙; 证件号码: ******************; 职位: 总经理;姓名: 高康龙;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高康龙; 证件号码: ***************; 职位: 总经理; 姓名: 黄新华;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退出]2019-06-21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现联络员姓名:张春亚;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戴婵芬;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原联络员姓名:贺燕君;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戴婵芬;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2019-06-21
投资人备案姓名: 高康龙;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高夏英;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姓名: 高康龙;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黄新华;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2019-06-21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2938E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7-1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2938E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7-19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普通货运。(上述项目凭有效许可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 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有效期至2017年底止)。2014-10-14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有效期至2017年底止)。许可经营项目: 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2013-01-22
投资人备案姓名: 黄新华;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高康龙; 出资额: ****; 百分比: **%姓名: 黄新华;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高康龙; 出资额: ****; 百分比: **%2009-07-31
营业期限变更营业期限: 2000-5-18 至 2030-5-17营业期限: 2000-5-18 至 2010-5-172009-07-31
实收资本变更9300( + 52.45902% )61002009-07-31
注册资本变更9300( + 52.45902% )61002009-07-31
注册资本(金)变更930061002009-07-31
实收资本变更930061002009-07-31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营业期限: 2000-5-18 至 2030-5-17 营业期限: 2000-5-18 至 2010-5-17 2009-07-31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黄新华; 出资额: 930; 百分比: 10% 姓名: 高康龙; 出资额: 8370; 百分比: 90% 姓名: 黄新华; 出资额: 610; 百分比: 10% 姓名: 高康龙; 出资额: 5490; 百分比: 90% 2009-07-31
经营范围变更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玻璃、特种玻璃、饰面玻璃、玻璃制品、光学仪器、新型墙体装饰材料、电器产品制造、加工;化工原料及产品、玻璃、建筑材料的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许可经营项目: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行业代码: 3149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玻璃、特种玻璃、饰面玻璃、玻璃制品、光学仪器、新型墙体装饰材料、电器产品制造、加工;化工原料及产品、玻璃、建筑材料的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许可经营项目: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行业代码: 31492009-04-10
集团编号升级注册号: *****注册号: *****142008-06-03
变更注册号注册号: ********注册号: ********0142008-06-03
经营范围变更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玻璃、特种玻璃、饰面玻璃、玻璃制品、光学仪器、新型墙体装饰材料、电器产品制造、加工;化工原料及产品、玻璃、建筑材料的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许可经营项目: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行业代码: 3149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玻璃、特种玻璃、饰面玻璃、玻璃制品、光学仪器、新型墙体装饰材料、电器产品制造、加工;化工原料及产品、玻璃、建筑材料的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许可经营项目: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有效期至2006年12月31日)。行业代码: 31492008-06-02
住所变更住所: 镇海区贵驷工业小区耕渔路*-*号 邮政编码: ****** 电话: ******** 经营场所: 镇海区贵驷工业小区耕渔路*-*号住所: 贵驷工业小区耕渔路*-*号 邮政编码: ****** 电话: ******** 经营场所: 贵驷工业小区耕渔路*-*号2005-11-01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住所: 镇海区贵驷工业小区耕渔路6-8号; 邮政编码: 315206; 电话: ******** ; 经营场所: 镇海区贵驷工业小区耕渔路6-8号住所: 贵驷工业小区耕渔路6-8号; 邮政编码: 315206; 电话: ******** ; 经营场所: 贵驷工业小区耕渔路6-8号2005-11-01
注册资本(金)变更610036002005-11-01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黄新华;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610; 百分比: 10%姓名: 黄新华;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360; 百分比: 10%2005-11-01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高康龙;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5490; 百分比: 90%姓名: 高康龙;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3240; 百分比: 90%2005-11-01
投资人备案姓名: 高康龙;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姓名: 高康龙;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2005-11-01
投资人备案姓名: 黄新华;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姓名: 黄新华;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2005-11-01
注册资本变更6100( + 69.44444% )36002005-11-01
投资人备案姓名: 高康龙;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姓名: 高康龙;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2005-07-05
投资人备案姓名: 黄新华;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姓名: 黄新华;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2005-07-05
法定代表人变更姓名: 黄新华;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监事2005-07-05
法定代表人变更姓名: 高康龙;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总经理姓名: 黄新华;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监事2005-07-05
法定代表人变更姓名: 高康龙;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高康龙;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执行董事2005-07-05
经营范围变更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玻璃、特种玻璃、饰面玻璃、玻璃制品、光学仪器、新型墙体装饰材料、电器产品制造、加工;化工原料及产品、玻璃、建筑材料的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许可经营项目: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有效期至2006年12月31日)。行业代码: 3149经营范围: 玻璃、特种玻璃、饰面玻璃、玻璃制品、光学仪器、新型墙体装饰材料、电器产品制造、加工;包装装潢印刷;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化学危险物品)、玻璃、建筑材料的批发、零售、代购代销;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行业代码: 31492005-07-05
注册资本变更3600( + 127.8481% )15802005-07-05
注册资本(金)变更360015802005-07-05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黄新华;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360; 百分比: 10%姓名: 黄新华;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158; 百分比: 2005-07-05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高康龙;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3240; 百分比: 90%姓名: 高康龙;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1422; 百分比: 2005-07-0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姓名: 高康龙;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高康龙;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执行董事2005-07-0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姓名: 高康龙;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总经理姓名: 黄新华;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监事2005-07-0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姓名: 黄新华;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监事2005-07-05
经营范围变更经营范围: 玻璃、特种玻璃、饰面玻璃、玻璃制品、光学仪器、新型墙体装饰材料、电器产品制造、加工;包装装潢印刷;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化学危险物品)、玻璃、建筑材料的批发、零售、代购代销;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行业代码: 3149经营范围: 玻璃、特种玻璃、饰面玻璃、玻璃制品、光学仪器、新型墙体装饰材料、电器产品制造、加工;包装装潢印刷;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化学危险物品)、玻璃、建筑材料的批发、零售、代购代销。行业代码: 31492004-02-25
其他变更变更:名称增资1000万范围2002-07-22
其他变更变更:范围2002-04-04
其他变更变更:增资530万2001-03-13

宁波康力玻璃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黄新华监事
高康龙执行董事
高康龙总经理

宁波康力玻璃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镇环罚字〔2015〕46号区环保局

              宁 波 市 镇 海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镇环罚字〔2015〕46号

 

宁波康力玻璃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211000019953
      组织机构代码证:72047293-8
      法定代表人:高康龙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贵驷工业小区耕渔路6-8号
      根据在线监控数据,你公司在烟气主分析仪运行正常的情况下,氮氧化物浓度超标。经采样检测,你公司废气排放口外排废气氮氧化物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2015年2月16日,我局对你公司涉嫌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经调查,现查明以下事实:

       在线监控数据显示,你公司在烟气主分析仪运行正常的情况下,废气在线监控数据氮氧化物折算浓度超标。2015 年3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正在生产,废气治理设施正在运行,现场于Ⅱ期排放口采样。经检测,你公司有组织排放废气中Ⅱ期排放口折算氮氧化物浓度平均值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同)应当保持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和闲置,并建立台帐,如实记录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运行状况,使排放的污染物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图像证明材料》;《监测报告》;在线监控系统统计数据;《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关于宁波康力玻璃有限公司玻璃熔窑用燃料调整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人营业执照(副本)》等。 
       依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的规定,同时参照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实施细则》,经我局集体讨论,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排污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
       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本决定书,采用转帐支票方式(转账支票抬头:宁波市镇海区罚没款收入)将罚没款缴纳至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局财务室(地址: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雄镇路969号),当场开具“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由我局统一上缴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镇海区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你公司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局
                                  
                                   2015年4月21日

 

2015-04-21
镇环罚字〔2015〕75号区环保局

             宁 波 市 镇 海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镇环罚字〔2015〕75号

 

宁波康力玻璃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211000019953

       组织机构代码证:72047293-8

       法定代表人:高康龙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俞范西路66号

       根据执法检查,2015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正在生产中。经采样检测,你公司废气排放口外排废气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浓度均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2015年6月9日,我局对你公司涉嫌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经调查,现查明以下事实:

       你公司正在生产中,脱硫设施正在运行,执法人员现场于Ⅱ期排放口采样。经检测,你公司Ⅱ期排放口外排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平均排放浓度均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同)应当保持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和闲置,并建立台帐,如实记录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运行状况,使排放的污染物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图像证明材料》;《监测报告》;《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等。

       依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的规定,同时参照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实施细则》,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

       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本决定书,采用转帐支票方式(转账支票抬头:宁波市镇海区罚没款收入)将罚没款缴纳至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局财务室(地址: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雄镇路969号),当场开具“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由我局统一上缴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镇海区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你公司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局                                                                    

               2015年7月22日

2015-07-02
镇环日罚字〔2015〕1号区环保局

宁 波 市 镇 海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按 日 连 续 处 罚 决 定 书

镇环日罚字〔2015〕1号

宁波康力玻璃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211000019953

       组织机构代码证:72047293-8

       法定代表人:高康龙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俞范西路66号

       2015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你公司正在生产中。经采样检测,你公司废气排放口外排废气氮氧化物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2015年7月22日,我局对你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镇环改字〔2015〕39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排污行为,并于当日送达。 2015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督查执法,你公司正在生产中。经采样检测,你公司废气标排口外排废气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浓度仍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2015年8月18日,我局再次对你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镇环改字〔2015〕44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排污行为,并于当日送达。

       2015年9月6日,经采样检测,你公司废气标排口外排废气烟尘、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浓度均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你公司改正了违法排污行为。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同)应当保持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和闲置,并建立台帐,如实记录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运行状况,使排放的污染物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并存在拒不改正的事实。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图像证明材料》;《监测报告》;《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等。  

       依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的规定,2015年8月28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镇环罚字〔2015〕82号),对你公司2015年7月20日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5年9月1日送达。因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保部令第28号)第五条第(一)项:“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以及第十七条:“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第十九条:“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之规定,拟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按日连续处罚的起止时间为2015年7月23日至2015年8月13日。

       2015年9月14日,我局对你公司作出按日连续处罚听证告知书(镇环日罚告〔2015〕1号),于2015年9月16日送达,依法告知你公司享有听证及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维持听证告知的处罚内容不变。现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肆拾肆万元整;计罚方式:2万×22天(2015年7月23日—8月13日)。

       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本决定书,采用转帐支票方式(转账支票抬头:宁波市镇海区罚没款收入)将罚没款缴纳至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局财务室(地址: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雄镇路969号),当场开具“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由我局统一上缴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你公司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局                                                                     

             2015年9月25日

2015-09-25
镇环日罚字〔2015〕1号区环保局宁 波 市 镇 海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 镇环日罚字〔2015〕1号 宁波康力玻璃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211000019953 组织机构代码证:72047293-8 法定代表人:高康龙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俞范西路66号 2015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你公司正在生产中。经采样检测,你公司废气排放口外排废气氮氧化物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2015年7月22日,我局对你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镇环改字〔2015〕39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排污行为,并于当日送达。 2015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督查执法,你公司正在生产中。经采样检测,你公司废气标排口外排废气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浓度仍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2015年8月18日,我局再次对你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镇环改字〔2015〕44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排污行为,并于当日送达。 2015年9月6日,经采样检测,你公司废气标排口外排废气烟尘、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浓度均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你公司改正了违法排污行为。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同)应当保持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和闲置,并建立台帐,如实记录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运行状况,使排放的污染物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并存在拒不改正的事实。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图像证明材料》;《监测报告》;《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等。 依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的规定,2015年8月28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镇环罚字〔2015〕82号),对你公司2015年7月20日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5年9月1日送达。 因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保部令第28号)第五条第(一)项:“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以及第十七条:“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第十九条:“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之规定,拟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按日连续处罚的起止时间为2015年7月23日至2015年8月13日。 2015年9月14日,我局对你公司作出按日连续处罚听证告知书(镇环日罚告〔2015〕1号),于2015年9月16日送达,依法告知你公司享有听证及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维持听证告知的处罚内容不变。现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拾肆万元整; 计罚方式:2万×22天(2015年7月23日—8月13日)。 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本决定书,采用转帐支票方式(转账支票抬头:宁波市镇海区罚没款收入)将罚没款缴纳至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局财务室(地址: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雄镇路969号),当场开具“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由我局统一上缴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你公司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局 2015年9月25日2015-09-25
镇环日罚字〔2015〕1号区环保局宁 波 市 镇 海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 镇环日罚字〔2015〕1号 宁波康力玻璃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211000019953 组织机构代码证:72047293-8 法定代表人:高康龙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俞范西路66号 2015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你公司正在生产中。经采样检测,你公司废气排放口外排废气氮氧化物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2015年7月22日,我局对你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镇环改字〔2015〕39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排污行为,并于当日送达。 2015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督查执法,你公司正在生产中。经采样检测,你公司废气标排口外排废气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浓度仍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2015年8月18日,我局再次对你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镇环改字〔2015〕44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排污行为,并于当日送达。 2015年9月6日,经采样检测,你公司废气标排口外排废气烟尘、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浓度均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你公司改正了违法排污行为。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同)应当保持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和闲置,并建立台帐,如实记录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运行状况,使排放的污染物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并存在拒不改正的事实。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图像证明材料》;《监测报告》;《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等。 依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的规定,2015年8月28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镇环罚字〔2015〕82号),对你公司2015年7月20日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5年9月1日送达。 因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保部令第28号)第五条第(一)项:“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以及第十七条:“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第十九条:“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之规定,拟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按日连续处罚的起止时间为2015年7月23日至2015年8月13日。 2015年9月14日,我局对你公司作出按日连续处罚听证告知书(镇环日罚告〔2015〕1号),于2015年9月16日送达,依法告知你公司享有听证及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维持听证告知的处罚内容不变。现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拾肆万元整; 计罚方式:2万×22天(2015年7月23日—8月13日)。 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本决定书,采用转帐支票方式(转账支票抬头:宁波市镇海区罚没款收入)将罚没款缴纳至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局财务室(地址: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雄镇路969号),当场开具“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由我局统一上缴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你公司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局 2015年9月25日2015-09-25
镇环罚字〔2015〕82号区环保局

                    宁 波 市 镇 海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镇环罚字〔2015〕82号

 

宁波康力玻璃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211000019953

      组织机构代码证:72047293-8

      法定代表人:高康龙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俞范西路66号根据执法检查,2015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正在生产中。经采样检测,你公司废气排放口外排废气氮氧化物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2015年7月28日,我局对你公司涉嫌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经调查,现查明以下事实:

      2015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正在生产中,脱硫设施正在运行,脱销设施正在改造。执法人员现场于Ⅱ期排放口采样。经检测,你公司Ⅱ期排放口外排废气氮氧化物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同)应当保持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和闲置,并建立台帐,如实记录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运行状况,使排放的污染物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图像证明材料》;《监测报告》;《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等。  

      依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的规定,同时参照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实施细则》,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维持事先告知的行政处罚内容不变。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本决定书,采用转帐支票方式(转账支票抬头:宁波市镇海区罚没款收入)将罚没款缴纳至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局财务室(地址: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雄镇路969号),当场开具“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由我局统一上缴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你公司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局                                                                    

                    2015年8月28日

2015-08-28

宁波康力玻璃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注册号商标名分类分类ID状态日期
8169713康力家具20商标无效2010-04-01
8169715康力建筑材料19商标已注册2010-04-01
8169714康力厨房洁具21商标已注册2010-04-01
1689067康力建筑材料19商标续展完成2000-10-23
1692764康力厨房洁具21商标续展完成2000-10-23
8169713康力家具20商标无效2010-04-01
8169715康力建筑材料19商标已注册2010-04-01
8169714康力厨房洁具21商标已注册2010-04-01
1689067康力建筑材料19商标续展完成2000-10-23
1692764康力厨房洁具21商标续展完成2000-10-23

宁波康力玻璃有限公司投资的公司

投资企业法人代表地址出资比例
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军辉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镇海大道中段788号2.7432%

宁波康力玻璃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骆驼支行宁波万里车料有限公司、宁波康力玻璃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16-04-19 (2016)浙0211执123号
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骆驼支行宁波万里车料有限公司、宁波康力玻璃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16-04-19 (2016)浙0211执122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与宁波康力玻璃有限公司、宁波神鹰玻璃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16-08-15 (2016)浙0203执1651号
骆海友、徐仁生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08-15 (2016)浙0203刑初262号
宁波博洋服饰有限公司、吴惠君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2016-08-15 (2016)浙0203民催3号
宜兴市天翔耐火陶瓷有限公司、史建伦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2016-08-15 (2016)浙0203民催7号
天门市万代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舒方君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2016-08-15 (2016)浙0203民催9号
宁波康力玻璃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华盈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012-03-20 (2012)甬镇执民字第50号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宁波康力玻璃有限公司、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08-02 (2016)浙02民初431号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宁波康力玻璃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2017-01-20 (2017)浙0211行审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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