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原上海制笔化工厂)通过改制,于2008年成立了集研发、贸易为一体的专业生产PMMA(372)塑料改性基地,是国内汽车、摩托车信号灯专用PMMA(372)染色材料的专业厂商,具有年产6000吨的生产能力。
公司通过了ISO9000认证,产品严格执行国标ISO的标准,并顺利通过国家监督检测机构的检测,达到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
完善的检测设施,的工程师和技术人员,严格的质量管理,周到的技术服务,快捷的货源供应,使我们的产品赢得越来越多的客户的肯定的信赖。
客户的认可就是我们工作的目标,以诚为本的天来人热忱欢迎您!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余姚市低塘街道黄湖村 -
- 固定电话:
- (0574)62531045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魏强
- 经理手机:
- 13250982058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 电子邮件:
- 646317483@qq.com
- 在线QQ咨询:
- 邮政编码:
- 315400
- 传真号码:
- 86 0574 6253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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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余姚市天来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魏强 | 70% | 人民币700万元 |
朱虹 | 30% | 人民币300万元 |
余姚市天来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经营范围变更 | 一般项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塑料制品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一般项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2-09-27 |
章程备案 | - | - | 2022-09-27 |
经营范围变更 | 一般项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高分子塑料改性加工;塑料制品、五金件、电子元器件、家用电器的制造、加工。 | 2022-09-27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22-09-27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魏强;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朱虹;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姓名: 朱虹;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魏强;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2022-09-27 |
经营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 | 营业期限至: 2019-02-22 | 2019-01-22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成对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684265850 | 2017-03-03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5850G | 注册号:********70190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7-03-03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5850G | 注册号:********70190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7-03-03 |
余姚市天来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朱虹 | 执行董事 |
魏强 | 监事 |
朱虹 | 经理 |
余姚市天来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余环罚字[2016]162号 | 市环境保护局 | 余 姚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余环罚字[2016]162号 被处罚人:余姚市天来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虹,营业执照注册号码:330281000070190,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8426585-0,地 址:余姚市低塘街道黄湖村。 我局于2016年6月3日对被处罚人未按环评审批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6年6月3日,我局对被处罚人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已查明,被处罚人在低塘街道黄湖村,从事PMMA塑料的拉料造粒加工,现场正生产,于2011年通过环保部门的环评审批,并于2014年6月通过“三同时”竣工验收,有4条拉料造粒线(现场使用2条),主要工艺:原料→电热加温→挤出→冷却→切粒→产品。拉料造粒工序产生的废气有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现场拉料造粒线上方的部分集气装置未安装到位,废气未经有效收集排放,废气处理设施电动机由于当日雷雨天气突然破损,处于检修状态,车间内异味较重。 我局认为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九条第三款的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的要求建成污染防治设施并落实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鉴于你单位的行为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有: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朱虹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身份及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实; 2、2016年6月3日现场勘查笔录一份及执法检查照片6张,证明你单位造粒线正在使用、仓库、造粒车间、废气处理装置收集罩未与拉料造粒线对接、废气处理设施电动机未运转、造粒线料仓内的塑料原料等事实; 3、授权委托书、环评报告表及审批意见、竣工验收申请表复印件各一份等事实; 4、2016年6月6日对受委托人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在低塘街道黄湖村,从事PMMA塑料的拉料造粒加工,现场正生产,于2011年通过环保部门的环评审批,并于2014年6月通过“三同时”竣工验收,有4条拉料造粒线(现场使用2条),主要工艺:原料→电热加温→挤出→冷却→切粒→产品。拉料造粒工序产生的废气有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现场拉料造粒线上方的部分集气装置未安装到位,废气未经有效收集排放,废气处理设施电动机由于当日雷雨天气突然破损,处于检修状态,车间内异味较重等证据为凭。 2016年7月25日,本局向被处罚人直接送达了余环罚听告字[2016]13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亦未提出听证要求。 现依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要求建成污染防治设施或落实其他污染防治措施,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落实污染物防治措施; 2、罚款人民币肆万陆仟元整。 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账户全称: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行政罚没收入;开户银行:工行余姚市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限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余姚市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余姚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 2016-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