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宁集物流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浙江省第二大城市、江南水乡兼海港城市宁波,北仑霞浦街道霞浦路5号,我公司主要提供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兼业代理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国际陆路货运代理、国内陆路货运代理,普通货物仓储。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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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宁波市宁集物流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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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勇 | ||
郑益平 |
宁波市宁集物流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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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粮油仓储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保险代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道路货物运输: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罐式);保险代理。(以上经营范围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 国际陆路货运代理、国内陆路货运代理,普通货物仓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保险代理 | 2020-03-11 |
营业期限 | 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 | 营业期限至: 2019-09-13 | 2019-01-02 |
法定代表人 | 郑益平 | 陈光夫 | 2019-01-02 |
联系人变更 | 现联络员姓名:陈幼波;现联络员固定电话:;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现财务负责人姓名:陈幼波;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qq.com;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原联络员姓名:王陈娜;原联络员固定电话:;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qq.com;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原财务负责人姓名:王陈娜;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qq.com;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2019-01-02 |
经营范围 | 道路货物运输: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罐式);保险代理。(以上经营范围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 国际陆路货运代理、国内陆路货运代理,普通货物仓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保险代理 | 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兼业代理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以上经营范围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 国际陆路货运代理、国内陆路货运代理,普通货物仓储。 | 2019-01-02 |
主要人员 | 姓名: 郑益平;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陈建佩;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 姓名: 张则棠;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陈光夫;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19-01-02 |
投资人 | 姓名: 郑益平;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徐勇;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企业名称: 宁波市鄞州交通公路运输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企业名称: 宁波市宁州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2019-01-02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695055023 | 2016-07-28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50231 | 注册号:********69269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7-28 |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兼业代理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以上经营范围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 | 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有效期至2010年9月10日止) | 2010-11-12 |
宁波市宁集物流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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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夫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张则棠 | 监事 |
宁波市宁集物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仑运罚决字[2015] 第3302065115100517号 | 宁波市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 2015年09月06日10时10分,我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前往宁波市宁集物流有限公司,对该公司在2015年8月份发生的一起死亡一人的道路运输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落实到位,并且在事故发生后该公司相关人员未能及时将事故上报至我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因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被我执法人员查获。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 2015-12-04 | ||
鄞公路罚[2016]03(41)10208号 |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3月06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华、张潮伟在X033330212五乡镇宝幢-瞻岐镇五乡镇宝幢-瞻岐镇03K+250M进行检查,浙B8Z993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载处理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100.86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45.86)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宁集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王后军。装载货物为石子,从五乡到瞻岐。本机关于2016年08月1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8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20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或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6-08-12 | ||
鄞公路罚[2016]03(41)10209号 |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5月01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华、张潮伟在X033330212五乡镇宝幢-瞻岐镇五乡镇宝幢-瞻岐镇03K+200M进行检查,浙B8Z993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载处理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97.71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42.71)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宁集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王后军。装载货物为石子,从五乡到瞻岐。本机关于2016年08月1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8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20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4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或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6-08-12 | ||
鄞公路罚[2016]03(41)0683号 |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8月12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张潮伟、王华在X033330212五乡镇宝幢-瞻岐镇00K+300M进行检查,浙B8Z993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载处理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101.88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46.88)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宁集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王后军。装载货物为石子,从瞻岐到五乡。本机关于2016年08月1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8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068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6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6-08-12 | ||
奉公路罚[2015]03(41)0055号 | 奉化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1月22日 奉化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梁坚、董建成在X001330283宁波-西坞2K+400M进行检查,浙B8X12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江拔线奉化联合治超检查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60.38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0.38)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宁集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邓铭星。装载货物为味精,从宁波北仑港到奉化莱克味精厂。本机关于2015年01月2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江拔线奉化联合治超检查站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1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奉北公路罚告 03(41)005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8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奉化市人民政府/奉化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奉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5-01-22 |
宁波市宁集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开金华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区支公司、宁波市宁集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7-01-12 | (2017)浙0282民初665号 |
邹金斌与宁波市宁集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6-12-30 | (2016)浙0206民初7552号 |
叶友章、叶恩丽等与邓清华、宁波市宁集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11-09 | (2015)甬余民初字第3504号 |
周爱菊、丁春莲等与宁波市宁集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0-03-31 | (2010)甬仑民初字第3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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