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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号公馆是一座欧式设计风格的温泉酒店,整体占地面积一万五千平米,设有大型封闭式停车场,停车安全便捷。酒店主体3层,功能齐备,设施,服务专业。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4-87786888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宁波江东八号公馆温泉酒店有限公司
- 简称:
- 江东八号公馆温泉酒店
- 主要经营产品:
- 未提供
- 经营范围:
- 餐饮服务;食品的批发、零售;药品经营;公共浴室;茶座;游泳池;娱乐场所经营(以上凭有效许可证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除外;文化用品、化妆品、日用百货、服装鞋帽、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家具、家用电器、农畜产品(除活禽)、工艺品、...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204000036369
- 发证机关:
-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经营期限:
- 永久
- 经营状态:
- 已注销
- 成立时间:
- 2009年01月12日
- 职员人数:
- 100人
- 所属行业:
- 住宿业 » 江东区住宿业
- 所属城市黄页:
- 宁波企业网 » 江东区
- 顺企编码:
- 9033213
宁波江东八号公馆温泉酒店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刘建林 | 54.46% | 人民币16.5万元 |
李东升 | 44.55% | 人民币13.5万元 |
赵秀娟 | 0.99% | 人民币0.3万元 |
宁波江东八号公馆温泉酒店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注册资本变更 | . | 2018-08-02 | |
经营范围变更 | 住宿;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药品经营;公共浴室;足浴服务;茶座;游泳池;娱乐场所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除外;文化用品、化妆品、日用百货、服装鞋帽、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家具、家用电器、农畜产品(除活禽)、工艺品、水果、蔬菜、机电设备的批发、零售及网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餐饮服务;食品的批发、零售;药品经营;公共浴室;茶座;游泳池;娱乐场所经营(以上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除外 ;文化用品、化妆品、日用百货、服装鞋帽、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家具、家用电器、农畜产品(除活禽)、工艺品、水果、蔬菜、机电设备的批发、零售及网上销售。 | 2018-08-02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赵秀娟; 出资额: .万; [新增] 姓名: 李东升;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刘建林;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姓名: 李东升; 出资额: .万; 姓名: 刘建林; 出资额: .万; | 2018-08-02 |
名称变更 | 宁波鄞州八号公馆温泉酒店有限公司 | 宁波江东八号公馆温泉酒店有限公司 | 2017-06-23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兴路号 | 江东区中兴路号 | 2017-06-23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餐饮服务;食品的批发、零售;药品经营;公共浴室;茶座;游泳池;娱乐场所经营(以上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 许可经营项目: 中型餐馆:中餐制售(含凉拌菜,冷荤食品),公共浴室,茶座(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经营)。 | 2016-03-30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除外 ;文化用品、化妆品、日用百货、服装鞋帽、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家具、家用电器、农畜产品(除活禽)、工艺品、水果、蔬菜、机电设备的批发、零售及网上销售。 | 一般经营项目: 剧院;游泳池管理。 | 2016-03-30 |
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9-01-12 至 | 营业期限: 2009-01-12 至 2019-01-11 | 2016-03-30 |
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9-01-12 至 | 营业期限: 2009-01-12 至 2019-01-11 | 2016-03-30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681098807 | 2016-01-04 |
宁波江东八号公馆温泉酒店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刘建林 | 执行董事 |
刘建林 | 经理 |
李东升 | 监事 |
宁波江东八号公馆温泉酒店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甬东文广新罚字﹝2015﹞第20号 | 宁波市江东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 当事人:宁波江东八号公馆温泉酒店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21日晚上,当事人未向文化主管部门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在二楼演艺厅举办营业性演出。另查明,当事人二楼演艺厅不单独售票,费用含在客人的浴资里,故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当事人的前述经营行为已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获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主动停止当晚的演出,由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该情形符合《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 2015年12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甬东文广新罚告字﹝2015﹞第2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向本机关提出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彩虹分理处(地址:彩虹北路9-13号、单位编码081501、罚没项目030105)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或者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15-12-28 | ||
甬东卫公罚〔2015〕0037号 | 区卫生局 | 宁波市江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甬东卫公罚〔2015〕0037号 当事人:宁波江东八号公馆温泉酒店有限公司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查明,你单位自2015年08月01日开始至2015年08月12日案发时止,未依法取得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对外从事游泳馆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关于“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的规定,已构成“未依法取得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对外从事游泳馆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鉴于你单位同时具有《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从轻情节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规定情形(擅自营业时间不足1个月)”的从轻情节,且违法行为被我局发现后,你单位已改正了违法行为;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和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法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江东支行或各分理处缴纳,地址: 江东支行:中兴路759号天润商座一楼; 孔雀分理处:兴宁路41号 凤凰分理处:甬港南路249号; 彩虹分理处:彩虹北路9—13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波市江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印章) 2015年10月26日 | 2015-10-26 | ||
甬东卫公罚〔2016〕0040号 | 区卫生局 | 宁波市江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甬东卫公罚〔2016〕0040号 当事人:宁波江东八号公馆温泉酒店有限公司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查明,你单位宁波江东八号公馆温泉酒店有限公司2016年06月21日所供游泳池水水样细菌总数、尿素两项检测值不符合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规定的检测值,2016年07月05日所供深水区、浅水区游泳池水水样尿素、游离性余氯,浸脚池游离性余氯不符合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规定的检测值。 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关于“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的规定,已构成“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应依照《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关于“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的规定予以处罚,又因本案没有从重及从轻情节,应对你单位实施一般处罚。 因你单位已改正了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法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江东支行或各支行营业部缴纳,地址: 江东支行:中兴路759号天润商座一楼; 兴宁支行:兴宁路44号; 凤凰支行:甬港南路249号; 彩虹支行:彩虹北路9—13号。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宁波市江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印章) 2016年08月17日 | 2016-08-17 | ||
甬东卫公罚〔2016〕0042号 | 区卫生局 | 宁波市江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甬东卫公罚〔2016〕0042号 当事人:宁波江东八号公馆温泉酒店有限公司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查明,我局于2016年06月24日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行为,经我局2016年07月08日对你单位的现场检查,你单位逾期未改正。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关于“……‘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的规定,已构成“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逾期不改”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九)项关于“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你单位具有《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从轻情节,又具有《宁波市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试行)》裁量标准中规定的“未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1个月的”违法程度较轻的情形,而该情形属于《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规定情形”从轻情节,且没有其他从重及从轻情节,我局依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因你单位在违法行为被我局发现后,已改正了违法行为;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九)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和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法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上述罚款,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江东支行或各支行营业部缴纳,地址: 江东支行:中兴路759号天润商座一楼; 兴宁支行:兴宁路44号; 凤凰支行:甬港南路249号; 彩虹支行:彩虹北路9—13号。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宁波市江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印章) 2016年09月08日 | 2016-09-08 |
宁波江东八号公馆温泉酒店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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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852550 | 瀛乐汤 | 医疗园艺 | 44 | 商标注册申请等待受理中 | 2016-08-02 |
![]() | 20852495 | 瀛乐汤 | 餐饮住宿 | 43 | 商标注册申请等待受理中 | 2016-08-02 |
![]() | 20852495 | 瀛乐汤 | 餐饮住宿 | 43 | 商标注册申请等待受理中 | 2016-08-02 |
![]() | 20852550 | 瀛乐汤 | 医疗园艺 | 44 | 商标注册申请等待受理中 | 2016-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