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工厂地址:
- 奉化市尚田镇尚二南路15号 -
- 固定电话:
- 0574-88525676 未核实,仅供参考
- 厂长:
- 胡华国
- 手机号码:
- 未提供
- 邮政编码:
- 315511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奉化市华杰工艺品厂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胡华国 | 100% | 人民币10万元 |
奉化市华杰工艺品厂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 | 现联络员姓名:胡华国;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com; 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 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胡华国;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com;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原联络员姓名:胡华国;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 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胡琼;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2017-09-21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尚田镇尚二南路**号 | 奉化市尚田镇尚二南路**号 | 2017-09-21 |
名称变更 | 宁波奉化华杰工艺品厂 | 奉化市华杰工艺品厂 | 2017-09-21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 | 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7-09-21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2647H | 注册号:********94939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7-09-21 |
注册号: ********94939 | 注册号: ********024 | 2011-07-05 |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94939 | 注册号: ********024 | 2011-07-05 |
集团编号升级 | 注册号: ***** | 注册号: *****24 | 2011-07-05 |
注册号升级 | 注册号: ***** | 注册号: *****24 | 2011-07-05 |
注册号升级 | 注册号: ********94939 | 注册号: ********024 | 2011-07-05 |
奉化市华杰工艺品厂的行政处罚
奉土行罚〔2015〕168号 | 市国土资源局 | 当事人:奉化市华杰工艺品厂,法定代表人:胡华国,住所地:奉化市尚田镇尚兴路。 经我局查实,2005年9月,当事人以协议形式从尚田镇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转得3.7亩土地。之后,当事人在上述位置建造厂房,2005年12月完工,建成厂房和围墙。2015年1月经奉化市土地勘测规划院现场勘测,总占用土地面积2480平方米,其中2115平方米土地已于2006年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奉国用(2006)字第7-1474号),超批准用地365平方米,超批准用地上建筑占地面积8平方米,建筑面积8平方米,对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土地性质:其中建制镇用地2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般农田38平方米和I类基本农田325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违法事实由胡华国本人笔录、现场勘测结果告知笔录、违法用地现状图、违法现场照片、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实。 当事人超出批准面积占用土地建造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对照土地利用现状图,所占土地现状为农村宅基地2平方米,水田363平方米,依照《奉化市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四)规定,占用农村宅基地属于违法情节较轻;依照《奉化市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三)规定,占用水田属于违法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0]292号)收费标准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65平方米土地; 2、责令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63平方米一般农田和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平方米建制镇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根据违法情节严重从重处罚,对非法占用的325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耕地开垦费二倍罚款(每平方米50元),计16250元;对非法占用的40平方米农村宅基地和水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1200元;共计1745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罚没款可凭本处罚决定书到奉化工商银行或奉化农商银行支付(单位:奉化市国土资源局,单位编号07001,项目代码6001,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或奉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奉化市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不服的,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奉化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 2015-08-24 |
奉化市华杰工艺品厂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奉化市国土资源局与奉化市华杰工艺品厂执行裁定书 | 2016-09-09 | (2016)浙0283执1551号 |
严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6-09-13 | (2016)浙0283刑初601号 |
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6-09-13 | (2016)浙0283刑初602号 |
奉化市国土资源局与奉化市华杰工艺品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 2016-05-12 | (2016)浙0283行审149号 |
奉化市国土资源局与奉化市华杰工艺品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 2016-05-12 | (2016)浙0283行审14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