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奉化市西坞街道奉郭公路11号 -
- 固定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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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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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4-88075818 |
手机号码 | 159****5556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宁波市乐信机械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李加信 | 100% | 人民币150万元 |
宁波市乐信机械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李加信;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李加信;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姓名: 陈建芳;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新增] | 姓名: 李加信;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李远东;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退出] | 2021-02-05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西坞街道奉郭公路**号 | 奉化市西坞街道奉郭公路**号 | 2021-02-05 |
出资方式备案 | 姓名: 李加信; 出资额: ***万; 出资形式: 货币; | 姓名: 李加信; 出资额: ***万; 出资形式: 货币; 姓名: 李远东; 出资额: **万; 出资形式: 货币; | 2021-02-05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21-02-05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0930X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1-26 |
住所变更 | 住所: 奉化市西坞街道奉郭公路**号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西坞街道 | 住所: 奉化市西坞街道开发区(白杜南岙)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西坞街道 | 2016-01-26 |
行业代码变更 | 行业代码:3484 | 行业代码:3800 | 2016-01-26 |
行业代码变更 | 行业代码:3484 | 行业代码:3800 | 2016-01-26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奉化市西坞街道奉郭公路11号; 邮政编码: 315508;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西坞街道 | 住所: 奉化市西坞街道开发区(白杜南岙); 邮政编码: 315508;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西坞街道 | 2016-01-26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0930X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1-26 |
宁波市乐信机械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李加信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李远东 | 监事 |
宁波市乐信机械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奉土行罚〔2015〕263号 | 市国土资源局 | 奉化市国土资源局 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奉土行罚〔2015〕263号 当事人:宁波市乐信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加信,住所地:奉化市西坞街道南岙村。 经我局查实,2004年6月起当事人在西坞街道南岙村非法占用5002平方米土地进行填方拟建厂房,我局对此依法作出奉土行罚[2007]2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之后,当事人再次未经依法批准,于2008年5月起在原处罚范围内建造综合厂房,2009年3月完工,新建成二层厂房一幢、三层办公楼一幢、附属用房3间、简易钢棚4只。奉化市土地勘测规划院现场勘测,总占用土地面积5002平方米,新增建筑面积5103平方米。对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土地性质为村庄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违法事实由李加信本人笔录、现场勘测结果告知笔录、违法用地现状图、违法现场照片、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证实、土地协议书、奉土行罚[2007]29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述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造厂房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对照土地利用现状图,所占土地现状为村庄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002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00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或奉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奉化市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不服的,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奉化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 2015-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