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工厂地址:
- 宁海县长街镇长街村 -
- 厂长:
- 谢伟成
- 厂长手机:
- 13306626653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 电子邮件:
- nbyc2004@163.com
- 邮政编码:
- 31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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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133****6653 |
电子邮箱 | nbyc2004@163.com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宁海县伟成职业服装厂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谢伟成 | 100% | 人民币10万元 |
宁海县伟成职业服装厂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H | 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3698927X | 2017-12-28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谢伟成; 出资额: 10; 百分比: 100% [新增] | 姓名: 胡亚蓉; 出资额: 10; 百分比: 100% [退出] | 2010-09-13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服装制造、加工。 | 一般经营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服装制造、加工。 | 2010-09-13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谢伟成 | 胡亚蓉 | 2010-09-13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姓名: 谢伟成; 出资额: 10; 百分比: 100% | 姓名: 胡亚蓉; 出资额: 10; 百分比: 100% | 2010-09-13 |
注册号: ********41327 | 注册号: ********587 | 2009-05-15 | |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2-4-23 至 | 营业期限: 2002-4-23 至 2010-4-22 | 2009-05-15 |
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2-4-23 至 | 营业期限: 2002-4-23 至 2010-4-22 | 2009-05-15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41327 | 注册号: ********587 | 2009-05-15 |
住所变更 | 住所: 宁海县长街镇长街村 邮政编码: 315600 电话: ******** | 住所: 宁海县城关桃源中路1号 邮政编码: 315600 电话: ******** | 2006-02-16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宁海县长街镇长街村; 邮政编码: 315600; 电话: ******** | 住所: 宁海县城关桃源中路1号; 邮政编码: 315600; 电话: ******** | 2006-02-16 |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服装制造、加工。行业代码: 1810经营方式: 制造、加工。 | 经营范围: 主营:服装。 兼营:无。行业代码: 1810经营方式: 制造、加工。 | 2005-09-28 |
企业类型变更 | 个人独资企业 | 私营独资企业 | 2005-09-28 |
营业期限变更 | 经营起始日期: 2002-4-23 经营截止日期: 2010-4-22; 执照有效期限起始日期: 2002-4-23 执照有效期限截止日期: 2006-4-22; 驻在期限起始日期: 驻在期限截止日期: | 经营起始日期: 2002-4-23 经营截止日期: 2006-4-22; 执照有效期限起始日期: 2002-4-23 执照有效期限截止日期: 2006-4-22; 驻在期限起始日期: 驻在期限截止日期: | 2005-09-28 |
变更:企业经营地址。 | 无 | 2003-09-22 | |
其他变更 | 变更:企业经营地址。 | 无 | 2003-09-22 |
宁海县伟成职业服装厂的行政处罚
宁土资罚〔2015〕79号 | 县国土资源局 | 宁 海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宁土资罚〔2015〕79号 被处罚人:宁海县伟成职业服装厂 住 所 地:宁海县长街镇长街村 投 资 人:谢伟成 经查实,2007年5月开始,宁海县伟成职业服装厂超出批准面积在宁海县长街镇长街村农民集体土地上(该厂原厂房的东南面和东北面)建造大门和围墙。经现场勘测,超出批准部分总占地面积为188.9平方米,其中东北面超出部分占地面积为179.1平方米,已建一处绿化带和部分水池,其余土地水泥硬化并建造围墙;东南面超出部分占地面积为9.8平方米,已建一处大门,其余土地水泥硬化并建造围墙。通过核对长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被占用的188.9平方米土地中有177.9平方米的土地规划类别为耕地(一般农田),在该地块上建有一处绿化带、部分水池和围墙,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余被占用的11平方米的土地规划类别为建设用地,在该地块上已建一处大门和围墙,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违法用地现场勘测图、违法案件现场照片和涉案土地类别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认定表等证据予以证明。 宁海县伟成职业服装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2015年11月24日,本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宁土资罚告〔2015〕79号),并于2015年11月26日送达给宁海县伟成职业服装厂。宁海县伟成职业服装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为了保护土地资源,维护土地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宁海县伟成职业服装厂退还非法占用的188.9平方米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77.9平方米耕地(一般农田)上建造的水池、绿化带、围墙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1平方米建设用地上新建的大门、围墙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耕地(一般农田)每平方米25元和建设用地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4612.5元。 被处罚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觉履行以上处罚决定。所处罚款由被处罚人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宁海县支行(地点位于县国土资源局对面)缴入宁海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或者到中国建设银行宁海县支行(地址位于宁海县跃龙街道中山中路87号)缴入宁海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之后持银行缴款凭证到宁海县国土资源局财务室(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中路199号)开《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应缴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海县人民政府或宁波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服的,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期满后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海县国土资源局 2015年12月4日 | 2015-12-04 |
宁海县伟成职业服装厂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宁海县国土资源局与宁海县伟成职业服装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 2016-10-19 | (2016)浙0226行审8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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