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越升建材经营部,办公室地址位于浙江省第二大城市、江南水乡兼海港城市宁波,宁海县桃源街道下桥村,我经营部主要提供一般经营项目:建筑材料批发、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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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经营部地址:
- 宁海县桃源街道下桥村 -
- 固定电话:
- (0574) 未核实,仅供参考
- 老板:
- 黄财明
- 老板手机:
- 13586676826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 邮政编码:
- 315000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宁海县越升建材经营部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黄财明 | 34% | 人民币3.4万元 |
杨亚琴 | 33% | 人民币3.3万元 |
黄财湖 | 33% | 人民币3.3万元 |
宁海县越升建材经营部的行政处罚
宁市监处〔2015〕385号 | 宁海县工商分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宁市监处〔2015〕385号; 案件名称:宁海县越升建材经营部(普通合伙)等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宁海县越升建材经营部(普通合伙);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黄财明;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宁海县越升建材经营部于2015年4月24日,从青鸿达(原杭州青钢)购进热轧带肋钢筋(生产单位:青鸿达(原杭州青钢),型号规格:Φ10mm,生产日期:2015/4/22)3.2吨,进货价格2170元/吨,销售价格2200元/吨。2015年4月29日本局对当事人库存的3.2吨热轧带肋钢筋进行了抽样,并委托宁波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其中抽取检验用样品80cm(10根),备份样品数量80cm(10根)。2015年5月13日,该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FXW20152436的检测报告,当事人销售的热轧带肋钢筋的所检项目中重量偏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判定为不合格。本局于2015年5月25日收到前述检测报告,并于当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已将库存的热轧带肋钢筋售出,货值金额7040元,违法所得96元。2014年5月25日,被本局查获。;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宁海县越升建材经营部(普通合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属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对该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宁海县工商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15-08-17 | 2015-08-17 | ||
宁市监处〔2015〕385号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 当事人宁海县越升建材经营部(普通合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属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对该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015-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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