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余姚市低塘街道芦城村田中央57号
- 固定电话:
- 0574-62278191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张银科
- 经理手机:
- 13819847460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 电子邮件:
- 29622181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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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 3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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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 宁波轩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
简称: | 轩力金属 |
主要经营产品: | 未提供 |
经营范围: | 金属制品的研发;铝制品、塑料制品、五金件、胶木制品及配件、模具、家用电器、机械设备的制造、加工;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281000215833 |
发证机关: |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12年01月11日 |
所属分类: | 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 |
所属城市: | 宁波企业网 余姚市 余姚市低塘 |
类型: | 公司 |
顺企编码: | 9102088 |
宁波轩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杨丽华 | 25% | 人民币500万元 |
张银科 | 25% | 人民币500万元 |
张如章 | 25% | 人民币500万元 |
潘莉青 | 25% | 人民币500万元 |
宁波轩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经营范围变更 | 一般项目:金属工具制造;塑料制品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模具制造;家用电器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日用品销售;喷涂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一般项目:金属工具制造;塑料制品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模具制造;家用电器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日用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2020-06-05 |
经营范围变更 | 一般项目:金属工具制造;塑料制品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模具制造;家用电器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日用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金属制品的研发;铝制品、塑料制品、五金件、胶木制品及配件、模具、家用电器、机械设备的制造、加工;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 2020-03-27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新堰东路**号(自主申报) | 余姚市低塘街道芦城村田中央**号 | 2020-01-13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6-11-11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潘莉青;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杨丽华;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张如章;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张银科; 出资额: ***; 百分比: **% | 姓名: 潘莉青;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杨丽华;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张如章;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张银科; 出资额: **; 百分比: **% | 2016-11-11 |
实收资本变更 | 2000( + 1900% ) | 100 | 2016-11-11 |
注册资本变更 | 2000( + 1900% ) | 100 | 2016-11-11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2000 | 100 | 2016-11-11 |
实收资本变更 | 2000 | 100 | 2016-11-11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姓名: 潘莉青; 出资额: 500; 百分比: 25%姓名: 杨丽华; 出资额: 500; 百分比: 25%姓名: 张如章; 出资额: 500; 百分比: 25%姓名: 张银科; 出资额: 500; 百分比: 25% | 姓名: 潘莉青; 出资额: 25; 百分比: 25%姓名: 杨丽华; 出资额: 25; 百分比: 25%姓名: 张如章; 出资额: 25; 百分比: 25%姓名: 张银科; 出资额: 25; 百分比: 25% | 2016-11-11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潘莉青;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杨丽华;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张如章;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张银科; 出资额: ***; 百分比: **% | 姓名: 潘莉青;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杨丽华;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张如章;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张银科; 出资额: **; 百分比: **% | 2016-11-10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587470713 | 2016-03-01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07130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3-01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07130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3-01 | |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12-1-11 至 | 营业期限: 2012-1-11 至 2022-1-10 | 2015-01-08 |
经营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12-1-11 至 | 营业期限: 2012-1-11 至 2022-1-10 | 2015-01-08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金属制品的研发;铝制品、塑料制品、五金件、胶木制品及配件、模具、家用电器、机械设备的制造、加工;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 一般经营项目: 金属制品的研发,铝制品、塑料制品、五金件、胶木制品及配件、模具、家用电器、机械设备的制造、加工。 | 2015-01-08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金属制品的研发;铝制品、塑料制品、五金件、胶木制品及配件、模具、家用电器、机械设备的制造、加工;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 一般经营项目: 金属制品的研发,铝制品、塑料制品、五金件、胶木制品及配件、模具、家用电器、机械设备的制造、加工。 | 2015-01-07 |
经营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12-1-11 至 | 营业期限: 2012-1-11 至 2022-1-10 | 2015-01-07 |
宁波轩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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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银科 | 执行董事 |
潘莉青 | 监事 |
张银科 | 经理 |
宁波轩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余环罚字[2016]213号 | 市环境保护局 | 余 姚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余环罚字[2016]213号 被处罚人:宁波轩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银科,地址:余姚市低塘街道芦城村田中央57号。 我局于2016年6月23日对被处罚人发生环境污染突发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环保部门报告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6年6月23日,我局对被处罚人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已查明,被处罚人在低塘街道芦城村田中央57号,已于2015年4月通过环保部门的环评审批,并通过了“三同时”竣工验收,主要从事铝制品的压铸加工,压铸工序产生的脱模废气有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监察当日,该处理设施因雷电天气而自动跳闸停运,企业未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导致脱模废气未经收集处理排放,且未向环保部门报告。 我局认为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发生环境污染突发事故时,排污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有: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张银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身份及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实; 2、环评及验收申请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有环评审批及验收手续等事实。 3、2016年6月23日现场勘查笔录一份及执法检查照片6张,证明你单位压铸车间、废气收集装置、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数控车床、铝锭、脱模废气等事实; 4、2016年6月24日对当事人张银科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在低塘街道芦城村田中央57号,已于2015年4月通过环保部门的环评审批,并通过了“三同时”竣工验收,主要从事铝制品的压铸加工,压铸工序产生的脱模废气有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监察当日,该处理设施因雷电天气而自动跳闸停运,企业未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导致脱模废气未经收集处理排放,且未向环保部门报告等证据为凭。 2016年9月19日,本局向被处罚人直接送达了余环罚听告字[2016]18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亦未提出听证要求。 现依据《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 2、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 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账户全称: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行政罚没收入;开户银行:工行余姚市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限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余姚市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余姚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 2016-10-11 |
宁波轩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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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93032 | 轩力金属 SURELY | 材料加工 | 40 | 商标注册申请中 | 2016-11-14 | |
21893032 | 轩力金属 SURELY | 材料加工 | 40 | 商标注册申请中 | 2016-11-14 |
宁波轩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专利证书
CN105700874A | 发明公布 | 2016-06-22 | 一种自动编码雕刻程序的运行方法 | 计算;推算;计数 | 张银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