仑公路罚[2015]03(41)0162号 | |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10月12日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何富祥、朱新宇在S320骆亚线15K+750M进行检查,浙B8K800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江南公路治超卸载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3.4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3.4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龙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向贵安。装载货物为水泥,从北仑台塑到小港亚飞。本机关于2015年10月1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江南公路治超卸载点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0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仑北公路罚告 03(41)016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北仑区人民政府或北仑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10-12 |
仑运罚决字[2015] 第3302065115000127号 | | 宁波市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 2015年02月12日10时45分,我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前往北仑区许胡村宁波龙诚物流有限公司,对该公司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在2014年10月份发生一起亡人事故,并没有及时上报至我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安全法规科,该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涉嫌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被我执法人员发现。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 2015-03-02 |
仑运罚决字[2015] 第3302065115000407号 | | 宁波市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 2015年06月24日14时51分,张电园至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综合服务中心对浙B.8V569牵引车进行二级维护签证,执法人员发现该车二级维护有效期至2015年5月30日,但该车实际维护检测日期为2015年6月24日,已超期24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 2015-06-24 |
宁公路罚[2016]03(41)0014号 | | 宁海县公路管理局 | 2016年01月12日 宁海县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鲍伟通、张永满在S311象西线51K+100M进行检查,浙B8U660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214省道宁海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75.32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0.32)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龙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王永。装载货物为水泥,从宁海海螺水泥厂到北仑。本机关于2016年01月1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214省道宁海超限运输检测站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1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宁北公路罚告 03(41)001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海县交通运输局或宁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6-01-12 |
余公路罚[2016]03(41)0176号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6月02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任锺、徐冀军在X232330281余姚大道15K+500M进行检查,浙B8T381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稽查中队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73.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8.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龙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吴波。装载货物为水泥,从泗门到余姚。本机关于2016年06月03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余姚市公路管理段稽查中队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6月0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余北公路罚告 03(41)017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6-06-03 |
慈公路罚[2015]03(41)10503号 | |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1月03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陈群、范勇敢在G329杭朱线164K+155M进行检查,浙B8U660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杭朱线164K+155M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66.8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1.8)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龙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王永。装载货物为粉煤灰,从镇海四电站到城关。本机关于2015年10月10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0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慈北公路罚告 03(41)1050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慈溪市人民政府或慈溪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10-10 |
慈公路罚[2015]03(41)0094号 | |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3月25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陈群、范勇敢在X120330282龙头场-西缪路29K+000M进行检查,浙B8H568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龙西线29K+000M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71.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6.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龙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尹传灵。装载货物为水泥,从宁波海螺水泥公司到余姚。本机关于2015年03月2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坎墩养护站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3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慈北公路罚告 03(41)009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慈溪市人民政府或慈溪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03-25 |
慈公路罚[2015]03(41)10058号 | |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4月06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陈群、范勇敢在G329杭朱线164K+155M进行检查,浙B8T381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杭朱线164K+155M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736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86)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龙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曹志辉。装载货物为水泥,从北仑海螺水泥厂到余姚小曹娥。本机关于2015年05月07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5月0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慈北公路罚告 03(41)1005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7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慈溪市人民政府或慈溪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05-07 |
慈公路罚[2015]03(41)0128号 | |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4月09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翁国伟、张柏明在X120330282龙头场-西缪路龙西线27K+500M进行检查,浙B8H568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龙西线27K+500M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73.1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8.1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龙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尹传灵。装载货物为罐装水泥,从宁波港口到杭州湾新区。本机关于2015年04月0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4月0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慈北公路罚告 03(41)012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慈溪市人民政府或慈溪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04-09 |
慈公路罚[2015]03(41)0202号 | |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13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陈军伟、严银锋在X120330282龙头场-西缪路11K+100M进行检查,浙B8C160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龙山中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76.5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1.5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龙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杨华东。装载货物为煤灰,从慈东发电厂到坎墩搅拌站。本机关于2015年05月13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龙山中队停车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5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慈北公路罚告 03(41)020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慈溪市人民政府或慈溪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05-13 |
慈公路罚[2015]03(41)0427号 | |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8月19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翁国伟、张柏明在X120330282龙头场-西缪路30K+700M进行检查,浙B8C160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龙西线30K+700M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89.88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34.88)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龙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张银飞。装载货物为罐装水泥,从镇海炼化厂到杭州湾新区。本机关于2015年08月1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8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慈北公路罚告 03(41)042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42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慈溪市人民政府或慈溪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08-19 |
慈公路罚[2015]03(41)0511号 | |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10月10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陈群、范勇敢在X120330282龙头场-西缪路28K+300M进行检查,浙B8U660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坎墩养护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76.12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1.12)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龙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王永。装载货物为水泥,从宁波海螺水泥有限公司到余姚。本机关于2015年10月10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坎墩养护站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0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慈北公路罚告 03(41)051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慈溪市人民政府或慈溪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10-10 |
慈公路罚[2015]03(41)0529号 | |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10月20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陈群、范勇敢在X120330282龙头场-西缪路28K+300M进行检查,浙B8K291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龙西线28K+300M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71.56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6.56)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龙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王贺。装载货物为水泥,从北仑海螺水泥有限公司到余姚。本机关于2015年10月20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慈溪市综合治超停车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0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慈北公路罚告 03(41)052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慈溪市人民政府或慈溪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10-20 |
慈公路罚[2015]03(41)0530号 | |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10月20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陈群、范勇敢在X120330282龙头场-西缪路28K+100M进行检查,浙B8U660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慈溪市综合治超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74.86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9.86)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龙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王永。装载货物为水泥,从宁波北仑海螺水泥厂到余姚。本机关于2015年10月20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慈溪市综合治超停车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0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慈北公路罚告 03(41)053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慈溪市人民政府或慈溪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5-10-20 |
慈公路罚[2016]03(41)10173号 | |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1月01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陈群、段建淼在G329杭朱线164K+155M进行检查,浙B8K291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杭朱线164K+155M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67.69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2.69)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龙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王贺。装载货物为粉煤灰,从镇海四电站到慈溪市杭州湾新区。本机关于2016年06月13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6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慈北公路罚告 03(41)1017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慈溪市人民政府或慈溪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6-06-13 |
慈公路罚[2016]03(41)0016号 | |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3月15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周海平、冀柏康在X120330282龙头场-西缪路32K+900M进行检查,浙B8U660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坎墩养护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67.9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2.9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龙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王永。装载货物为灌装水泥,从北仑到杭州湾新区。本机关于2016年03月1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3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慈北公路罚告 03(41)001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7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慈溪市人民政府或慈溪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6-03-15 |
慈公路罚[2016]03(41)0104号 | |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4月28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陈群、段建淼在X120330282龙头场-西缪路28K+200M进行检查,浙B8G910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慈溪市综合治超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71.3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6.3)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龙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张银飞。装载货物为水泥,从北仑海螺水泥厂到余姚。本机关于2016年04月28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慈溪市综合治超停车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4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慈北公路罚告 03(41)010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慈溪市人民政府或慈溪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6-04-28 |
慈公路罚[2016]03(41)0121号 | |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5月10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陈群、段建淼在X120330282龙头场-西缪路28K+300M进行检查,浙B8K330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慈溪市综合治超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70.78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5.78)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龙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康现辉。装载货物为水泥,从北仑海螺水泥厂到余姚。本机关于2016年05月10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慈溪市综合治超停车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5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慈北公路罚告 03(41)012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慈溪市人民政府或慈溪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6-05-10 |
慈公路罚[2016]03(41)0122号 | |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5月10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陈群、段建淼在X120330282龙头场-西缪路28K+300M进行检查,浙B8H618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慈溪市综合治超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71.96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6.96)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龙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刘伟。装载货物为水泥,从北仑海螺水泥厂到余姚。本机关于2016年05月10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慈溪市综合治超停车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5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慈北公路罚告 03(41)012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慈溪市人民政府或慈溪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6-05-10 |
慈公路罚[2016]03(41)0124号 | |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5月13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陈群、段建淼在X120330282龙头场-西缪路27K+300M进行检查,浙B8K751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龙西线27K+300M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71.16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6.16)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龙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刘付强。装载货物为煤灰,从镇海电厂到坎墩。本机关于2016年05月13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慈溪市综合治超停车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5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慈北公路罚告 03(41)012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慈溪市人民政府或慈溪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6-05-13 |
慈公路罚[2016]03(41)0278号 | |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8月04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陈国南、姚杨在X120330282龙头场-西缪路28K+100M进行检查,浙B8H568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慈溪市综合治超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71.3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6.3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龙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王凯。装载货物为水泥,从北仑海螺水泥厂到杭州湾新区。本机关于2016年08月04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慈溪市综合治超停车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8月0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慈北公路罚告 03(41)027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慈溪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6-08-04 |
慈公路罚[2016]03(41)0351号 | |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8月22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陈国南、姚杨在X120330282龙头场-西缪路28K+100M进行检查,浙B8H568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龙西线28K+100M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70.58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5.58)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龙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王凯。装载货物为水泥,从宁波北仑海螺水泥厂到慈溪市长河镇。本机关于2016年08月2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慈溪市综合治超停车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8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慈北公路罚告 03(41)035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慈溪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2016-08-22 |
绍市公路罚〔2015〕G34-f号 | | 绍兴市公路管理局 | 2015年07月20日00时00分驾驶员张银飞驾驶车牌号为浙B8C160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煤灰从宁波到绍兴,途经绍诸高速公路19K+00M时,绍兴市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绍诸中队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7865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2365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 | 2015-07-20 |
柯公路罚〔2015〕A690-b号 | | 柯桥区公路管理处 | 2015年08月07日05时37分驾驶员张银飞驾驶车牌号为浙B8C160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煤灰从宁波到绍兴亭四路山峰搅拌站,途经绍大线13K+500M时,绍兴市柯桥区公路管理处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S308绍兴超限运输检测站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7434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1934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 | 2015-08-07 |
浙绍柯公路简罚〔2016〕B217号 | | 柯桥区公路管理处 | 2016年04月11日06时00分驾驶员王永驾驶车牌号为浙B8U660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煤灰从宁波龙诚物流有限公司到绍兴兰亭山峰搅拌站,途经绍大线17K+100M时,绍兴市柯桥区公路管理处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S308绍兴超限运输检测站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6962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1462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 | 2016-04-12 |
浙绍虞公路简罚〔2016〕A492号 | | 上虞区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9月14日00时00分驾驶员康现辉驾驶车牌号为浙B8K330/浙B8BW0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罐式半挂车,装运水泥从北仑到上虞,途经104国道K1535+500时,绍兴市上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上虞区联合治超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6924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1424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 | 2016-09-14 |
浙绍虞公路罚〔2016〕A1199号 | | 上虞区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9月14日00时00分驾驶员王永驾驶车牌号为浙B8U660/浙B8WG2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罐式自卸半挂车,装运水泥从宁波到上虞,途经104国道K1536+500时,绍兴市上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上虞区联合治超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7412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1912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 | 2016-09-14 |